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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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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县检察署成立后,由于内设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工作经验缺乏,再加当时法律不完备,检察署尚未能够全面行使刑事检察职权,只是在边工作边学习中,行使一定的法律监督职能,1954年,《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刑事检察工作才得以开展。
1955年始开展审查批捕工作。工作中执行“先由县级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应当批捕的,再呈报上级检察院批准”的程序,同年12月1日,审查起诉工作也全面开展。至次年底,受理提请批捕案件913起,审查后呈报临沂分院批捕876起;受理移送起诉案件325起,经审查提起公诉234起。1957~1958年,受理提请批捕案件后,经呈报临沂分院共批捕1088人,其中反革命犯491人,其他刑事犯597人;受理移送案件后,经审查提起公诉1135起。
1958年12月,公、检、法合署办公,内部采取“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上下一起抓,回来再分家”和就地批捕、就地预审、就地起诉、就地审判的工作方法。次年10月又分开办公。1960年纠正合署办公的失误,对刑事检察提出“狠、准、稳、细”的工作标准。至1965年底,共受理提请批捕案犯851人,经审查呈报临沂分院批捕504人;受理移送起诉案犯556人,经审查提起公诉544人,其中1964年免诉2人。自开展刑事检察至1965年底,共纠正错案3起,提出抗诉1件,提纠正意见12起,提抗议8件。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动乱中刑事检察工作资料全部遗失,当年刑事检察工作无从考查。
1978年检察院重建后,设立的检察二股、检察三股,分别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之职能。1979年改为批捕检察股、起诉检察股。1982年改为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1979年7月1日起按照新的刑诉法要求开展工作。至1982年,共受理提请批捕案犯457人,经审查批捕360人;受理移送起诉案犯343人,经审查,上呈临沂分院审查起诉5人,提起公诉319人,免诉6人。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下达后,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严打”斗争。审查批捕、起诉工作按照“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指示投入工作。至1985年底共受理提请批捕案犯995人,经审查批捕896人;受理移送起诉案犯837人,经审查上呈临沂分院审查起诉140人,提起公诉707人(含往年结存),免诉14人,对审判案件提出抗诉1件。1986~1996年开展的全国范围第二次“严打”斗争结束,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科室提请批捕案犯3055人,经审查批捕2572人;受理移送起诉案犯2963人,经审查上呈临沂分院审查起诉258人,提起公诉1932人,免诉139人。共对278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其中防止错案71件。对47起案件改变定性,追捕追诉漏犯226人,追加漏罪87件,对审判案件提出抗诉1件。1997年10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刑事检察职能发生明显变化,立案监督工作被提到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位置。检察机关免诉权取消,对不起诉赋予新的概念并予以行使,至1999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科室提请批捕案犯695人,经审查批准550人;受理移送起诉案件631人,经审查上呈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40人,提起公诉573人。共对6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受理立案监督线索28件,通知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9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6件,公安机关立案后逮捕犯罪嫌疑人4名,在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中,共对348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其中防止错案48件,改变案件定性15件,追捕追诉漏犯7人,追加漏罪1条,纠正违法行为270次,发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