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民事审判 资料库:郯城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郯城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section/1/article/56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section/1/article/56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和派出的人民法庭行使对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裁判权。民事案件主要有婚姻、债务、财产、宅基、伤害赔偿、交通事故赔偿等。 建国初,主要贯彻《婚姻法》,破除封建专制陈规陋习,提倡婚姻自由,男女平等。1950年下半年审理离婚、退婚案件179件,占民事案件的80%以上。至1953年,通过审判、调解,并宣传教育等有关工作,自由婚姻意识在郯城县已初步确立。1957年,郯城县发生了严重水灾,处理水纠纷一时成为当年民事审判的主要工作。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由于当时国家民法尚未完备,有法者依法,无法者即按国家政策处理,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着重调解”的十六字方针,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安定团结。不久“大跃进”、“反右倾”等骤起,民事审判受冲击尤甚。1960年,整顿初见成效,“文化大革命”时期,民事审判庭一度被弃置销迹,致群众状告无门,直至1979年,民事审判方重兴起。20世纪90年代民事案件以婚姻、债务、土地、山林、鱼塘承包等涉农纠纷案件较多。 县法院1995年依法受理并审结了涉农集团诉讼赔偿纠纷案件。郯城县大院子乡渠沟村69户瓜农先后从江苏省新沂市薛某处购得标明“香港益农牌”金冠龙西瓜种子85筒,至夏初种在地里的西瓜长出秧子不结果,或只结一点拳头大的小生瓜,造成减产、绝产,假种子坑害了瓜农,法院依法判决赔偿瓜农25.98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