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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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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制度 1952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同年底,郯城县在国家干部、职工中实行公费医疗制度。个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单位随工资津贴一同支付。1957年1月,全县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医药费开支,列入县财政预算。1974年7月,郯城县革命委员会卫生局转发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关于检发“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试行)”的联合通知》,明确规定了自费药品的范围。1985年,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进一步调整管理办法,充实完善各项制度,先后制发了职工公费医疗证,实行公费医疗专用处方,建立公费医疗管理档案等措施。同时定期检查公费医疗处方、病历和报销单据,从而使经费超支现象得到有效控制。1987年11月,郯城县人民政府印发《郯城县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经费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宏观上对公费医疗经费进行总量控制,使医药费人均支出逐年下降。1992年8月,县政府对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出台《郯城县公费医疗管理暂行规定》。公费医疗所需经费仍由县财政拨款,同时规定,有收入的事业单位,按每人每年50元包干,超支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全额财政拨款的单位,每人每年按50元定额,其超支部分,县财政酌情追加经费给予补助。1995年7月,郯城县率先在全市实行了“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废止了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统一承担的做法。实行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的办法,所需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0%筹集。其筹集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全额单位职工个人交纳2%、单位3%、财政5%;二是差额单位按个人2%、单位5%、财政3%筹集;三是自收自支单位,按个人2%、单位8%筹集。所筹资金50%记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首先从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透支后,先由个人承担本人全年工资总额的3%后,进入社会统筹帐户兑付。兑付时个人承担部分为5000元内个人承担15%,5000~10000元个人承担8%,10000~15000元个人承担4%,15000元以上个人承担2%;离、退休人员透支后可直接进入社会统筹,无须个人承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专款、专用,具体工作由郯城县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负责实施。
合作医疗制度 合作医疗制度是由集体和公社社员共同筹资建立起来的集体医疗保健制度。1969年初,房庄公社率先创办了合作医疗,全公社29个行政村均实行了合作医疗制度。1970年在全县范围内迅速普及合作医疗。至1977年,全县830个大队,有819个建立起合作医疗制度,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人口占当时农村人口的95%以上。农村合作医疗随形势的发展,先后历经兴办、发展、巩固、调整四个阶段。由于初办缺乏管理经验,经费来源不足,1972年大部分合作医疗因入不敷出被迫停办。到1973年,全县坚持合作医疗制度的大队仅占10.3%。1974年后,在中共郯城县委、县革命委会的大力支持下,结合实际,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探索新模式,使濒于垮台的合作医疗得以复苏,初步形成了县、社、队三级医疗保健网。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来源,在每年夏、秋两季或年终分配时,由大队、生产队和社员共同筹集,一般每年每人1.50元。生产队和大队负担部分从公益金中一次拨出,将所收资金的20%上交公社合作医疗管委会,供住院和转院病人之部分医药费开支。农村合作医疗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所产生的一种农民互济互助办医办药的医疗保健形式,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农村改革的发展,加之管理不善,经费超支严重等原因,而逐渐自行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