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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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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要求将抗日战争时期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7月,郯城县新、老解放区掀起土地改革高潮。共斗争地主、富农1163户,分给贫困农民土地12.9万亩,房屋33351间,钱、物折款19万元,粮食32万斤,树14484棵。全县分到土地、房屋和其它物资的2万余户,其中赤贫3349户,贫农24543户。1947~1948年冬,国民党军队占领郯城,地主还乡团实行倒算,农民所分土地被地主重新夺走。1948年11月郯城全县解放,因支前救荒任务繁重,土改未能全面展开。1949年春开始,在全县范围内临时性分区处理地权,使被地主倒算的土地基本上回到农民手中。1950年7月,郯城县组织了394人的土改工作队,分赴农村指导土改。9月,召开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成立了县土改委员会,10月底全县开始大规模土改。在土改过程中,贯彻执行了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政策。1951年12月,土改结束。全县共划地主2037户,占总户数的4.65%;富农772户,占1.73%。土改时,全县共11个区133乡760个村,总人口39.47万,土地135.23万亩,人均3.43亩。分给缺地户人均1.63亩,贫农人均3.3亩,中农人均1.89亩。富农人均留地2.63亩,地主人均留地1.64亩。土改最后阶段,进行确权发证,对各家各户分得的土地进行丈量登记,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