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 行政审判 资料库:郯城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郯城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section/1/article/56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section/1/article/56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88年5月,县人民法院增设行政审判庭,专责审理行政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大胆收案、积极办案、慎重判案”,涉及治安管理、土地管理、林业管理、交通管理、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卫生监督、以及农民“三提五统”案件等所谓“民告官”案件。既要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维护和监督行政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1997年县妇幼保健站起诉城里一街于某土地使用权行政案件,县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于某败诉,应自行拆除建在县妇幼保健站使用土地上的非法建筑的二层楼房,到期后于某仍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于是法院组织70余人、10辆汽车,依法强制拆除了非法建筑物。社会轰动较大,群众深受法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