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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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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9月,县人民法院设经济审判庭,专责审查经济合同纠纷、经济损害赔偿和建筑工程、货物运输等合同纠纷案件,经济犯罪案件不属该庭审理。之前,经济纠纷案件由民庭审理。对“三角债”等拖欠纠纷进行了重点集中清理,为企业发展增强了活力,为规范经济秩序提供了优质服务。
经济庭还依法审理了一些企业破产案件,既妥善解决了债权债务关系,又配合县政府妥善地安置了大量的下岗职工,使许多企业破产后,获得了新生。
1994年4月28日,郯城县沙墩乡小塘村农民魏元红在其娘家责任田里培土时拾到一颗34.69克拉的钻石,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商家言称价值上千万元。然而,法院审判认为,该钻石是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于是逐级请示到最高人民法院,郯城县法院判决,钻石由郯城县人民政府收归国库。这一案件是全国钻石纠纷第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