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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监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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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 1942年夏,马陵办事处公安局初建之时,即从鲁南三行署公安局押解来县十几名罪犯,由县局看押、审讯。时审讯人员身兼二职,既要审讯教育人犯,又要站岗放哨看押。其关押场所系暂借民房,破旧狭小,极易发生事故,因此看守人须时刻警惕,以防不测。年底,局成立警卫看守班,专司警戒看押人犯。1943年7月,又成立政治保卫队,有3个班,35人,主要执行看守任务。看守工作实行看守长负责制。看守长由政卫队长兼任,工作受审讯股领导。
1947年1月底,国民党军占领郯城,县公安局押100多名重要人犯撤退至三井村遭敌机轰炸,住房被炸塌,公安人员死1人,伤数人,人犯乘机逃跑。次日,除少数脱逃外,余之复被捉回。之后,又迅速向北转移。到莒南县坪上区魏家柳沟驻扎看押,直至当年冬才返回郯城境内。
1948年11月,县公安局迁入县城,看守所设在局机关南则,有房屋15间,能羁押人犯80余名;有武装看守力量1个排37人,行政属军队领导,业务由县公安局负责。时看押采取政治犯与刑事犯分监制,且同案分押,以防串供。各监房均贴有看守所规定,使人犯入所即能了解。犯人教育一般5日1次,另还给人犯书报阅读,点名每晚1次,随之清查。发现有不守监规者,轻则教育,重则加戴刑具。
1959年,特赦犯人33名,反革命犯李洪勋在村民大会上真诚地介绍了劳改队的人道主义精神;特赦分子徐勤伦哑巴十几年,政府不但把他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还治好了他的哑巴病。此类介绍引起很大反响。23名已决犯订立改恶从善措施,30多名未决犯主动要求交待问题,有4名罪犯自觉供出家中埋藏的枪支。此后,人犯违犯监规现象大大减少。
1963年6月,山东省公安厅派员来县看守所检查整顿,使干警政策水平和法制观念大为提高,看守工作进一步改进。
“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形势混乱等所致,看守工作亦受较大影响。1978年后,看守工作建立健全起各项规章制度进入正轨,在对收押、提审等制度严格执行同时,看守所还增配兼职医生,所内人犯饮食、卫生等均得到相应改善。仅1984年,即组织人犯种菜5万多斤,全部用来补助其生活。年底检查结果,40%人犯与入狱前体重平衡,60%体重还有增加。同时,还注重思想教育,通过上大课、个别谈心、听广播等形式,使人犯提高思想觉悟,弃旧图新。
1985年4月,临沂地区公安处在郯城召开南片七县市预审看守工作经验交流会。8月出席全区公安纪检工作会议,介绍了《狠抓干警纪律作风教育,依法做好监所管理工作》的经验,当年被评为全区先进看守所。1986年,看守人员加强对在押人员的政策、法制和前途教育,年终被评为全省先进看守所。1987年上级拨款11000元进行监狱维修,加高狱墙长达300米,新建岗楼2个,监室顶部全部使用水泥浇灌,使监狱更加坚固,更符合安全规定。
随着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不断深入,在押人犯逐年增加,看守任务日趋繁重。1988年收押人犯288名。1994年收押人犯1053名,是看守所有史以来收押人员最多的一年。
1995年,看守民警开展“签订承包监室责任合同”和“在我班上无事故”等活动,增强执法水平和责任心,严格清监查狱制度,坚持每月一大清,每天一小清。及时对在押人员进行思想转化教育,请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上大课,看守民警经常上小课,促使在押人员认罪服法,遵守狱规,有效地消除了不安全隐患。对个别不服管理,打骂同监在押人员的牢头狱霸,采取个别谈话,限期改正,严格约束等措施整治监室秩序。
1997年5月,看守所与预审科合并成立郯城县预审监管大队,为副科级单位,大队下设8个中队1个办公室,其中有4个中队负责看守业务。对外仍称郯城县看守所,经山东省公安厅评定为三级看守所。
1998年6月,看守所进行较大的监所改造工作,把原来的15个监室扩大为19个,增大了在押人员的铺位面积,为每个监室建造了卫生间和放风场,重新改建了值班室、会见室、管教室、禁闭室,加高了围墙,院内种植花草,绿化美化了环境。加强对在押人员的严格管理,文明管理,杜绝了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的现象。11月26日,根据上级指示精神,预审监管大队的预审业务划归刑警大队,遂改称郯城县公安局监管大队,对外仍称郯城县看守所。
1999年看守民警增至24人,在看守任务仍很繁重的情况下,看守民警对新入监的在押人员实行7日跟踪教育。
拘留所 1957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草案)》,郯城县始进行行政拘留。1961年,据公安部指示,县停止行拘;1979年,再行恢复之后,为使其与逮捕、刑拘严格区分,11月,建县行政拘留所。
针对行拘人员周期短、变化大等特点,所内重点加强思想教育,建立阅览室、广播室等,以个别谈话、集体学习诸形式强化教育。1982年,还建起水泥构件车间,组织被拘人员生产水泥制品,既利于教育,又年增收3000余元。1985年,黄山乡蒋史汪一女青年因打伤他人被拘,进所哭啼不止,行为反常。干警们不辞辛苦诚恳相谈,并在其鞋内找到老鼠药和用围巾拧成的绳子,避免了一起恶性事故发生。
1987年8月,行政拘留所改称治安拘留所。全所民警对被拘留人员依法管理、文明管理,做到不打骂,不体罚,不辱人格,用法律、道德、人情去教育和挽救他们,使之尽快地迷途知返,成为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1992年3月,拘留所被临沂地区公安处评定为一类拘留所。从1992年始,拘留所建立了被拘留人员回访制度,每年拘留所民警回访人数达200余名。原被拘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人数大大降低,绝大多数回到社会之后都能力戒前非,守法从业。
拘留所民警想法设法组织被拘留人参加适当的劳动,所获收入主要用于改善补贴被拘留人的伙食和必需的生活、学习费用。同时,在被拘留人员中开展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活动。仅1995年,就揭发违法犯罪线索8条,协助破获各类治安、刑事案件11起,有5名被拘留人因检举有功被批准提前出所。
1999年7月7日,被拘留人谢某在拘室内突发急病,值班民警迅速将谢某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并派车将谢某父母接来看望,又付给医疗费300元,谢某及其父母深受感动,表示要好好教育孩子,做一个学法、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