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 1948年11月至1950年,沿用解放区供给制,按照当时财政经济状况和生活必需,对工作人员免费供给。供给范围包括个人生活部分和家属子女生活部分,主要有伙食、服装、津贴、过节费、保健费、妇婴费、老年优待金、医药费、埋葬费等。伙食按职务和工作性质、工作年限分为大、中、小三种灶别。1950年郯城县执行的标准是:①菜金及燃料,大灶每人每日油15克,盐25克,肉20克,煤0.7公斤或木柴1公斤;中灶按大灶的2.5倍折算;小灶按大灶的3.7倍折算。②粮食:各灶均为每人每天0.75公斤。③每年单衣1套,单帽1顶,衬衣1套,棉衣3年2套,棉帽1顶,棉被4年1床,单鞋3双,棉鞋1双,袜子2双,蚊帐5年1顶。④津贴:每人每月猪肉0.5公斤,理发费(折小米)1公斤,2~3个月牙粉一包,肥皂一块,每半年牙刷一把,毛巾一条。每人按月发给少量津贴作零星开支。
1951年,干部实行“小包干”供给办法,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费8~10元,服装、被褥等仍由国家统一发给。1952年初,实行“大包干”,此实为初期薪金制。每人按月发给工资,衣、食全由个人自行解决。虽发工资但没有评定工资级别,只是按照职务大体分为:一般干部月工资25元左右,科局级干部月工资30元左右;县级干部月工资35元左右;至年底方实行国家职工定级,划分29个级别。
1954年工资调整,根据“一般不动,个别调整”原则,只纠正少数职工工资过高或过低现象,并对有条件的供给制干部尽量改为工资制。1955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仍有工资制和供给制两种形式,当时工资制待遇少于供给制待遇。全县439名干部中,执行工资制255人,平均月工资33元,执行供给制184人。
1956年,对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实行统一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职务等级工资制,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分为30个级别,工程技术人员分为18个级别。同时按各地区物价、生活水平及工作生活条件,将全国划分为十一类工资区,郯城县执行三类区。工资改革自8月起至10月结束,全县721名工作人员统一了工资标准,252人升了级,升级面占34.95%,改革后的工资人均39.07元。
1959年对工资级别在职级线以下和工作表现好的42名干部晋升一级工资,其中科区级19人,一般干部23人。1963年工资部分调整,全县升级、套级、定级人数3103人,占职工总数的60%。其中升级1637人,套级1081人,定级385人。此次工资调整后,全县职工人均工资41.58元。1971年12月,为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及与上述职工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相似的工作人员晋升一级工资。此次在升级范围的3531人,占职工总数的41.4%,人均增资6.59元。1977年的调资,重点解决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按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技术水平等四项标准,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及工资相似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晋升一级,其余职工在群众评议的基础上,按40%升级面升级。全县为645人晋升一级工资。1980年,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以贡献大小作为主要依据进行考核,为其中793人晋升一级工资,升级面为40%,人均增资6元。1982年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除长期病休和犯有严重错误者外,都可普调一级工资。全县属这次调资范围的2558人,其中升一级的2281人,升二级的251人,因犯错误未升级的24人,暂缓升级的2人,人均月增资6.77元。
1985年,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了建国以来的第二次改革,由原来的职务等级工资制改为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同时为鼓励教师和终身从事护士工作的医务人员,除发给工龄津贴外还加发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属这次改革升资的共7966人,改革后全县月增资额13.4889万元,人均月增资16.9元,改革后的工资人均89.31元。
1986年,对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单位中,1986年9月30日在职工作人员,属于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工资偏低的2706人,在原套改工资的基础上,提高一级工资,人均月增资6.28元。1988年对列入提高工资标准10%范围的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的教职工3946人晋升工资,人均月增资7.81元。按鲁工改(88)10号文规定的范围1318人晋升一级工资,人均月增资7.00元。1989年为机关事业单位3133人晋升一级工资,人均月增资6.12元。为388名卫生工作人员提高工资标准的10%,人均月增资7.25元。1990年对1989年9月30日在册的正式职工8828人普调一级工资,人均月增资7.25元。1991年,为9925名职工增加一级基础工资,人均月增资6.25元。1992年为符合升资范围的9152人晋升一级工资,人均月增资6.30元。
1993年,对工资制度进行了第三次改革,由原来的结构工资制改为职级工资制。职级工资制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部分组成。事业单位改为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1993年9月30日前在册人员11246人,属这次改革升资的11156人,未升资的90人。这次工资改革全县月增额1297071元,人均月增资116.26元,改革后的工资人均421.67元。1996年为1995年9月30日在册连续二年考核称职(合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1727人晋升一级职务(等级岗位)工资,人均月增资24.92元。1998年为1997年9月30日在册二年考核称职(合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3691人晋升一级职务(等级岗位)工资,人均月增资24.38元。
199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1999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至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15级至1级每人每月55~470元提高到85~720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中的固定部分和生活的部分也相应提高。全县有15883人提高了工资标准,人均月增资128元,提高工资标准后人均月工资751.30元。
福利 新中国成立后,全县每年拨出一定数量的福利费,用于解决职工因天灾、人祸、疾病等原因所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以及子女多、无劳力、别无其它收入生活不能维持者,本着“救急不救贫”的原则,由本人写出申请,交本单位民主评定,报人事部门批准发给。福利费的研究审批一般分春秋两季,困难大者多补助,困难少者少补助。1957年,按在职职工每人每月1元提取福利费32018元,对全县959名困难职工进行补助,其中定期困难补助4人,共31900元,占职工总人数的35.7%。1958~1959年每年提取福利费和补助职工人数与1957年大体相同。1960~1962年三年困难时期,提取福利费多于以往年代,除对部分职工补助现金外,还补助少量粮食、布匹和棉花。1963~1965年,在个人补助中注意把政治教育与物质帮助相结合,采取自报公议的办法进行。对拖欠生产队口粮款等债务的,一般直接将补助费发到生产队。“文化大革命”中对历年结余的福利费3472元冻结,并停止此项工作。1979年,人事局当年提取福利费46752元,用于个人补助450人次。1980年提取29997元,用于个人补助481人次。
1981年1月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改按基本工资总额的2.5%提取。当年用于个人补助3988人次,支出68791元,集体福利事业补助38445元。1985年后改为各单位自行掌握使用,一般采取年终一次平均发给职工。
1978年后,给予职工每人每年12元取暖补助费。1989年调整为每人每年24元。1985年给予职工每人每年6元夏季防暑降温费,1989年调整为12元。1980年给予职工每人每月男2元、女2.5元洗理费,1984年调整为男4元、女5元,1988年调整为男7元、女8元,1997年调整为15元。1975年给予职工每人每月1.5元交通补助费,1989年调整为5元,1997年调整为10元。
休假探亲待遇 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职工全年法定节假7天,其中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1天,“十一”国庆节2天,元旦1天。另外,“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分别放假半天。1999年国务院对职工节假放假作了重新规定,职工全年法定节假10天,其中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元旦1天。
医疗待遇 1952年6月起,国家实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凡工作人员患病,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诊疗机构证明,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或休养在6个月以内供给制人员原享受的供给待遇照发;工资制人员治疗或休养在1个月以内者,工资照发,1个月以上至6个月者发其工资的80%。1993年6月,对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公费医疗制度进行了改革,建立了由国家、单位和职工三方合理负担的医疗保险基金制度。(详见《卫生医药卷》)
遗属补助 建国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国家给予其遗属三种待遇,丧葬费、抚恤金和生活困难补助。1957年4月,国家内务部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由原工作单位从机关福利费内酌情补助。其标准是两口人的每人每月7元,3人及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6元。1964年1月改由行政事业费开支。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为死者直系亲属,父、夫年满60岁,母、妻年满50岁,子女16岁以下或16岁以上在校生。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遗属补助标准也逐步提高。1990年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又进行了调整。1996年对遗属改按居住地确定标准。居住地在市区的每人每月补助90元;居住地在县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80元;居住地在乡镇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70元。
山东省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表
表 20-12 (90)鲁人福字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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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补助对象与标准 ┃
┃ ┃ ┣━━━━━┳━━━━━━━━━┫
┃ 性质 ┃ 病故人员参加工作时间 ┃ ┃ ┃
┃ ┃ ┃ 配偶 ┃ 其他直系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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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 ┃ 1937年7月6日前 ┃ 55元 ┃ 40元 ┃
┃ ┣━━━━━━━━━━━━━╋━━━━━╋━━━━━━━━━┫
┃ 农 ┃ 抗战时期 ┃ 53元 ┃ 40元 ┃
┃ ┣━━━━━━━━━━━━━╋━━━━━╋━━━━━━━━━┫
┃ 业 ┃ ┃ ┃ ┃
┃ 户 ┃ 解放战争时期 ┃ 50元 ┃ 40元 ┃
┃ ┣━━━━━━━━━━━━━╋━━━━━╋━━━━━━━━━┫
┃ 口 ┃ 建国后 ┃ 45元 ┃ 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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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37年7月6日前 ┃ 45元 ┃ 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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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 ┃ ┃ ┃ ┃
┃ 业 ┃ 抗战时期 ┃ 43元 ┃ 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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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 ┃ 解放战争时期 ┃ 40元 ┃ 30元 ┃
┃ ┣━━━━━━━━━━━━━╋━━━━━╋━━━━━━━━━┫
┃ 口 ┃ ┃ ┃ ┃
┃ ┃ 建国后 ┃ 35元 ┃ 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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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无其他子女的父母享受与配偶同等标准。 ┃
┃ 说 ┃ ┃
┃ ┃ 2、其他直系亲属包括子女和供养的弟、妹、抚养人等。 ┃
┃ ┃ 3、补助总额不得超过病故人员原标准工资。 ┃
┃ 明 ┃ ┃
┃ ┃ 4、因工牺牲或孤独单身的父、母与配偶增加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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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革命工作人员丧葬费标准表
表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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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丧葬费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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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12 ┃ 800斤(小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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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2 ┃ 1000斤(小米) ┃ 后调为420工资分,0.2311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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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3 ┃ 100万元(旧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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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 ┃ 1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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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7 ┃ 2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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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9始 ┃ 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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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补发遗属抚恤费标准表
表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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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区长、县科长级 ┃ ┃ ┃
┃ ┃ 一般人员 ┃ ┃ 县长级人员 ┃ 专员级以上人员 ┃
┃ ┃ ┃ 以下人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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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牺牲 ┃ 病故 ┃ 牺牲 ┃ 病故 ┃ 牺牲 ┃ 病故 ┃ 牺牲 ┃ 病故 ┃
┃ ┃ (小米) ┃ (小米) ┃ (小米) ┃ (小米) ┃ (小米) ┃ (小米) ┃ (小米) ┃ (小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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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年 ┃ 600斤 ┃ 450斤 ┃ 800斤 ┃ 600斤 ┃ 1000斤 ┃ 750斤 ┃ 1200斤 ┃ 900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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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 ┃ 550斤 ┃ 450斤 ┃ 600斤 ┃ 500斤 ┃ 650斤 ┃ 550斤 ┃ 700斤 ┃ 600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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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始 ┃ 因公牺牲按20个月工资发给,病故按10个月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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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退(离)休干部建房补助标准表
表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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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期 ┃ 条件与标准 ┃ 文件依据 ┃ 执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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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3~5个月本人工资, ┃ ┃ ┃
┃1971年5月至1978年12月 ┃ ┃ (71)革政字第21号 ┃ 1971.5 ┃
┃ ┃ 不足部分在500元内补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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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休干部1500元 ┃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 ┃ ┃
┃ 1979年1月至1980年6月 ┃ ┃ ┃ 1979.1 ┃
┃ ┃ 离休干部2000元 ┃ 执行《暂行办法》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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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休干部1000元 ┃ ┃ ┃
┃ 1980年7月至1983年8月 ┃ ┃ 鲁组(80)173号 ┃ 1980.7 ┃
┃ ┃ 离休干部2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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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休干部1500元 ┃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 ┃ ┃
┃ 1983年9月至1984年6月 ┃ ┃ ┃ 1979.1 ┃
┃ ┃ 离休干部2000元 ┃ 执行《暂行办法》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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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休干部2500元 ┃ ┃ ┃
┃ 1984年7月至1990年12月 ┃ ┃ (84)鲁人老字第14号 ┃ 1984.7 ┃
┃ ┃ 离休干部3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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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月 ┃ 退休干部4500元 ┃ ┃ ┃
┃ ┃ 离休干部4500元 ┃ 鲁老干字(91)1号 ┃ 19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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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980年7月至1983年8月退休干部无子女顶替招工的仍发1500元。 ┃
┃ ┃ 2、从1978年7月开始,易地安家发150元安家费,到农村安家建房发300 ┃
┃ 说 明 ┃ ┃
┃ ┃ 元安家费。 ┃
┃ ┃ 3、无论何时申请建房费都执行批准退(离)休时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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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补助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退休离休后,夫妻双方皆住私房的,由本人写出申请、单位呈报、人事局审批可一次性发给建房补助费。
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 1980年,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通知》,提出尽快解决知识分子夫妇两地分居问题。自1982年开始,对于夫妻两地分居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主要包括正副教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40岁以上或具有20年工龄,工作成绩显著的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讲师、主治医师、药师、技师、或年龄不足40岁,工龄不够20年,但有重要发明创造者,其家属是农村户口的,办理“农转非”。至1984年为17名知识分子的48名家属子女办理了“农转非”1985年为401户、1328人办理“农转非”,至1999年,共办理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1954户、4454人。
养老保险 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同时提出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问题。县从1993年4月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乡镇聘用制干部收缴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按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单位部分按月工资总额的18%缴纳。
1994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明确界定劳动、民政、人事部门分别负责企业劳动保险、农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要求,统一由人事局筹集。
1994年4月,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业处正式设立,全面负责此项工作。1995年1月全县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固定工的个人部分按月工资总额的2%收缴。1996年5月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固定工实行了统筹,单位缴纳部分按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1%缴纳,个人部分按在职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离退休人员不负担个人缴纳部分。1999年7月,开始执行新的收缴标准,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干部、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个人缴纳部分均由原月工资总额的2%提高到3%;合同制工人单位缴纳部分由原月工资总额的18%提高到21%。今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比例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为止。
至1998年,全县485个机关事业单位的16055名干部职工全部参加了投保,2430名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离退休退职费全部实行了养老统筹,按月到银行凭证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结余已达2978万元,单位和个人投保率、保险金收缴率及养老金支付率均达100%。
1999年6月,县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由人事局划归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节 干部待遇
工资 1948年11月至1950年,沿用解放区供给制,按照当时财政经济状况和生活必需,对工作人员免费供给。供给范围包括个人生活部分和家属子女生活部分,主要有伙食、服装、津贴、过节费、保健费、妇婴费、老年优待金、医药费、埋葬费等。伙食按职务和工作性质、工作年限分为大、中、小三种灶别。1950年郯城县执行的标准是:①菜金及燃料,大灶每人每日油15克,盐25克,肉20克,煤0.7公斤或木柴1公斤;中灶按大灶的2.5倍折算;小灶按大灶的3.7倍折算。②粮食:各灶均为每人每天0.75公斤。③每年单衣1套,单帽1顶,衬衣1套,棉衣3年2套,棉帽1顶,棉被4年1床,单鞋3双,棉鞋1双,袜子2双,蚊帐5年1顶。④津贴:每人每月猪肉0.5公斤,理发费(折小米)1公斤,2~3个月牙粉一包,肥皂一块,每半年牙刷一把,毛巾一条。每人按月发给少量津贴作零星开支。
1951年,干部实行“小包干”供给办法,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费8~10元,服装、被褥等仍由国家统一发给。1952年初,实行“大包干”,此实为初期薪金制。每人按月发给工资,衣、食全由个人自行解决。虽发工资但没有评定工资级别,只是按照职务大体分为:一般干部月工资25元左右,科局级干部月工资30元左右;县级干部月工资35元左右;至年底方实行国家职工定级,划分29个级别。
1954年工资调整,根据“一般不动,个别调整”原则,只纠正少数职工工资过高或过低现象,并对有条件的供给制干部尽量改为工资制。1955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仍有工资制和供给制两种形式,当时工资制待遇少于供给制待遇。全县439名干部中,执行工资制255人,平均月工资33元,执行供给制184人。
1956年,对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实行统一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职务等级工资制,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分为30个级别,工程技术人员分为18个级别。同时按各地区物价、生活水平及工作生活条件,将全国划分为十一类工资区,郯城县执行三类区。工资改革自8月起至10月结束,全县721名工作人员统一了工资标准,252人升了级,升级面占34.95%,改革后的工资人均39.07元。
1959年对工资级别在职级线以下和工作表现好的42名干部晋升一级工资,其中科区级19人,一般干部23人。1963年工资部分调整,全县升级、套级、定级人数3103人,占职工总数的60%。其中升级1637人,套级1081人,定级385人。此次工资调整后,全县职工人均工资41.58元。1971年12月,为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及与上述职工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相似的工作人员晋升一级工资。此次在升级范围的3531人,占职工总数的41.4%,人均增资6.59元。1977年的调资,重点解决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按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技术水平等四项标准,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及工资相似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晋升一级,其余职工在群众评议的基础上,按40%升级面升级。全县为645人晋升一级工资。1980年,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以贡献大小作为主要依据进行考核,为其中793人晋升一级工资,升级面为40%,人均增资6元。1982年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除长期病休和犯有严重错误者外,都可普调一级工资。全县属这次调资范围的2558人,其中升一级的2281人,升二级的251人,因犯错误未升级的24人,暂缓升级的2人,人均月增资6.77元。
1985年,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了建国以来的第二次改革,由原来的职务等级工资制改为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同时为鼓励教师和终身从事护士工作的医务人员,除发给工龄津贴外还加发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属这次改革升资的共7966人,改革后全县月增资额13.4889万元,人均月增资16.9元,改革后的工资人均89.31元。
1986年,对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单位中,1986年9月30日在职工作人员,属于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工资偏低的2706人,在原套改工资的基础上,提高一级工资,人均月增资6.28元。1988年对列入提高工资标准10%范围的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的教职工3946人晋升工资,人均月增资7.81元。按鲁工改(88)10号文规定的范围1318人晋升一级工资,人均月增资7.00元。1989年为机关事业单位3133人晋升一级工资,人均月增资6.12元。为388名卫生工作人员提高工资标准的10%,人均月增资7.25元。1990年对1989年9月30日在册的正式职工8828人普调一级工资,人均月增资7.25元。1991年,为9925名职工增加一级基础工资,人均月增资6.25元。1992年为符合升资范围的9152人晋升一级工资,人均月增资6.30元。
1993年,对工资制度进行了第三次改革,由原来的结构工资制改为职级工资制。职级工资制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部分组成。事业单位改为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1993年9月30日前在册人员11246人,属这次改革升资的11156人,未升资的90人。这次工资改革全县月增额1297071元,人均月增资116.26元,改革后的工资人均421.67元。1996年为1995年9月30日在册连续二年考核称职(合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1727人晋升一级职务(等级岗位)工资,人均月增资24.92元。1998年为1997年9月30日在册二年考核称职(合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3691人晋升一级职务(等级岗位)工资,人均月增资24.38元。
199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1999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至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15级至1级每人每月55~470元提高到85~720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中的固定部分和生活的部分也相应提高。全县有15883人提高了工资标准,人均月增资128元,提高工资标准后人均月工资751.30元。
福利 新中国成立后,全县每年拨出一定数量的福利费,用于解决职工因天灾、人祸、疾病等原因所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以及子女多、无劳力、别无其它收入生活不能维持者,本着“救急不救贫”的原则,由本人写出申请,交本单位民主评定,报人事部门批准发给。福利费的研究审批一般分春秋两季,困难大者多补助,困难少者少补助。1957年,按在职职工每人每月1元提取福利费32018元,对全县959名困难职工进行补助,其中定期困难补助4人,共31900元,占职工总人数的35.7%。1958~1959年每年提取福利费和补助职工人数与1957年大体相同。1960~1962年三年困难时期,提取福利费多于以往年代,除对部分职工补助现金外,还补助少量粮食、布匹和棉花。1963~1965年,在个人补助中注意把政治教育与物质帮助相结合,采取自报公议的办法进行。对拖欠生产队口粮款等债务的,一般直接将补助费发到生产队。“文化大革命”中对历年结余的福利费3472元冻结,并停止此项工作。1979年,人事局当年提取福利费46752元,用于个人补助450人次。1980年提取29997元,用于个人补助481人次。
1981年1月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改按基本工资总额的2.5%提取。当年用于个人补助3988人次,支出68791元,集体福利事业补助38445元。1985年后改为各单位自行掌握使用,一般采取年终一次平均发给职工。
1978年后,给予职工每人每年12元取暖补助费。1989年调整为每人每年24元。1985年给予职工每人每年6元夏季防暑降温费,1989年调整为12元。1980年给予职工每人每月男2元、女2.5元洗理费,1984年调整为男4元、女5元,1988年调整为男7元、女8元,1997年调整为15元。1975年给予职工每人每月1.5元交通补助费,1989年调整为5元,1997年调整为10元。
休假探亲待遇 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职工全年法定节假7天,其中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1天,“十一”国庆节2天,元旦1天。另外,“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分别放假半天。1999年国务院对职工节假放假作了重新规定,职工全年法定节假10天,其中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元旦1天。
医疗待遇 1952年6月起,国家实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凡工作人员患病,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诊疗机构证明,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或休养在6个月以内供给制人员原享受的供给待遇照发;工资制人员治疗或休养在1个月以内者,工资照发,1个月以上至6个月者发其工资的80%。1993年6月,对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公费医疗制度进行了改革,建立了由国家、单位和职工三方合理负担的医疗保险基金制度。(详见《卫生医药卷》)
遗属补助 建国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国家给予其遗属三种待遇,丧葬费、抚恤金和生活困难补助。1957年4月,国家内务部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由原工作单位从机关福利费内酌情补助。其标准是两口人的每人每月7元,3人及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6元。1964年1月改由行政事业费开支。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为死者直系亲属,父、夫年满60岁,母、妻年满50岁,子女16岁以下或16岁以上在校生。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遗属补助标准也逐步提高。1990年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又进行了调整。1996年对遗属改按居住地确定标准。居住地在市区的每人每月补助90元;居住地在县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80元;居住地在乡镇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70元。
山东省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表
表 20-12 (90)鲁人福字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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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补助对象与标准 ┃
┃ ┃ ┣━━━━━┳━━━━━━━━━┫
┃ 性质 ┃ 病故人员参加工作时间 ┃ ┃ ┃
┃ ┃ ┃ 配偶 ┃ 其他直系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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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 ┃ 1937年7月6日前 ┃ 55元 ┃ 40元 ┃
┃ ┣━━━━━━━━━━━━━╋━━━━━╋━━━━━━━━━┫
┃ 农 ┃ 抗战时期 ┃ 53元 ┃ 40元 ┃
┃ ┣━━━━━━━━━━━━━╋━━━━━╋━━━━━━━━━┫
┃ 业 ┃ ┃ ┃ ┃
┃ 户 ┃ 解放战争时期 ┃ 50元 ┃ 40元 ┃
┃ ┣━━━━━━━━━━━━━╋━━━━━╋━━━━━━━━━┫
┃ 口 ┃ 建国后 ┃ 45元 ┃ 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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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37年7月6日前 ┃ 45元 ┃ 30元 ┃
┃ ┣━━━━━━━━━━━━━╋━━━━━╋━━━━━━━━━┫
┃ 农 ┃ ┃ ┃ ┃
┃ 业 ┃ 抗战时期 ┃ 43元 ┃ 30元 ┃
┃ ┣━━━━━━━━━━━━━╋━━━━━╋━━━━━━━━━┫
┃ 户 ┃ 解放战争时期 ┃ 40元 ┃ 30元 ┃
┃ ┣━━━━━━━━━━━━━╋━━━━━╋━━━━━━━━━┫
┃ 口 ┃ ┃ ┃ ┃
┃ ┃ 建国后 ┃ 35元 ┃ 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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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无其他子女的父母享受与配偶同等标准。 ┃
┃ 说 ┃ ┃
┃ ┃ 2、其他直系亲属包括子女和供养的弟、妹、抚养人等。 ┃
┃ ┃ 3、补助总额不得超过病故人员原标准工资。 ┃
┃ 明 ┃ ┃
┃ ┃ 4、因工牺牲或孤独单身的父、母与配偶增加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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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革命工作人员丧葬费标准表
表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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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丧葬费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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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12 ┃ 800斤(小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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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2 ┃ 1000斤(小米) ┃ 后调为420工资分,0.2311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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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3 ┃ 100万元(旧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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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 ┃ 1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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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7 ┃ 2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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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9始 ┃ 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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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补发遗属抚恤费标准表
表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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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区长、县科长级 ┃ ┃ ┃
┃ ┃ 一般人员 ┃ ┃ 县长级人员 ┃ 专员级以上人员 ┃
┃ ┃ ┃ 以下人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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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牺牲 ┃ 病故 ┃ 牺牲 ┃ 病故 ┃ 牺牲 ┃ 病故 ┃ 牺牲 ┃ 病故 ┃
┃ ┃ (小米) ┃ (小米) ┃ (小米) ┃ (小米) ┃ (小米) ┃ (小米) ┃ (小米) ┃ (小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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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年 ┃ 600斤 ┃ 450斤 ┃ 800斤 ┃ 600斤 ┃ 1000斤 ┃ 750斤 ┃ 1200斤 ┃ 900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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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 ┃ 550斤 ┃ 450斤 ┃ 600斤 ┃ 500斤 ┃ 650斤 ┃ 550斤 ┃ 700斤 ┃ 600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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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始 ┃ 因公牺牲按20个月工资发给,病故按10个月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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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退(离)休干部建房补助标准表
表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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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期 ┃ 条件与标准 ┃ 文件依据 ┃ 执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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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3~5个月本人工资, ┃ ┃ ┃
┃1971年5月至1978年12月 ┃ ┃ (71)革政字第21号 ┃ 1971.5 ┃
┃ ┃ 不足部分在500元内补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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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休干部1500元 ┃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 ┃ ┃
┃ 1979年1月至1980年6月 ┃ ┃ ┃ 1979.1 ┃
┃ ┃ 离休干部2000元 ┃ 执行《暂行办法》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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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休干部1000元 ┃ ┃ ┃
┃ 1980年7月至1983年8月 ┃ ┃ 鲁组(80)173号 ┃ 1980.7 ┃
┃ ┃ 离休干部2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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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休干部1500元 ┃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 ┃ ┃
┃ 1983年9月至1984年6月 ┃ ┃ ┃ 1979.1 ┃
┃ ┃ 离休干部2000元 ┃ 执行《暂行办法》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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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休干部2500元 ┃ ┃ ┃
┃ 1984年7月至1990年12月 ┃ ┃ (84)鲁人老字第14号 ┃ 1984.7 ┃
┃ ┃ 离休干部3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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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月 ┃ 退休干部4500元 ┃ ┃ ┃
┃ ┃ 离休干部4500元 ┃ 鲁老干字(91)1号 ┃ 19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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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980年7月至1983年8月退休干部无子女顶替招工的仍发1500元。 ┃
┃ ┃ 2、从1978年7月开始,易地安家发150元安家费,到农村安家建房发300 ┃
┃ 说 明 ┃ ┃
┃ ┃ 元安家费。 ┃
┃ ┃ 3、无论何时申请建房费都执行批准退(离)休时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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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补助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退休离休后,夫妻双方皆住私房的,由本人写出申请、单位呈报、人事局审批可一次性发给建房补助费。
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 1980年,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通知》,提出尽快解决知识分子夫妇两地分居问题。自1982年开始,对于夫妻两地分居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主要包括正副教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40岁以上或具有20年工龄,工作成绩显著的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讲师、主治医师、药师、技师、或年龄不足40岁,工龄不够20年,但有重要发明创造者,其家属是农村户口的,办理“农转非”。至1984年为17名知识分子的48名家属子女办理了“农转非”1985年为401户、1328人办理“农转非”,至1999年,共办理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1954户、4454人。
养老保险 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同时提出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问题。县从1993年4月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乡镇聘用制干部收缴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按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单位部分按月工资总额的18%缴纳。
1994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明确界定劳动、民政、人事部门分别负责企业劳动保险、农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要求,统一由人事局筹集。
1994年4月,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业处正式设立,全面负责此项工作。1995年1月全县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固定工的个人部分按月工资总额的2%收缴。1996年5月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固定工实行了统筹,单位缴纳部分按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1%缴纳,个人部分按在职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离退休人员不负担个人缴纳部分。1999年7月,开始执行新的收缴标准,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干部、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个人缴纳部分均由原月工资总额的2%提高到3%;合同制工人单位缴纳部分由原月工资总额的18%提高到21%。今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比例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为止。
至1998年,全县485个机关事业单位的16055名干部职工全部参加了投保,2430名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离退休退职费全部实行了养老统筹,按月到银行凭证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结余已达2978万元,单位和个人投保率、保险金收缴率及养老金支付率均达100%。
1999年6月,县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由人事局划归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