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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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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经历了四个阶段。

①1979~1980年,主要形式是“包工到组,联产计酬”,即“五定一奖”。1979年,高峰头公社部分大队实行“包工到组,联产计酬”,取得明显效益,如解庄大队粮食总产比1978年增长51.9%。1980年,县革委以(80)6号文转发了县农业局《关于高峰公社几个大队实行“五定一奖”情况的调查报告》,要求各公社在劳动计酬上普遍实行“五定一奖”。至1980年底,全县4140个核算单位,实行专业承包的446个,占11.04%;联产到户的648个,占16.04%;大包干的225个,占5.57%;小段包工定额的2712个,占67.11%。

②1981~1987年,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大包干,均田制”为主要形式。生产队将土地按人口平均分包到户,承包者除按人口、地亩缴税金、公粮、提留等,剩余部分全部归己。到1983年底,全县859个大队全部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7年底,全县859个村共签订农业承包合同16.75万份,户、村、乡各存一份,生产责任制逐步完善。

③1988~1997年,以“两田制”为主要形式。在原土地承包基础上,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口粮田按人平均到户,只负担农业税,责任田按人口或招标承包,上交承包费、公粮、提留等各项费用。1989年全县耕地98万亩,其中口粮田30万亩,责任田68万亩,共上交承包费1975万元。

④1997~1999年,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取消“两田制”,普遍签订土地延包合同并颁发土地经营权证书,1999年底,全面完成土地延包。在实行土地承包的生产责任制过程中,农村中对林业、牧业、渔业、农机、村级企业等也采取了各自不同的承包方式。

郯城县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农村经济情况抽年表(表 4-1)
年度粮食产量农村经济收入(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单产(公斤)总产(万公斤)人均(公斤)
1979310.523791219831256.6
19895634389140268659638
199981055779.86504179162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