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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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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地位 清朝末期的塾师,多为当地富户、绅士聘用,聘金低,生活清苦,被人们视为“教书匠”。
民国时期,教员是自由职业者,处于被雇佣的地位,不如一般公务员。1930年后,国民党特务对进步教师严密控制,不少教师经常遭受迫害,动辄被解雇、开除。日伪时期,对教师管束更严。
解放区的教师,同农村工作干部一样参加村政府会议,配合村政府开展宣传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将教师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称“人民教师”、“人类灵魂工程师”,受到社会上的尊重。
1955年,郯城县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界有4位代表参加大会,同各界代表共商国家大事。至1984年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全县教育干部、教师计168人次被选为人民代表。
1957年冬至1958年春,反右斗争出现扩大化,有51名教育干部和教师被错划为“右派分子”。1960年,全县中学、师范教职工中有中共党员36人,共青团员37人。小学教师中有中共党员81人,共青团员990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把郯城县大部分教育干部划为“走资派”“三反分子”,教师为“资产阶级知识分子”,“臭老九”,“接受再教育”。有的被关进了“牛棚”强迫劳动,不少人遭到拷打,有的被迫害致死。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通过拨乱反正,教育工作者恢复应有的政治地位。1978年,中学民办教师62人、小学民办教师38人转为公办教师。1979年,教育局成立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办公室,对全县中小学教职工在历次运动中存在的冤、假、错案,进行审查复议,平反昭雪,改正错划的“右派”,共办理落实616起。
1979年,省政府为郯城县3名教师颁发了特级教师证书。1981年11月,县政府代表行署向30年教龄的教师颁发了荣誉证章和证书。1985年统计,全县中小学教师中,有中共党员706人;72人当选为县、社人民代表;14人被吸收为政协委员;评为先进教育工作者的2246人次;350名优秀教师被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86名优秀教师分别受到国家、省、地的表彰。
1986年后,又有64名教师被评为地(市)优秀教师;有46名教师被国家、省授予劳动模范、特级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优秀园丁称号,1人当选为省人大代表。县委、县政府把尊师重教作为经常性大事来抓,号召全社会都要尊重教师。自1985年开始,每年9月10日,县委、县政府均召开会议,庆祝教师节。教师在社会上的地位进一步提高。
工资福利 清末和民国时期,塾师的待遇分如下几种情况:
①全村出钱、出粮,每年给塾师五、六百斤粮食。
②由学生家长交束修,为塾师酬金。
③靠庙田收入,为塾师生活待遇。
④有钱人设家塾,塾师酬金由东家筹给。
塾师生活清苦,每年所得不过五、六百斤粗粮。
1912年(民国元年),小学教职员每月薪俸最高数:专任月俸50元,兼任月俸45元。最低数:专任月俸4元,兼任月俸2元。平均数:专任月俸25元,兼任月俸20元。
1939年,高级教员待遇,月俸定为12级:1~7级级差为20元,8~12级级差为10元。最高工资为320元,最低工资为140元;初级教员月俸定为12级,1~3级级差为20元,4~12级级差为10元。最高工资为240元,最低工资为100元。1939~1942年,由于物价上涨,月薪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标准。
1941年,在解放区,人民政府每月发给教员每人工资35元(北海币),后因北海币贬值,每月增加5元。1943年,正教员工资为120元,副教员110元,临时教员为100元。是年下半年因币值回升,教员工资调为60元。
1943年10月,改工资制为供给制。月薪为小米68斤,柴草68斤。每天半斤菜、5钱油,每月1.5斤肉、4两(16两制)黄烟、津贴费2元(北海币)。5年1床棉被,2年1套棉衣,1年2套单衣、4双鞋子、6尺蚊帐布。女教师生育假2个月,薪粮照发,并补发粗粮150斤。
1948年,郯城县全境解放。教职工工资仍实行“薪粮制”。1949年2月始,每人每月85~140斤小米。1952年,改为“折实工资分制”,月工资分95~105分。外籍教师补助5~15分。
1954年调整工资后,教职工平均月工资25.81元。其中教师工资平均为26元。
1956年秋,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制,实行分级工资制。郯城县按第三类地区标准执行。分别为中学教师级、行政级。评级内容为:学历、教龄、工作量和工作成绩。工资改革前平均月工资26.3元,改革后平均月工资36.90元,提高了40.3%。校长、教导主任等行政人员平均月工资53.65元,提高了59.1%。1960年12月,教师的工资又进行定级、升级。1963年,又给67.3%的教职工上调了工资。
1973年,调整低工资。1977年,全县有40%教职工调整了工资。1979年底,给2233名中小学教职工增加1级工资,给637人增加2级工资。1980年,全县有2%的教职工提升1级工资。1981年,全县教职工普提1级工资。
从1980年起,国家给予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全部发给个人。1982年1月始,民办教师待遇由生产队记工分改为工资制,经费由乡(镇)村筹发。分为3个等级,一等每月45元,二等每月40元,三等每月35元,试用教师每月30元。联中教师每月工资在小学教师的基数上加发3元。
1984年7月,全县小学教师享受书报费,同时为具有大、中专学历的教师浮动工资10元。
1985年8月,为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理顺工资,总计3062人提高了工资,同时停发大、中专学历教师10元的浮动工资。人均增资17.89元,从当年1月份补发。民办教师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统筹工资制,人均月工资16.8元(不含国拨经费34.5元)。
1952年12月始,国家对教师实行公费医疗。此后还享受福利费、取暖费、防暑费、差旅费、卫生费、洗理费、粮差补贴、副食品补贴、小伙食补贴、班主任津贴、少数民族伙食补贴、奖金等。1985年1月始对教师实行教龄补贴。
教师结婚及亲属丧事,酌给1~3周假期。产假56天,人工流产假30天,小产假期15天。病假期间,按有关规定发给工资。
男教师年满60周岁,女教师年满55周岁即可退休。长期患病,经医院证明,可提前办理病退。国家按规定发给退休金。至1985年10月,(建国前参加工作者)教师办理离休93人,(建国后参加工作者)教师办理退休360人。
郯城县教职工工资收入表
表 23-7 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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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类 ┃ 月收入工资额 ┃ ┃
┃ 金额 ┃ ┃年均收入 ┃
┃ 人员 ┣━━━━━┳━━━━━━┫ ┃
┃ ┃ 总金额 ┃其中国拨 ┃ (元) ┃
┃ ┃ (元) ┃经费(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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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办教师 ┃ 119.50 ┃ 34.5 ┃ 2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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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教师 ┃ 99.59 ┃ 34.5 ┃ 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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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 ┃ 104.00 ┃ 34.5 ┃ 2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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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总金额不含各种附加工资:民办教师总金额不含附加工资及农业收入。
1986年,民办教师的统筹工资按月发放,乡镇补助部分每月不低于20元,逐步做到和公办教师同等待遇。1988年后,全县实行民办教师养老保险制度和退休制度,解除了民办教师的后顾之忧。1991年,实行民办教师工资与职称挂钩,人均月增资100元,达到了人均月工资250元以上。其收入超过当地人均收入1.8~2.0倍。临时代课教师平均增加60元左右。1999年,全县中小学校在职在编民办教师每人每月又增加80元。
1988年1月起给离退休教职工每月增发5元生活补贴费。同年7月,全县专业教师享受向上浮动1级工资待遇。9月全县公办教师进行职称改革,分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定。1989年,职称与工资挂钩,教师工资大幅度增加。1999年,全县中小学教师按职称增资:高级177元,中级147元,助级127元,员级113元。
1995~1996年,全县教师安居工程投入1450万元,新建、改建教师住房3060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达9平方米,成套率72%。1993年给乡村教师向上浮动1级工资。1996年,对年满30年教龄的教师实行100%退休金制度。
其他福利待遇,如1953年始,对多子女教师给予补助,1984年后,定期给符合条件的教师办理家属及其子女户口“农转非”,还组织优秀教职工暑季去外地旅游疗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