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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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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刑事公诉、自诉案件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分别负责。刑一庭自建院之初即单列庭室,原称刑庭,1988年析置出二庭,刑一庭主要审理杀人、放火、抢劫、爆炸、强奸、反革命、贪污受贿等公诉刑事案件。刑二庭主要审理轻伤案、重婚、虐待、遗弃、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破坏军婚等自诉刑事案件。
建国初至1953年底,全县判决王其信等300余名土匪、恶霸、反革命分子死刑或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958年“大跃进”,县法院先是向邻县应战,继而向莒南、日照等县挑战,并制订了“公诉案6天判结,自诉案10天判结,月结案90%”的制度,虽积案少,但因忽略了法定程序等,导致造成部分冤假错案。1962年后复查,由于“以阶级斗争为纲”,纠正不够彻底。“文化大革命”开始,又出现了冤假错案。1973年后,部分得到复查纠正。1983年秋起,全国统一实行“严打”,县法院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依法严惩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收到了明显的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良好效果。
1984~1985年郯城县又分别进行了严打的第二、第三战役,社会治安明显好转。为了巩固改革开放的形势,1987年起,仍贯彻严打方针。1990年后,审判工作则按“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重点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政治稳定,社会安定提供服务。
1994年受理了庙山乡流氓故意伤害犯吕方虎和重坊镇抢劫、强奸、盗窃犯刘成平两起公诉刑事案件,由于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认为案情重大,罪行严重,民愤极大,应予严惩。于是呈报上级法院管辖审理,最后依法判处二犯死刑。有力地教育了群众,震慑了犯罪,促进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