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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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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县检察院开始开展监所检察工作。主要任务是检察在押人犯有无逃跑、暴动等非法活动和有无违法拘押、违法释放、虐待犯人等违法行为。每年度均按规定对看守所进行检察,至1966年底,共对看守所检察31次,通过检察发现在押人犯逃跑20人,死亡9人,不服从管教16人,重新犯罪13人,预谋暴动1次,看守所违法收押29人,并有超期羁押和虐待在押人犯等现象。实施监督后加刑16人,督办法律手续28件,对15名看守干警进行批评教育。1959~1960年,对石门劳改农场进行7次检察。1959年开始参加社会改造工作,对不法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坏分子进行监督改造。1960年对全县7610名“四类分子”的改造进行了评审工作,落实了月考、季评、年升降和“十好夹一坏”的监督制度。1962年到101个自然村检察社会改造工作开展情况。
1978年检察院重建,设立的检察四股,履行监所检察职能。1979年改称监所检察股,后改为监所检察科。其主要职责是:对在押人犯进行法律政策教育;对看守所工作及看守人员行为进行监督;受理在押人员的申诉,打击重新犯罪,对五类外执犯监管改造情况进行考察,同时还担负社改检察的任务。1981年6月19日,监所检察实行驻所检察。至1985年底,共上法制教育课112场,举办联席会议74次,个别教育2747人次,检察长检察63次。共纠正违法行为25次,消除事故隐患7起,防止重大事故1起,打击重新犯罪9人,加刑7人,受理申诉案件208件,社改检察16次,每年都对外执犯进行专项考察。
1986年,监所检察科和县看守所联合制定《共建文明看守所公约》,得到省、地检察机关的肯定和称赞。1987年,对改造工作的“三个延伸”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实践,会同县政法委组织帮教团到劳改队做劳改犯人的教育工作,把家乡人的温暖和期望送到劳改队,并开展了犯人家属归劝活动。同时,继续落实和完善了各项监所检察制度,建立健全了五类外执犯的考察档案。1991年,协助县政法委起草了《全县外执犯监管工作评比办法》。1994年制定的《监所检察一日规范制度》被临沂地区政法委在全区转发推广。1998年,全面贯彻高检院“监所检察要狠抓办案”的指示精神,把查办案件摆到重要位置。1986~1998年,通过检察长检察、监所检察干警检察,共提纠正违法建议219条,提安全建议203条,排除重大事故隐患21次,立案侦查犯罪案件3件3人。1986~1989年,共签定监管改造协议和接茬教育协议201份,去三河口、梨杭劳改队签帮教协议257份,个别提审教育在押人员3895人次。1987~1989年,解决犯人家庭生活困难42件,1994~1997年,转化反改造尖子163人。为解决超期羁押现象,1998年,先后向办案单位催办65次,督办6次,联席通报6次。在对监外执行考察时,严格审查制度,1995~1998年,共对7名丧失外执条件的罪犯向有关部门发出收监建议。
1999年,检察长共在看守所上法制课、教育课23次,监所干警上法制教育课36次,受教育对象10286人次。个别提审教育和入、出监教育1087人次。口头提检察建议60次,书面提检察建议31次,发纠正违法通知书23次。对久押不决案件催办19次,督办10次,召开联席会议10次。参加留所服刑人员减刑会议3次,办理监所管辖案件4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