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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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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民国22年),全县耕地面积1058400亩,时全县总人口433959人,总户数83726户,普通农户82752户,其中自耕农36235户,占43.8%;半自耕农25462户,占30.7%;佃农8624户,占10.4%;雇农12431户,占15.1%。绝大多数农民少地或无地,靠做雇工或租种地主土地生活。大量土地集中在地主、富农手中,他们通过租佃、雇工等方式对贫雇农进行剥削。当时的租佃制度有永佃制、包租制、分租制等形式,以分租为主,租约方式主要是口头约,租佃期平均一年,无转佃,纳租法是按租率五成交粮,每年交一次或两次。借贷方式为私人借贷,月息2分,年息高达4分,借贷者不能按期交还,则要受“驴打滚”、“利滚利”等高利贷的盘剥。农民借贷无法还债,有地者卖地作价,无地者则不得不逃荒要饭、卖儿卖女。封建剥削制度使广大农民长期陷于贫困,也使少地的农民走向破产,农村中的两极分化日趋发展。抗日战争胜利前,县内土地高度集中在地主手中,占全县户数3%的地主占有全县30%的土地。马头孙寿椿家有地2000多亩,兼营工商业,雇员上千人。前高峰头共有万亩土地,大地主侯佃祥一家就占有3000多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