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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民事行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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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依上级检察机关的指示,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初建之际,本着“积极、认真、稳妥”的原则,着重抓了宣传、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等项工作。至1995年底,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3件,审查后立案22件,提请临沂分院抗诉5件,建议临沂分院提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3件,向一审法院发改判建议7件,作终结息诉11件。
1996年,民事行政检察按照上级检察机关“敢抗、会抗、抗准”的工作部署,对明显不公的民事、行政和经济案件的裁定和判决进行了提请抗诉工作。年内,共受理申诉案件21件,审查后立案9件,提请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抗诉5件,建议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1件,向一审法院发检察建议1件,提出纠正违法建议1件,通过审查申诉案件,立案侦查一起刑事犯罪案件(交通肇事案)。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抗诉6件(含往年提请抗诉案3件)。1995年提请抗诉的县烟草公司与郯城县郯城镇城里一街一个体户购销卷烟货款纠纷案,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于1996年9月9日作出改判决定,为县烟草公司挽回经济损失21.7万元。这起案件,成为山东省首例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开庭再审并获改判的民事抗诉案件。
1997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出了“广泛宣传、大胆受理、认真审查、慎重提请”的工作方针,当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31件,其中不服一审裁定、判决案件22件,不服二审裁定、判决案件9件,审查后立案9件,提请抗诉6件,建议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3件,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改判4件。姜士振交通肇事申诉案,朱印祥、徐勤号行政处罚申诉案的改判,不仅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还被列为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典型案例。这三起案件改判后,先后被《检察日报》、《山东检察》等数家刊物给予报道。1998年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53件,经审查立案21件,提请抗诉16件,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8件,经再审改判4件。1999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37件,经审查立案14件,提请抗诉17件,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7件,再审后改判3件(含往年提请)。
自1995年起,县检察院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列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联系点,1996年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一直在全市处于第一名位置,在全省处于先进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