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嫁旧习 建国前,郯城地方的婚嫁都以旧习进行,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般经过提亲、合年命、相亲、定亲、传启、查日子、结婚等步骤。男女成亲要门当户对。男女当事人不能自主,决定权在父母,无父母从兄嫂。
男女到谈婚论嫁年龄时,先由媒人向男女双方的父母提出,除媒人介绍外还通过各自的亲友打听对方的情况。如家境、人口、职业、年龄、长相等。如果双方父母比较满意,就进行合年命,要是属相相克就合不着,不能成亲,便婉言谢绝;属相不相克就“合着了”,媒人带女方让男方父母看;带男方给女方父母看;男女双方不能相见,双方父母都同意了,即择吉日“递小柬”定亲。“递小柬”也叫“传小启”,即男方买两身衣服用包袱包着,托媒人送往女方家,女方再从男方送衣物中抽出一件或另购合适衣物作回礼。婚姻定后再约定吉日“传大启”,就是媒人(多为老年妇女)找一男人(多为媒人的丈夫)代理,另外再约定一人,参加男方“传启”仪式。饭后将写好的婚约连同男方买好的衣料、首饰、化妆品等物用花包袱包好,包袱不能系扣,要以针引红线绾上,表示穿针引线已成,包袱里还放一小包盐、两棵艾、两棵葱、一双鱼、一小包麸子、两棵万年韭等(富家用盒子、盒子上放一公鹅,进庄呼叫),以谐音表示男女双方有缘分,相亲相爱,匆匆有余,福寿双全。传启的两人送往女方家,女方家也要买一件或一身衣料、写好婚约,宴席完毕再回给男方,谓之“回启”。婚约当时就是法定的凭证。传启后双方各执婚约以定终身,不能变更。故有“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之说。程序完毕,双方约定婚期,据双方的生辰八字命相等,找人查日子,定结婚时间、发嫁时间、上轿(或上车)方向、嫁女婆所忌属相等事宜,写在柬上,买上礼物送往女方家,谓之“送喜日子”。女方按具体日期及注意事项安排出嫁。其父母为女操办嫁妆,俗云“陪不尽的闺女,办不尽的年”。婚期临近,男女双方的亲友各送礼品及钱。送女方的谓“填箱”,送男方的谓“封喜礼”。结婚前三天,男方向女方“下衣裳”。结婚前一天,男女双方各自上坟祭祖,谓之“上喜坟”。结婚这天,不论冬夏新娘要戴凤冠、穿红袄、着彩裙、蒙“蒙脸红子”、穿黄橙鞋、坐轿或坐车。要有“送女婆”陪送,邻居抬送嫁妆,山区也有骑毛驴的。临走时放鞭炮,谓之“发嫁”。新娘坐轿或坐车走在路上遇到桥沟要贴“青龙”贴子,以避不吉。路上遇到对面来了“新娘”有“抢上”之风,东西道相遇都向北抢上;南北道则向东抢上。往往为抢上把新娘挤下沟河。婚日男方各门遍贴喜联。新娘到,男方放鞭炮,新郎盛装相迎。新娘下轿(或车),闹喜的把新娘的黄绣鞋扒去,看其脚小,大家赞赏,并以两块红毡(或红席)替换铺地,有女婆扶着新娘从毡上走过,新娘进大门,童子抱斗众人向新娘头上撒高粱、麸子、枣、栗子、钱等。意乃新娘早生贵子,有福有钱。进入院内供桌前,新婚夫妇拜天地、拜父母、互拜。旧时妇女只有为新娘时地位最高,新娘在上首。之后踏着红毡进入洞房,坐在床沿上,谓“坐帐”。新郎把新娘的“蒙头红子”用烟袋挑下,把嫁妆抬进新房,设宴款待送嫁的,新郎新娘同吃“长生面”,喝“交心酒”。接着请客坐席,菜上齐新郎由长辈或兄长带领到宴桌为客敬酒。新婚期间,允许晚辈或同辈闹房,要喜果子吃。比新郎年小的小叔还可以参加,大伯绝不进新房。新娘、新郎要分喜果子给闹房的吃。婚后三天早上,新郎新娘要向长辈“磕喜头”,情头的要给新夫妇“磕头钱”。婚后第四天女方要来人“瞧”,要来两辈人,意为看望女方在婆家是否高兴。男方对来瞧的客人要以丰盛的午宴款待,请人作陪,酒饭后,女方来客多向男方主人说些小女少教、诸多不足、望多包涵等套话。男方主人则以转告亲家放心等套话相答。
满月,新娘回娘家,谓之“回门”。俗云“七穷八富九做官,新人不过十二天”因此回门都是九天,亦称“过九天”。九天过后,女方父母操办好鸡、鱼、肉、粉条、给公婆做的鞋,由女方父亲送回婆家,男方以丰宴款待,并请人作陪。
婚礼完毕,男方以礼品赠媒人,以表谢媒。
重男轻女,信奉孔子“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为继嗣除了上述婚俗外,尚有特殊习俗,分述如下:
纳妾。婚后,正房未生男孩,男方为继嗣再娶一个小老婆传宗接代,谓之“纳妾”。有的富家子弟,有钱有势,把女子视为玩物,娶数个小老婆。
续娶、守寡。旧社会,妻子死了,男的可以续娶,被认为天经地义,合理合法;而女子嫁后,夫死女的要守寡。谚云:“好马不背双鞍鞯,好女不配二夫男”封建礼教以守寡为荣,改嫁为失节。
休妻。旧社会,结婚后女方如违犯封建纲常,丈夫有权写一休书把女方赶回娘家。
童养媳、娃娃亲。旧社会,因天灾人祸,或贫穷等原因,经人撮合,将幼女送往婆家抚养,待大成婚,这叫“童养媳”。男女双方在儿童时,两家父母爱好,作主定下亲来,叫“娃娃亲”。这两种情况,弊病多端,实为陋习。
招婿。旧社会为了传宗接代,有女无子家庭,招个上门女婿,称“倒顶门”、“招赘”,生了子女随女方的姓。这种情况,多受氏族的歧视和欺负。
换亲、转亲。双方家里各有兄弟姐妹,因家贫或其他原因找不到对象,双方父母为了继嗣给儿子娶上媳妇,各以己女换给对方为妻,谓之“换亲”。还有三方各有子女,因种种原因找不着对象,为给儿子娶个媳妇传宗接代,三方父母撮合,甲方将己女嫁给乙方儿子,乙方将女嫁给丙方儿子,丙方将女嫁给甲方儿子,谓之“转亲”。以上情况,都由父母包办,往往造成悲剧。
一支两不绝。郯城地方有“一支两不绝”的习俗,有的兄弟两家只有一个男孩,各给男孩娶个妻子,使两家都有继嗣。
买卖婚姻。女方因家贫,把己女卖给人家为妾,有些男家虽有妻室,还可花钱买小老婆。解放前,把女人不当人待,以女的为交易品,给妇女造成极大的痛苦。
抱养、过嗣。有的家庭没有男孩,拾人家的孩子喂养,叫抱养;还有的家庭没男孩,把兄弟的男孩招过来顶这一支的叫“过嗣”。
生育喜庆 妇女生小孩曰:“得喜”。旧社会重男轻女,生男孩谓大喜,生女孩谓小喜。生育三天要挂红报喜,在大门上挂一块红布附枣、花生、栗子,男孩另加弓箭,以示生男育女。男方要煮染红鸡蛋,取九十九个(其中放两个生的,意为喜不足,有生头)送往女方娘家报喜,并约定几天后“送米糖”,一般女孩九天,男孩十天或十二天。姥娘及姑舅两姨等主要亲友带着米、面、红糖、鸡蛋、童装等物前往男方贺喜。亲友们见小孩要给见面礼。主人设宴款待后,要分赠红鸡蛋、喜馒头等回礼,送米糖之前,庄邻亲友买红糖、鸡蛋、面条、童装等前往赠贺。主家以红鸡蛋回礼,一般给五个、七个至多九个,为五子登科、七子团圆,喜不足吉庆之意,此俗至今。
生日寿辰 郯城地方过去没有过生日的习惯,只有少数人给老年人过生日的。到生日这天吃顿面条,寓意长生不老。1979年后,随生活水平提高,给小孩、青年过生日已成风俗。
解放前,祝寿只有富贵人家,对年到六十以上、七十、八十才有祝寿。一般人家送寿礼祝贺,主人宴请诸客,或唱戏。多借此显示自己福寿双全,有财有势。平民百姓,年至六十以上的老人,儿女送些好食物给老人吃,或做件新衣给老人穿,以尽儿女孝敬之意。郯城县礼俗,有六十六吃他闺女一刀肉,七十整吃他闺女大锅饼,七十七吃他闺女一只鸡。人到六十六,闺女要亲手包六十六个小饺子给父母吃,并要一顿吃完,这样儿女就心满意足了。每到闰年闰月,已婚女儿要给母亲做闰月袜子、闰月鞋或做衣服,俗云“七十三、八十四,阎王不叫自己去”,说七十三、八十四是旬尾,儿女感到老人将不久于人间,送些好东西给老人吃,趁有生之年,以尽孝道。
此外,还规定了一些“忌日”,“忌日”到来之前媳妇必须回婆家。例如:正月十五前是年节,年节必须在婆家过,否则不吉利。二月二死小姑,三月三死了丈夫塌了天,四月八死老婆一满家,五月端午婆婆死的关口,六月六死婆婆舅,七月七夫妻要相聚,八月十五全家要团圆,九月重阳死同床,十月一忌自己,立冬死老公公,腊八死小叔子。这些荒谬无理的“忌日”,做媳妇的要严格遵守,忌日前一天,那怕是刮风下雨也不敢违犯。女方的父母也得督促女儿,买上礼物,将女儿送回婆家。
婚嫁新风 建国后,郯城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宣传教育下,移风易俗,破旧立新,婚嫁方面逐步树立了新的习俗。
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建国后,妇女不仅在社会上取得了生产、工作、学习、就业等和男子同等权力,而在婚姻家庭中亦于男子处于平等地位。可以自由谈恋爱、搞对象,父母只有建议权,决定权掌握在自己手里。在平等的地位上,夫妻感情好、家庭和睦,搞好生产,干好工作,创造幸福美满家庭。婚后,如因某些原因,感情破裂,可以离婚,另选配偶。
破旧立新、婚事简办。绝大多数青年不信“八字相克”、“年命不合”等宿命论,坚持志同道合,不讲门第,不要彩礼;坚持勤俭办婚事,废除讲排场,摆阔气的铺张浪费的旧习俗。建国初,就有党员、干部带头喜事新办,一杯薄酒,几斤花生、糖果就可完婚。20世纪50~60年代,单位组织秧歌队打着锣鼓,扭着秧歌将新娘送到婆家。70年代末,机关和部分企事业,用“五·一”、“十·一”、“元旦”等节日举行集体结婚仪式,既节约、又热闹。80~90年代,男女利用假日旅游结婚,观赏祖国大好河山、名胜古迹,在欢乐的旅途中完婚,或放一场电影与亲朋好友、父老乡亲共贺新婚,或找几个未婚青年以自行车载着新娘送往婆家,婚事从简。90年代末期,大操大办之风又有所回潮。
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建国前,历史传统风俗,一般男十四、五岁,女十二、三岁就定亲,十八岁就完婚。那时人们认为早生儿,早得济,多子多福,五辈同堂为命好,最光荣。
建国后,旧习相沿,加上医疗技术提高,新法接生,婴儿成活率高,人口大为增长,人口膨胀给国家和家庭带来极大困难,党和国家据此制订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通过贯彻实施,人们对旧习旧观念逐渐淡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已为大多数人的自觉行动。1980年后,男在25~26岁,女到22~23岁结婚,婚后以晚育少生为荣。
女娶男。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女娶男亦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婚姻形式。女家无男,男可嫁到女家,姓原姓,生子女一般可姓父姓,但也有姓母姓的,同样赡养女家的父母老人。
第六节 婚嫁习俗
婚嫁旧习 建国前,郯城地方的婚嫁都以旧习进行,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般经过提亲、合年命、相亲、定亲、传启、查日子、结婚等步骤。男女成亲要门当户对。男女当事人不能自主,决定权在父母,无父母从兄嫂。
男女到谈婚论嫁年龄时,先由媒人向男女双方的父母提出,除媒人介绍外还通过各自的亲友打听对方的情况。如家境、人口、职业、年龄、长相等。如果双方父母比较满意,就进行合年命,要是属相相克就合不着,不能成亲,便婉言谢绝;属相不相克就“合着了”,媒人带女方让男方父母看;带男方给女方父母看;男女双方不能相见,双方父母都同意了,即择吉日“递小柬”定亲。“递小柬”也叫“传小启”,即男方买两身衣服用包袱包着,托媒人送往女方家,女方再从男方送衣物中抽出一件或另购合适衣物作回礼。婚姻定后再约定吉日“传大启”,就是媒人(多为老年妇女)找一男人(多为媒人的丈夫)代理,另外再约定一人,参加男方“传启”仪式。饭后将写好的婚约连同男方买好的衣料、首饰、化妆品等物用花包袱包好,包袱不能系扣,要以针引红线绾上,表示穿针引线已成,包袱里还放一小包盐、两棵艾、两棵葱、一双鱼、一小包麸子、两棵万年韭等(富家用盒子、盒子上放一公鹅,进庄呼叫),以谐音表示男女双方有缘分,相亲相爱,匆匆有余,福寿双全。传启的两人送往女方家,女方家也要买一件或一身衣料、写好婚约,宴席完毕再回给男方,谓之“回启”。婚约当时就是法定的凭证。传启后双方各执婚约以定终身,不能变更。故有“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之说。程序完毕,双方约定婚期,据双方的生辰八字命相等,找人查日子,定结婚时间、发嫁时间、上轿(或上车)方向、嫁女婆所忌属相等事宜,写在柬上,买上礼物送往女方家,谓之“送喜日子”。女方按具体日期及注意事项安排出嫁。其父母为女操办嫁妆,俗云“陪不尽的闺女,办不尽的年”。婚期临近,男女双方的亲友各送礼品及钱。送女方的谓“填箱”,送男方的谓“封喜礼”。结婚前三天,男方向女方“下衣裳”。结婚前一天,男女双方各自上坟祭祖,谓之“上喜坟”。结婚这天,不论冬夏新娘要戴凤冠、穿红袄、着彩裙、蒙“蒙脸红子”、穿黄橙鞋、坐轿或坐车。要有“送女婆”陪送,邻居抬送嫁妆,山区也有骑毛驴的。临走时放鞭炮,谓之“发嫁”。新娘坐轿或坐车走在路上遇到桥沟要贴“青龙”贴子,以避不吉。路上遇到对面来了“新娘”有“抢上”之风,东西道相遇都向北抢上;南北道则向东抢上。往往为抢上把新娘挤下沟河。婚日男方各门遍贴喜联。新娘到,男方放鞭炮,新郎盛装相迎。新娘下轿(或车),闹喜的把新娘的黄绣鞋扒去,看其脚小,大家赞赏,并以两块红毡(或红席)替换铺地,有女婆扶着新娘从毡上走过,新娘进大门,童子抱斗众人向新娘头上撒高粱、麸子、枣、栗子、钱等。意乃新娘早生贵子,有福有钱。进入院内供桌前,新婚夫妇拜天地、拜父母、互拜。旧时妇女只有为新娘时地位最高,新娘在上首。之后踏着红毡进入洞房,坐在床沿上,谓“坐帐”。新郎把新娘的“蒙头红子”用烟袋挑下,把嫁妆抬进新房,设宴款待送嫁的,新郎新娘同吃“长生面”,喝“交心酒”。接着请客坐席,菜上齐新郎由长辈或兄长带领到宴桌为客敬酒。新婚期间,允许晚辈或同辈闹房,要喜果子吃。比新郎年小的小叔还可以参加,大伯绝不进新房。新娘、新郎要分喜果子给闹房的吃。婚后三天早上,新郎新娘要向长辈“磕喜头”,情头的要给新夫妇“磕头钱”。婚后第四天女方要来人“瞧”,要来两辈人,意为看望女方在婆家是否高兴。男方对来瞧的客人要以丰盛的午宴款待,请人作陪,酒饭后,女方来客多向男方主人说些小女少教、诸多不足、望多包涵等套话。男方主人则以转告亲家放心等套话相答。
满月,新娘回娘家,谓之“回门”。俗云“七穷八富九做官,新人不过十二天”因此回门都是九天,亦称“过九天”。九天过后,女方父母操办好鸡、鱼、肉、粉条、给公婆做的鞋,由女方父亲送回婆家,男方以丰宴款待,并请人作陪。
婚礼完毕,男方以礼品赠媒人,以表谢媒。
重男轻女,信奉孔子“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为继嗣除了上述婚俗外,尚有特殊习俗,分述如下:
纳妾。婚后,正房未生男孩,男方为继嗣再娶一个小老婆传宗接代,谓之“纳妾”。有的富家子弟,有钱有势,把女子视为玩物,娶数个小老婆。
续娶、守寡。旧社会,妻子死了,男的可以续娶,被认为天经地义,合理合法;而女子嫁后,夫死女的要守寡。谚云:“好马不背双鞍鞯,好女不配二夫男”封建礼教以守寡为荣,改嫁为失节。
休妻。旧社会,结婚后女方如违犯封建纲常,丈夫有权写一休书把女方赶回娘家。
童养媳、娃娃亲。旧社会,因天灾人祸,或贫穷等原因,经人撮合,将幼女送往婆家抚养,待大成婚,这叫“童养媳”。男女双方在儿童时,两家父母爱好,作主定下亲来,叫“娃娃亲”。这两种情况,弊病多端,实为陋习。
招婿。旧社会为了传宗接代,有女无子家庭,招个上门女婿,称“倒顶门”、“招赘”,生了子女随女方的姓。这种情况,多受氏族的歧视和欺负。
换亲、转亲。双方家里各有兄弟姐妹,因家贫或其他原因找不到对象,双方父母为了继嗣给儿子娶上媳妇,各以己女换给对方为妻,谓之“换亲”。还有三方各有子女,因种种原因找不着对象,为给儿子娶个媳妇传宗接代,三方父母撮合,甲方将己女嫁给乙方儿子,乙方将女嫁给丙方儿子,丙方将女嫁给甲方儿子,谓之“转亲”。以上情况,都由父母包办,往往造成悲剧。
一支两不绝。郯城地方有“一支两不绝”的习俗,有的兄弟两家只有一个男孩,各给男孩娶个妻子,使两家都有继嗣。
买卖婚姻。女方因家贫,把己女卖给人家为妾,有些男家虽有妻室,还可花钱买小老婆。解放前,把女人不当人待,以女的为交易品,给妇女造成极大的痛苦。
抱养、过嗣。有的家庭没有男孩,拾人家的孩子喂养,叫抱养;还有的家庭没男孩,把兄弟的男孩招过来顶这一支的叫“过嗣”。
生育喜庆 妇女生小孩曰:“得喜”。旧社会重男轻女,生男孩谓大喜,生女孩谓小喜。生育三天要挂红报喜,在大门上挂一块红布附枣、花生、栗子,男孩另加弓箭,以示生男育女。男方要煮染红鸡蛋,取九十九个(其中放两个生的,意为喜不足,有生头)送往女方娘家报喜,并约定几天后“送米糖”,一般女孩九天,男孩十天或十二天。姥娘及姑舅两姨等主要亲友带着米、面、红糖、鸡蛋、童装等物前往男方贺喜。亲友们见小孩要给见面礼。主人设宴款待后,要分赠红鸡蛋、喜馒头等回礼,送米糖之前,庄邻亲友买红糖、鸡蛋、面条、童装等前往赠贺。主家以红鸡蛋回礼,一般给五个、七个至多九个,为五子登科、七子团圆,喜不足吉庆之意,此俗至今。
生日寿辰 郯城地方过去没有过生日的习惯,只有少数人给老年人过生日的。到生日这天吃顿面条,寓意长生不老。1979年后,随生活水平提高,给小孩、青年过生日已成风俗。
解放前,祝寿只有富贵人家,对年到六十以上、七十、八十才有祝寿。一般人家送寿礼祝贺,主人宴请诸客,或唱戏。多借此显示自己福寿双全,有财有势。平民百姓,年至六十以上的老人,儿女送些好食物给老人吃,或做件新衣给老人穿,以尽儿女孝敬之意。郯城县礼俗,有六十六吃他闺女一刀肉,七十整吃他闺女大锅饼,七十七吃他闺女一只鸡。人到六十六,闺女要亲手包六十六个小饺子给父母吃,并要一顿吃完,这样儿女就心满意足了。每到闰年闰月,已婚女儿要给母亲做闰月袜子、闰月鞋或做衣服,俗云“七十三、八十四,阎王不叫自己去”,说七十三、八十四是旬尾,儿女感到老人将不久于人间,送些好东西给老人吃,趁有生之年,以尽孝道。
此外,还规定了一些“忌日”,“忌日”到来之前媳妇必须回婆家。例如:正月十五前是年节,年节必须在婆家过,否则不吉利。二月二死小姑,三月三死了丈夫塌了天,四月八死老婆一满家,五月端午婆婆死的关口,六月六死婆婆舅,七月七夫妻要相聚,八月十五全家要团圆,九月重阳死同床,十月一忌自己,立冬死老公公,腊八死小叔子。这些荒谬无理的“忌日”,做媳妇的要严格遵守,忌日前一天,那怕是刮风下雨也不敢违犯。女方的父母也得督促女儿,买上礼物,将女儿送回婆家。
婚嫁新风 建国后,郯城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宣传教育下,移风易俗,破旧立新,婚嫁方面逐步树立了新的习俗。
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建国后,妇女不仅在社会上取得了生产、工作、学习、就业等和男子同等权力,而在婚姻家庭中亦于男子处于平等地位。可以自由谈恋爱、搞对象,父母只有建议权,决定权掌握在自己手里。在平等的地位上,夫妻感情好、家庭和睦,搞好生产,干好工作,创造幸福美满家庭。婚后,如因某些原因,感情破裂,可以离婚,另选配偶。
破旧立新、婚事简办。绝大多数青年不信“八字相克”、“年命不合”等宿命论,坚持志同道合,不讲门第,不要彩礼;坚持勤俭办婚事,废除讲排场,摆阔气的铺张浪费的旧习俗。建国初,就有党员、干部带头喜事新办,一杯薄酒,几斤花生、糖果就可完婚。20世纪50~60年代,单位组织秧歌队打着锣鼓,扭着秧歌将新娘送到婆家。70年代末,机关和部分企事业,用“五·一”、“十·一”、“元旦”等节日举行集体结婚仪式,既节约、又热闹。80~90年代,男女利用假日旅游结婚,观赏祖国大好河山、名胜古迹,在欢乐的旅途中完婚,或放一场电影与亲朋好友、父老乡亲共贺新婚,或找几个未婚青年以自行车载着新娘送往婆家,婚事从简。90年代末期,大操大办之风又有所回潮。
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建国前,历史传统风俗,一般男十四、五岁,女十二、三岁就定亲,十八岁就完婚。那时人们认为早生儿,早得济,多子多福,五辈同堂为命好,最光荣。
建国后,旧习相沿,加上医疗技术提高,新法接生,婴儿成活率高,人口大为增长,人口膨胀给国家和家庭带来极大困难,党和国家据此制订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通过贯彻实施,人们对旧习旧观念逐渐淡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已为大多数人的自觉行动。1980年后,男在25~26岁,女到22~23岁结婚,婚后以晚育少生为荣。
女娶男。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女娶男亦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婚姻形式。女家无男,男可嫁到女家,姓原姓,生子女一般可姓父姓,但也有姓母姓的,同样赡养女家的父母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