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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互助合作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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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组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区都在农忙季节组织过变工组、搭犋组。1946年春曾形成普遍的变工互助高潮,有效地解决了支援前线与发展生产的矛盾和农民在生产中缺劳力、耕畜、种子等困难。变工组、搭犋组忙时建,闲时散。1948年县境第2次解放后,大力发展互助合作组织,进行恢复生产、重建家园。1949年底赵镈县召开劳动模范代表会议,有3个劳模村、五年模范互助组的代表介绍开展互助合作、搞好农业生产的经验。当时,已组织起各种互助组7743个、51470人,占男女整半劳力的43%。1954年5月参加互助合作组织的农户已占总农户的54.6%,苍山县召开互助合作代表会议,有175名互助组代表参加,县委作关于互助合作运动的总结和夏季互助合作方案的报告,进一步明确互助合作运动的方针,克服了混乱思想。
初级农业合作社 1953年2月双河乡下村赵廷海办起全县第1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民14户、73人。1954年5月全县初级农业合作社发展到57处。在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带动下,当年收购粗细粮2616.8万公斤,地瓜干32.3万公斤,超额完成粮食征购任务。1955年10月全县对占后进村总数26.2%的58个后进村庄进行改造工作,发动群众检举漏划地主、富农,逮捕倒算地主、反革命分子,没收其土地、房屋、粮食等,促进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展。到1956年5月,全县入社的农户131666户,占总农户的96.61%。其中初级农业合作社600处,33869户,占总农户的26.1%。
初级农业合作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入社的农户,把土地、耕畜、农具打价按股入社,归合作社统一使用,其所有权仍归社员个人所有,如果退社可以带出。初级社实行生产责任制,实行三定,即按正常年景将产、购数量定到农户,一定3年不变,定销一年核定一次。初级社划组作业,按劳记工,年终统一结算找平;收益分配实行入社股份和多劳多得相结合的原则,一般在农业收入中扣除农业税、生产费用和公积金、公益金后,按股份和劳动量各占50%进行分配,即实行“地五劳五”的分配方案;对社员中的老、弱、病、残和无劳力的困难户,从提取的公益金中给予适当照顾,对荣退、复退军人和烈军属补给一定的代耕费。
高级农业合作社 1955年9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指示,开始由初级农业合作社向高级农业合作社过渡,办起高级农业合作社13处。1956年5月高级农业合作社发展到505处,入社农民97797户,占总农户的70.51%,占初、高级农业合作社总户数的74.3%。1956年10月全县基本实现农业合作化,其中高级农业合作社547处、102981户,占入社农户的72.5%。1956年冬至1957年春,鲁城、层山等11个区、23个乡、24个农业社发生部分群众闹社、退社事件。各级党组织紧紧依靠贫下中农,团结争取中农,坚持互利政策和退社自由的原则,对坚持退社的群众让其退社。同时,对参加闹事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进行处理。
高级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归集体所有,社员留有少量自留地,耕畜、农具等作价入社,由合作社逐年还清(未能兑现)。高级社实行统一经营,统一分配,在国家经济计划的指导下独立经营生产。社下设生产队,队配备队长、会计、保管员,社员下地干活时,锨、镢、锄、镰等小农具自备。高级社取消土地报酬,实行统一核算,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定工、定产、定报酬、定财务包干,有较周密的生产计划、财务制度,实行钱帐分管,会计凭单据记帐,日清月结,帐目公开,计划内开支由社主任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