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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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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巡警 1840年(清道光二十年),郯城县衙设三班六房。三班即皂班、壮班、快班,分工负责警务。各班均有“班房”,临时关押人犯。每班配30~40人不等。
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清政府设巡警部。次年,县成立巡警局。知县兼正巡官,另设副巡官1名,巡弁3名,警兵30余名,局址在黉学(今郯城镇粮管所处)。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巡警局改称巡警分区,知县兼警务长,副巡官改称区官,巡弁改称巡官。
民国警察 1913年(民国2年),县巡警分区改为警察事务所,翌年冬改称警察所。1919年,警察所设一、二等警佐、警长各1名,巡弁3名,巡警14名。1925年,警察所设官警14人,配枪16支,子弹5000发,马1匹。同年警察队改为警备队,共有官警308人,枪232支,子弹2203发。
1929年(民国18年),县警察所改称县公安局,驻址迁至城隍庙(今粮食局直属库处)。设局长、科长各1名,科员、巡官各2名。1930年,改科为课。次年又改课为股,设主任、股员、巡官各2人,巡长3人,步马警60人,在涝沟、马头设置公安分局。至1936年,公安局与民团合并,改编为县保安队,局长改任队长,辖3个分队,是年冬,保安队又改称警察局。
1938年,国民党县长梁钟亭回县扩军,将警察局改编为保安总队,次年又改为保安团。1940年,梁钟亭将保安团编为山东保安独立第三旅第二团,勾结日本侵略军,残酷镇压革命群众。1945年6月,梁部被八路军歼灭。
1945年10月5日,国民党郯城县警察局在徐州成立,下设总务、司法两科,共72人。1947年2月,国民党军队占领郯城,警察局迁至县城南部(今农业局处),建立了刑事警察队、保安警察大队、训练所等机构,下设马头警察所及南关、归昌、红花埠警察分驻所。保安警察大队即有一二百人。其时警察局滥杀无辜,残害人民。至1948年11月,郯城解放,国民党警察局溃散消亡。
人民公安 1942年5月,马陵办事处公安局成立,危益民任局长,驻泉源区。1943年1月,马陵办事处公安局改称郯城县人民政府公安局。1943年7月,局下设3股1队:一股教育人事,二股侦察,三股审讯,政治保卫队负责看押犯人和警卫工作。1944年,又建立侦察队,进行武装反特工作。
1945年7月,郯城马头解放,县公安局由泉源迁驻马头镇,次年5月,又迁至县城宜顺恒药店(今工商银行处),在马头设公安分局。1947年1月,国民党军队占领县境,县公安局进行调整。一部分人隐蔽身份做情报工作,一部分人留守后方。同时组成两支武工队,开展敌后武装斗争。
1948年11月,郯城再次解放,公安局恢复建制,迁至县政府路南,王兴任局长,下设3股1室1队和1分局。1949年12月,红花埠盘查站改建公安分驻所,各区配公安员1人。1952年8月,增设保卫股,成立政治协理室。公安员改称公安助理员、公安干事,1953年5月,又改称公安特派员。
1954年2月,县公安局调整编制,局机关设5个股,共36人;下设分局1处,20人;公安特派员13人。12月,马头公安分局易名派出所。
1958年8月,增设户籍股。12月,公安局和检察院、法院合署办公,内设行政、治安保卫、批捕起诉和预审审判4科,对外仍用旧名。1959年8月,增建城关派出所。10月公、检、法分署办公,机构依旧。次年5月,侦保股分为政保股和刑侦股。
至1966年8月,各公社派出所相继成立,全县形成较为完整的公安机构体系。但不久“文化大革命”开始。次年2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再次合并,实行军管,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郯城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和审讯、治安、办事组3个,下设城关、马头派出所,负责人皆为军代。1970年,增设政工组。翌年,又设办公室。1973年6月,军管组撤销,县公安局恢复,设正副局长和政治教导员各1人,下设政工、秘书、政保、治安、预审、检察6股并设城关、马头派出所和看守所,各公社配一公安特派员。1975年5月,恢复刑侦股并新设消防股。之后,各派出所亦陆续恢复。
1978年9月,撤销检察股;12月,成立自行车管理所。1979年9月,恢复保卫股;11月,成立行政拘留所。1982年3月成立史志办公室;8月,又建林业派出所。
1984年5月,机构改革,任命局长1人,副局长2人,副教导员1人。8月,局机关调整,设股、所、队、室共13个,派出所23个。各股室正职37人、副职39人、其中新村、小马头、大尚庄和司家派出所为新设;秘书股改称办公室;政治协理室改称政工办公室;刑侦股改称刑警队。12月,史志办公室改称政策法律研究室,至1985年底,全局有局长1人,副局长4人,副政治教导员1人;下设3室、2队、7股、3所和22个乡镇派出所及1个林业派出所。
1989年8月,撤销郯城派出所,成立郯城东关、西关、南关、北关派出所。1990年3月成立局工会,设工会主席1人。1990年7月成立城区交警队,事业编制15人。1990年10月成立信访科、财务科。1990年设局长1人,教导员1人,副局长5人,全局共有干警228人。1993年4月成立局纪委。刑警队改为刑警大队,人员增至10名。1994年9月成立外事管理科、保安科、法制科。1994年12月林业派出所改称林业公安科。1996年7月保卫科改称经文保科。1997年5月,预审科、看守所合并,成立预审监管大队,为副科级单位,设大队长、教导员各1人,副大队长2人。同月成立指挥中心,为副科级单位,设主任、教导员各1人。1998年11月成立督察队。至1999年12月,设局长(县委常委)1人,政委1人、副局长3人、副政委2人(其中1人兼任纪委书记);全局共有363人,其中事业编制25人、工勤人员22人。
基层治安组织 1944年春,县公安局据山东锄奸会议精神和滨海区党委指示,在抗日根据地内选拔村级公安员。其任务是维护农村革命秩序,防奸锄奸保卫人民革命胜利果实。村级公安员产生由村民大会选举,并报区公所批准,必要时亦由区公所委派。
抗战胜利后,各区加强政权建设,先后配齐村级公安员;3~4个村公安员合编为一锄奸小组,领导群众开展反奸斗争。后国民党军占领县境,该组织在锄奸反特、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等方面发挥很大作用,故引起敌人仇视,发生西榆林、后东庄等村公安员惨遭杀害事件。1948年冬解放后,县及时训练整顿,充实基层保卫组织。
1949年,撤销村公安员,组建村治安委员会。该会一般由3~5人组成,受区公安员和村党支部领导。在机关、学校和其它较大单位,建立保卫科、股;较小单位则设保卫委员等,负责本单位或本地区反奸防特、防火防盗等工作。
1952年,据公安部《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全县城镇以机关、学校、街道等为单位,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普遍设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其组成由群众提出侯选人名单,经审查、评议,酝酿成熟后选举产生,受公安派出所领导。其任务主要是防奸防特、防火防盗、监督管制反革命分子、教育反革命家属和协助搜集反革命分子罪证等。
1958年公社化后,县公安局每年都对基层治保组织集训整顿,使其逐年纯洁加强。此间,治保工作明确为“四防”(防特、防火、防盗、防灾害事故)和监督改造“四类分子”两大任务。当时,全县社会治安状况良好,“小案不出村”是普遍现象,大案、要案更为罕见。
“文化大革命”期间,治保组织明存实亡。
1980年以后,县公安局全面整顿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全县的治保组织。至1985年,全县共有治保会1094个,治保小组1108个,治保人员3334名。1992年,县公安局在全县积极开展了创建“治安安全乡村”活动,并推广18~45岁男性公民义务站岗巡逻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农村治安防范中的“断层”问题。红花乡朱沟崖村长期抓义务站岗巡逻和治保组织的建设,村里10年没发生一起刑事案件,20年没发生一起治安案件,成为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