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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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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 抗日战争时期,刑事案件由司法科根据民主政府颁布的法律进行审理,对罪大恶极的汉奸、恶霸地主、特务等实行公开审判、就地处决。1948年至1949年赵鎛县曾一度出现防止恶霸、反革命分子逃跑而乱押乱判现象,仅1949年上半年就审结案件424件。山东省政府《关于逮捕人犯暂行办法》颁布后,乱押乱判现象得到纠正。1951年春节前后,将审判聚赌犯罪分子权力交给区政府,一度造成乱押乱判,全县14个区共判处赌徒、赌棍446名,受到省、地法院通报批评。1950年把婚姻案件作为重要刑事案件进行受理。1951年至1955年共处理虐待致死案46件、破坏军婚案54件。1952年“三反”运动,全县机关共揭露出贪污案件25件,贪污公款折合人民币14483元及其他物资一宗。而后,组成“三反”、“五反”运动临时法庭,相继在神山、仲村、磨山、褚墩等区驻地,公开宣判14名贪污犯罪分子。
在粮食统购、统销运动中成立巡迴法庭,重点对破坏统购、统销的反革命、地主分子、粮商、粮贩和投机倒把、囤积奇居奸商进行审理判决。1957年春天,一部分被打击镇压的反革命、反动会道门、地主恶霸煽动农民闹、退社,闹社风遍及全县14个区。在县委的领导下,以两类不同性质矛盾区别、审理闹社中的案犯。
1958年围绕保卫农业生产和食堂化为重点进行审判,共审理刑事案件154起。1959年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威慑和感召下,犯罪分子纷纷投案自首,现押人犯156人,有103人坦白交待新罪、检举他人材料99件,对老实接受改造并有立功表现的罪犯进行3次特赦,共特赦17人。1960年对偷盗、私杀耕牛、投机倒把、贩运粮油案件进行审理,除部分情节严重案犯追究刑事责任外,对其余大多数案犯进行传讯教育、悔过释放。1961年审判重点是煽动暴乱、凶杀、纵火、投毒、抢劫、写反动标语等搞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刑事罪犯,共受理刑事案件231件,审结214件。1962年由于审判工作在政策方面出现偏差,全年处理的64件投机倒把案,只立案6件,出现该罚不罚、不该罚的却强制惩罚的错案。1962年后至1965年坚持少杀、少捕、少判原则,对历史及现行反革命分子、强奸、杀人、贪污盗窃、诈骗等各种犯罪集团首犯实行重判,对投机倒把分子视情节轻重及涉及数额大小量刑,共受理案件320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派性斗争严重,但仍有部分干警坚持工作。1966年至1967年共审理一般刑事案件59件,反革命案件13件。1970年开始处理积压案件,至1972年审结刑事案件118件,反革命案件91件。1974年审结公安起诉案件57件,自诉案件23件。1976年由于“天安门事件”发生,部分人被错定为反革命分子,造成一批错案。1979年后主要对文化大革命期间造成的冤、假、错案和历史错案进行审查纠正。1980年后不再涉及破坏军婚案。1983年进行“严打”斗争,到1984年底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562件,案犯716人。1987年审理“蒜苔事件”中砸抢县政府的犯罪分子9人。1988年受理初审刑事案件278件,审结233件、305人,审结了较有影响的张志富(原审计局长)、魏克印(原城关派出所长)贪污受赌案。1991年审结新收案265件、积案44件。1992年至1995年对各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进行从重、从快量刑审判,对一般伤害案件坚持进行调解。1996年共受理初审刑事案件502件、582人,审结501件、581人,审理中突出抢劫、盗窃、强奸、乡霸、村霸等犯罪和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经济犯罪为重点,审理贪污受贿案26起。
民事审判 1949年前经常转移流动,所到之处诉请案件多为刑事案件,很少起诉民事案件。即使有起诉民事纠纷的也多由基层干部口诉或书面介绍,诸如禁烟、禁赌、婚姻、地权、财权和租佃等诉争。受理案件以调解为主,调解成的案件发给调解协议,当事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划押,视为生效。1949年涉及婚姻案件增多,对经区政府处理、不得解决者由县处理,先交民政科调解,后由司法科判决。新中国成立后,司法干警深入基层,实行就地调查、就地审判或巡迴审判,民事案件处理深受群众欢迎。1950年至1988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0585件。其中,离婚占总数83.1%,债务占1.2%,房屋、宅基、土地、财产案件占6.1%,其他案件9.6%。1989年至1996年共审理民事案件46035件,结案45615件,结案率98%。
经济审判 1981年前,经济合同纠纷的审判归民事审判,经济犯罪案件归于刑事审判,经济犯罪当事人是国家职工的由检察机关处理,其他由公安部门处理。1981年11月经济案件和民事案件审判分开,受理2起,诉讼标的总额1.02万元。198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实施。1982年受理经济纠纷6件,诉讼标的总额4.72万元。1984年到1988年累计受理经济纠纷案件411件,诉讼标的总金额409.78万元。其中1988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247件,避免经济损失161.5万元。1988年后,经济纠纷、经济犯罪案件上升。1989年受理经济纠纷8624件。1990年抽调干部70余人,组成33个巡迴法庭,深入厂矿企业和农村开展工作,全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125件,审结102件,总标的额为417.96万元。1991年提供“超前、延伸、跟踪”和保障服务、依法清债,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282件,已结案件标的额555.7万元。1992年针对蒜苔购销期间经济纠纷频繁的特点,组织巡迴法庭,登门服务,为企业、个人及经济联合体提供法律服务,全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706件。1993年共审结1884件,结案率100%,结案标的额2769.28万元,诉外调解纠纷1977件,收回欠款2986.3万元。1994年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800件,审结1790件,结案标的额16636.05万元。其中审结涉及22个省市的纠纷案件98件,行程13.6万公里,为企业盘活资金4900万元。1995年受理破产案件20件,审结19件,破产标的额8664万元。1996年受理各类经济案1458件,审结1440件,结案标的额1.34亿元。其中,受理破产案6件,破产标的额2440万元,为企业甩掉包袱1500万元,为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收回欠款600万元。
行政审判 1991年开始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受理5起,全部审结。1992年受理行诉案8件,涉及工商管理、治安管理、渔业管理等。1993年受理行政诉讼案17件,结案率为100%。1994年受理各类行政案件28件,审结24件。1995年结案60件。1996年按照大胆收案、稳妥办案、精心审理的要求,共受理128件,结案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