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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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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县检察机关成立后,即开始承办经济犯罪案件。1956年成立的侦查组担负了经济检察之职能。其工作重点是:查处破坏农业合作化和农业生产及贪污、盗窃、破坏农业合作化财产的案件,维护国家关于粮食计划和统购计划、供应政策的落实。1956~1966年共办理经济类案件321起(含信访案件)。1954年立查的原郯城县二区刘港口联村供销合作社营业员刘汉云贪污、盗窃该供销社161.8万元(旧人民币)资财案,影响颇大。
1978年检察院恢复,1980年设经济检察股,重新开始经济检察工作。1982年改“股”设科,时受案范围是:重大责任事故案、偷税抗税案、盗伐滥伐林木案、玩忽职守案、贪污案、贿赂案等。其工作方法是:从初查、立案、侦查到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这一系列程序都由经济检察职能部门负责,时称“一杆子插到底”。1982年,将玩忽职守案、重大责任事故案划归法纪检察部门管辖。1985年将盗伐滥伐林木案转由公安机关管辖。1988年开始受理挪用公款案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978~1988年,共受理案件208起213人,立案112起136人,决定逮捕83件93人,提起公诉69件78人,挽回经济损失207.8万元。
1989年,检察机关实行侦查与逮捕、侦查与起诉、免诉分开的办案制度,将经济检察的决定逮捕、起诉、免诉职权移交本院刑事检察部门。当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贪污、贿赂、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经济检察部门在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下开展工作。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91件126人,立案44件58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12.7万元。特别是立查了14起副科级以上干部贪污、受贿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1990~1993年共立查案件129起159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61万元。
1993年6月,在经济检察科基础上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经济检察工作日趋规范,案件管辖范围更加具体。工重特点主要是“三机关一部门”,即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立查的案件主要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偷税抗税等案件。1994~1996年共受理案件189起,立案102件110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76.7万元。
1997年以来,随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继实施,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立查的罪名规范为12个,立查的犯罪主体范围也有了新的规定,办案的要求更加严格,但办案质量也越来越高。至1999年底,共受理案件84起,立案63起70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31万元。其中立查贪污案32起38人,受贿案9件9人,挪用公款案7件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