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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干部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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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工资 1947年3月至1952年2月实行供给制,供给范围包括个人生活部分和家属子女生活部分,主要有伙食、服装、津贴、过节费、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妇婴费、医药费、埋葬费等。伙食按职务和工作性质、工作年限分大、中、小3种灶别,家属子女及保姆每月发给18元生活费,每人每日供给1斤粮食。干部工资实行评定办法,采取按等级包干制度,每日另发部分津贴。自1952年3月1日起,对供给制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加津贴的办法,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标准,划分29个级别。此间,新参加工作和家庭负担较重的工作人员开始实行工资制,起初以粮代薪发放,以不同时期粮食的不同价格,每天在《大众日报》公布价格标准。到1955年8月废除以粮物代薪发放办法,实行货币工资制。1956年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实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全县765人干部,有292人晋升工资级别,升级面38%,平均人均增资7元左右。1959年按照“一般不动,个别调整,按劳取酬”的原则,对工资悬殊较大的不合理现象进行调整。1963年为纠正部分职工工资偏低现象,在5005名职工中进行工资调整,增加工资2727人,增资面54.5%,人均增资2.45元。1977年为670人晋升一级工资,调整面占职工总人数的40%。1980年为758人提升工资,人均增资6元,升级面为40%。1981年10月和1982年10月,对全县党政、事业单位进行工资调整。1985年实行结构工资制,全县参加套改工资的职工8357人,月增资总额149700元,人均月增资17.9元。1986年至1990年为列入公安干警范围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6800人,增一级或二级工资,将现行的五类区工资标准,改为六类区工资标准。1993年10月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进行工资改革,工资改革职工13030人,月增资额807860元,人均62元。1995年10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连续2年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晋升一级职务工资,月增资额276000元,人均22.30元。1996年7月起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13200名工作人员增职务补贴,月增资额1030033元,人均78元。
奖金、津贴 1958年发给年终1次性“跃进奖”。1962年取消“跃进奖”,增发综合奖。“文化大革命”中,把奖励制度当作“物质刺激”、“金钱挂帅”进行批判,随之停发。从1978年起恢复和建立奖励制度,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1次性年终奖,每人每年60元,奖金与岗位责任制挂钩,通过工作实绩考评分等发放。1984年后,对从事基层工作的山区教师给予适当补贴,给在农村工作的技术人员浮动一级工资或边远山区补助,在国家提高粮食价格和几种副食品、肉食价格后都分别实行差额补贴等,对从事并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工作人员,分别享受一、二、三级医疗卫生津贴。1993年后全县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金和津贴作调整,取消肉食价格、四种副食品补贴、书报费,对公安干警实行警衔津贴。
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 1985年前,共为437名知识分子的1335名家属、子女办理“农转非”。1986年至1990年,为894名知识分子的3138名家属、子女办理“农转非”。1991年至1996年为1221名知识分子的2855名家属、子女办理“农转非”。另外,为解决近几年来农转非”指标限制的矛盾,从1994年开始,为383名知识分子的758名家属、子女办理地方城镇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