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调解制度始于1947年。建国前,每村设一名调解员,负责调处村民之间的一般民事纠纷。全县的调解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司法科通过设在各基层行政区内的民政工作人员统一管理。1950年后,为适应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之需,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开始设立。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后,全县基层调解组织遵此建立健全。1977年始,为强化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各公社相继配备司法助理员,具体负责基层调解组织的管理并处理相应的民事纠纷,隶属于县人民法院领导。1980年10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划归县司法局管理并对司法助理员行使工作监督和业务指导权限。之前,基层调解组织主要建在农村,司法局成立后,各厂矿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1992年各乡镇设司法所,它是乡镇(街办)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同时又是县司法局派出的司法行政机关。具体任务是:指导管理人民调解、乡镇法律服务站(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全民普法、参加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代表乡镇政府处理民间疑难纠纷等项工作。在1999年11月,全县已建调解委员会934个,其中农村856个,厂矿企事业单位78个。配备调解人员2802名。为加强基层调委会的工作力度,1997年始,农村856个调委会主任已全部进入村支两委班子。
1980年10月至1999年12月,全县基层调解组织累计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26744件,调处成功125031件,成功率为98.6%。较好地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乡镇法律服务所始建于1985年6月,主要业务是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有偿法律服务;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定团结。自1985年6月至1999年11月,全县累计解答法律咨询54776人次,代写法律文书23012件,代理诉讼、非诉讼事项2708件,协办公证6634件,办理见证19233件,审修合同32077件。
第三节 民事调解
郯城县人民调解制度始于1947年。建国前,每村设一名调解员,负责调处村民之间的一般民事纠纷。全县的调解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司法科通过设在各基层行政区内的民政工作人员统一管理。1950年后,为适应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之需,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开始设立。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后,全县基层调解组织遵此建立健全。1977年始,为强化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各公社相继配备司法助理员,具体负责基层调解组织的管理并处理相应的民事纠纷,隶属于县人民法院领导。1980年10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划归县司法局管理并对司法助理员行使工作监督和业务指导权限。之前,基层调解组织主要建在农村,司法局成立后,各厂矿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1992年各乡镇设司法所,它是乡镇(街办)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同时又是县司法局派出的司法行政机关。具体任务是:指导管理人民调解、乡镇法律服务站(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全民普法、参加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代表乡镇政府处理民间疑难纠纷等项工作。在1999年11月,全县已建调解委员会934个,其中农村856个,厂矿企事业单位78个。配备调解人员2802名。为加强基层调委会的工作力度,1997年始,农村856个调委会主任已全部进入村支两委班子。
1980年10月至1999年12月,全县基层调解组织累计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26744件,调处成功125031件,成功率为98.6%。较好地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乡镇法律服务所始建于1985年6月,主要业务是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有偿法律服务;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定团结。自1985年6月至1999年11月,全县累计解答法律咨询54776人次,代写法律文书23012件,代理诉讼、非诉讼事项2708件,协办公证6634件,办理见证19233件,审修合同3207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