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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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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2年(清光绪二十八年),郯城官立高等小学堂归山东省高等小学堂管理。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郯城县县立、私立小学归县公署劝学所管理。学校设监督(校长)1人,主持学堂工作。司事1人,分管学堂事务和经费。教习(教员)若干人,任教学工作。
1912~1948年,小学出现多层次管理体制,县立小学归县劝学所管理。区立小学归区公所管理。私立小学归校董事或办学人管理。规模较大的学校设校长1人,主持全校工作。并设校务主任、训育主任、庶务员,分别负责教学、训导、事务等工作。规模较小的初级小学校,设校长1人,兼教员。
1939~1945年,县境日伪占领区的小学校,属日伪县教育科管理。1942~1948年,郯城县解放区小学校,属县人民政府文教科管理。各区设文教助理员1人。区驻地中心小学设校长、教导主任各1人,学区设校长1人。国民党统治区小学属县政府教育科管理。各乡乡长兼任中心国民学校校长,保长兼任保国民学校校长。新中国成立后,小学校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区(公社)双重领导。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是:决定县办小学的设立、变更、停办,核定各区、乡、村、群众办小学的设立、变更、停办,统一领导公、民办小学的业务。学校内部实行校长负责制,小学校长和教导主任分别由县政府和县文教科任命。1949~1956年,各区设立文教助理1人。1956年后,各区设中心小学。中心校校长协助文教助理管辖区内各小学。1958年,教育管理权下放,执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块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公办全日制小学由乡、社(区)直接领导管理,民办小学由生产队负责管理,仅在业务上接受公社指导。1964年起,各公社建立教工党支部,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失去职能。区(公社)、村革委会、学校贫管会均制约学校工作,直到1976年后,全县小学才逐步恢复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1981年秋,各公社恢复文教助理和中心学校,调整了学区。县教育局主办和管理县实验小学、职工子弟小学。乡(镇)中心校长协助文教助理管理全辖区各小学校。学区校长负责各村小学,业务上全县统一指导。
1986年,改革教育管理体制,县、乡(镇)成立教育委员会,实行县、乡(镇)、村三级办学管理体制,在同级党委、政府和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管理所属教育事业。县教育局举办、管理县实验小学、聋哑学校。乡(镇)小学管理体系为乡(镇)教育委员会,中心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