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一节 审判机构

档案浏览器

清代,县内发生的各类案件均由行政首脑主持审判。此时的县衙设“三班六房”,其中刑房分管刑事案件。县衙内又有大堂、二堂、三堂、四堂。大堂审案放粮,二堂留予审案,三、四堂则用作审理机密案件。遇大案、要案可让县丞、主簿帮审,或巡检等办理,决断权仍集于知县。
清末,依据《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大清律例》及临时约法等法规审理案件。但审判制度及程序略有变更。在“四级三审”制中,县为初级审判厅,生死予夺仍在知县手中。
民国初,改知县称“县知事”,县知事兼主审性质未变。改刑房为司法处(后又称“科”、“审检所”等),设承审员帮审,列县衙编制。直至1928年(民国17年),境内形势稍稳,设立县法院,并可审理一些较轻案件,但决断权仍在县知事。
1932年(民国21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法院组织法》。县设地方法院,首席法官称“推事”,兼院长。之后一般刑民案件由法院专审;“盗匪”和“烟毒”案件以及贪污等大案则仍由县府审理。
1938年,日本侵略军侵占县境。县内国、共、日伪“三权并立”,审判亦各自执行。此间,日伪政权,由伪政府、伪警察署全权司法,以镇压中国人民反抗为目的,肆意屠杀,基本无“法”可行;抗日民主政府设有司法科,因政权新立,该科仅办理一般案件,大案、要案则仍由县长主持决断。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一方完全剥去“法制”的伪装,而代之以法西斯血腥屠杀。同期,人民政权审判制度日趋发展完善。县政府司法科已配备22人,并初行较完备审判规程。但因当时征战,仍以急快简洁为先。加之1948年冬,抽调干部南下,有关土地、婚姻等案件由农会负责,就地办案,不足更是难免。
建国后,审判制度受重视。1950年7月,县人民政府司法科改建为县人民法院,受县委、县政府领导,副县长庄道源兼任院长。法院的审判制度、审判程序以及审判任务等亦逐步确立。此时只有办公室、问事处、看守所。1951年7月看守所交公安局管理。1953年建普选法庭3处,1954年6月撤销3处普选法庭,随又建2处巡回法庭,问事处改称“人民接待室”。1956年1月,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并派出马头、归昌、巡会、李庄4处法庭。此时,审判活动依据全国人大颁发的各项法律、法令、条例等,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只服从法律,不接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审判组织分独任审判和合议庭,实行两审终审制,时县设立了审判委员会,为县法院审判组织最高形式。
1958年12月,公、检、法合署办公,至次年10月,又分设如旧。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审判机构一度瘫痪。1967年2月公、检、法再度合署办公,易名“中国人民解放军郯城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设审判组。到1973年6月,军管撤销,法院独立复置,审判工作始稍正规。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派出马站、马头、归昌3处人民法庭。
1978年后,审判工作复受重视。恢复县人民法院后,法院建设迅速发展,随编制扩大,装备加强、审判程序及各项制度等亦走上正规。1980年,设7处人民法庭。1981年增设经济审判庭,专管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
1984年,县机构改革。办公室析出政研室、政工室。9月,设立了执行庭、法医门诊室,至1991年人民法庭增至21处。1996年,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1999年1月,法院进行机构、人事改革。法院只设18个庭、室、队,并将原21处人民法庭合并为8处中心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