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年代,因政府无固定办公地点,审判机构随县机关流动。主要是打击汉奸、特务、反革命、恶霸、地主,普通刑事案件由司法科直接处理,重刑案件报请县长批准,以政府名义向犯人宣判,死刑案件报专署司法处批准后执行。1948年后刑事案件交于公安,民事案件交民政部门。1949年10月根据山东省政府关于《逮捕人犯暂行办法》规定,逮捕人犯须由司法、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后执行,审理案件以教育为主,量刑以惩治条例为依据,对犯人实行首恶必办、协从不问、立功赎罪的处理原则,对犯人材料立卷存查,发判决书,并实行上诉制度,口供按犯人核对、签字划押程序进行。
从1951年4月开始,对在押人犯严格执行政策,严禁逼、供、讯。司法人员遵照调查、审讯和倾听群众反映相结合的方法,将证据弄清后,填写刑事初审判决书。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张贴布告,一般刑事案件实行上诉制度。在审理中吸收群众代表陪审,同时推行就地审判和巡迴审判。
1968年成立军管组,刑事审判程序由军管组统管,军管组取消陪审、合议、上诉等制度。1970年2月军管组对公、检、法的职权进行明确分工,法院仍负责审判。1976年“文革”结束,审判制度逐渐走向正规。1980年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停止对反革命、无期徒刑、死刑案件的一审工作,在案件审理中实行陪审、合议、辩护、回避、上诉、监督、二审终审制等制度。在1983年后“严打”斗争中,坚持统一办案,从重、从快打击犯罪。
第二节 审判体制
战争年代,因政府无固定办公地点,审判机构随县机关流动。主要是打击汉奸、特务、反革命、恶霸、地主,普通刑事案件由司法科直接处理,重刑案件报请县长批准,以政府名义向犯人宣判,死刑案件报专署司法处批准后执行。1948年后刑事案件交于公安,民事案件交民政部门。1949年10月根据山东省政府关于《逮捕人犯暂行办法》规定,逮捕人犯须由司法、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后执行,审理案件以教育为主,量刑以惩治条例为依据,对犯人实行首恶必办、协从不问、立功赎罪的处理原则,对犯人材料立卷存查,发判决书,并实行上诉制度,口供按犯人核对、签字划押程序进行。
从1951年4月开始,对在押人犯严格执行政策,严禁逼、供、讯。司法人员遵照调查、审讯和倾听群众反映相结合的方法,将证据弄清后,填写刑事初审判决书。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张贴布告,一般刑事案件实行上诉制度。在审理中吸收群众代表陪审,同时推行就地审判和巡迴审判。
1968年成立军管组,刑事审判程序由军管组统管,军管组取消陪审、合议、上诉等制度。1970年2月军管组对公、检、法的职权进行明确分工,法院仍负责审判。1976年“文革”结束,审判制度逐渐走向正规。1980年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停止对反革命、无期徒刑、死刑案件的一审工作,在案件审理中实行陪审、合议、辩护、回避、上诉、监督、二审终审制等制度。在1983年后“严打”斗争中,坚持统一办案,从重、从快打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