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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民公社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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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11月全县在原有28个乡(镇)、792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合并办起卞庄、贾庄、仲村、甘霖、下村、鲁城、文峰、新兴、兰陵、南桥、长城、层山、磨山、神山14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加入人民公社的农民141346户,占总农户的99%,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初建时实行统一种植、统一基本建设、统一规划使用,物资、资金无偿调用,劳动力统一调配,办起各种形式的公共食堂2758处,实行吃饭不要钱。社员实行工分制与供给制相结合办法统一核算。由于“左”的思想指导,片面强调“一大二公”,各公社普遍出现“一平二调”的共产风,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62年后,纠正前期“左”的错误,认真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实行三级(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队(生产队)为基础的核算制度,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生产队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分组作业,责任到人,评工计分,年终结算。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社员口粮“三七开”(人七劳三)分配,口粮款从工分款中扣除。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有明显提高,农村经济形势不断好转。“文化大革命”期间,推行“大寨记工法”,改1天一记工为10天一评工,“一心为公,自要报酬”,出工不出力的现象日趋严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被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