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县检察机关成立以后,逐步加强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渎职犯罪行为的监督和查办。所设立的侦查组负责法纪检察之职能。至1966年,结合受理控告申诉案件,共处理案件420件。
1978年县检察院重建后,内设检察一股,行使法纪检察职能。后改为法纪检察股、法纪检察科。法纪检察所管辖的案件有刑讯逼供、诬告陷害、破坏选科、非法拘禁、非法剥夺宗教信仰、侵犯通信自由、泄露国家机密、渎职等罪名。1982年增加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罪。1983年10月增加无被害人控告的重婚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1979年办理案件始,案件的初查、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全部由法纪检察部门负责。1989年,将法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移交本院刑检部门。1978~1985年共立查12起法纪案件。1984年立查的县公安局大院子派出所民警胡友成等三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影响颇大。
1986~1992年,法纪检察工作有了较大发展,检察业务范围也较广泛。期间,共查办法纪案件47起,向有关发案单位发检察建议3份,并数次对县邮电局及下属邮电支局进行检查指导工作。1991年不再管辖无被害人控告的重婚案件。
1993年,依上级检察机关指示,法纪检察工作把徇私舞弊、刑讯逼供、非法拘禁、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五类案件作为法纪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至1995年,共立案查处案件42起60人,其中五类案件34起35人,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依法解救人质26名。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1996年,高检院提出了要把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纳入反腐败总体格局的要求,法纪检察工作在检察业务中的地位愈来愈重要。当年立查法纪犯罪案件20件24人,其中,徇私舞弊案1件1人,玩忽职守案件3人,非法拘禁案9件11人,重大责任事故案6件8人。办案数量连续4年在全市处于第一的位置。修改后的刑法、刑诉法实施后,法纪检察工作所管辖的罪名增加至43个,但查处的犯罪主体严格限制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工作难度明显加大,至1998年底共立查案件15起。
1999年4月8日,法纪检察科易名渎职犯罪侦查局(正科级单位),内设侦查科、综合科二个部门,年内共受理案件线索37起,立案侦查8件11人,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经济犯罪线索3件4人,移交本院反贪局立案侦查后,挽回经济损失17.8万元,本年度共向发案单位发检察建议5份。
第三节 法纪检察
1953年县检察机关成立以后,逐步加强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渎职犯罪行为的监督和查办。所设立的侦查组负责法纪检察之职能。至1966年,结合受理控告申诉案件,共处理案件420件。
1978年县检察院重建后,内设检察一股,行使法纪检察职能。后改为法纪检察股、法纪检察科。法纪检察所管辖的案件有刑讯逼供、诬告陷害、破坏选科、非法拘禁、非法剥夺宗教信仰、侵犯通信自由、泄露国家机密、渎职等罪名。1982年增加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罪。1983年10月增加无被害人控告的重婚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1979年办理案件始,案件的初查、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全部由法纪检察部门负责。1989年,将法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移交本院刑检部门。1978~1985年共立查12起法纪案件。1984年立查的县公安局大院子派出所民警胡友成等三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影响颇大。
1986~1992年,法纪检察工作有了较大发展,检察业务范围也较广泛。期间,共查办法纪案件47起,向有关发案单位发检察建议3份,并数次对县邮电局及下属邮电支局进行检查指导工作。1991年不再管辖无被害人控告的重婚案件。
1993年,依上级检察机关指示,法纪检察工作把徇私舞弊、刑讯逼供、非法拘禁、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五类案件作为法纪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至1995年,共立案查处案件42起60人,其中五类案件34起35人,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依法解救人质26名。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1996年,高检院提出了要把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纳入反腐败总体格局的要求,法纪检察工作在检察业务中的地位愈来愈重要。当年立查法纪犯罪案件20件24人,其中,徇私舞弊案1件1人,玩忽职守案件3人,非法拘禁案9件11人,重大责任事故案6件8人。办案数量连续4年在全市处于第一的位置。修改后的刑法、刑诉法实施后,法纪检察工作所管辖的罪名增加至43个,但查处的犯罪主体严格限制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工作难度明显加大,至1998年底共立查案件15起。
1999年4月8日,法纪检察科易名渎职犯罪侦查局(正科级单位),内设侦查科、综合科二个部门,年内共受理案件线索37起,立案侦查8件11人,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经济犯罪线索3件4人,移交本院反贪局立案侦查后,挽回经济损失17.8万元,本年度共向发案单位发检察建议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