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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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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管理

在战争年代和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县干部由县委组织部统一管理。1956年10月,中共临沂地委决定自11月起,地县对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党政机关一般要下管两级机构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干部。县长省委省政府)管理;副县长、县政府各委办主任、各科局长、法院院长检察检察长、各区区长由地委专署)管理;县各委办科局的副职及各区副区长由县委组织部管理。政府系统所属股级以下(含股级)干部由人事局管理。1984年根据党中央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的指示,干部管理权限下放,由原来的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县级干部管理工作改为地委行署负责,其他干部的管理改由县委(县政府)负责。

调配任免

建国前,没有完整的干部调配任免制度。

建国后,国家先后颁布了宪法、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任免工作人员条例。划分了任免权限和范围,规定了任免程序和手续,使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律化。1949年10月至1957年7月前,县长、副县长由各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57年后,各级国家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分别由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并有罢免权。县政府各委、办、局正副职;各区正副区长;厂矿正副职;中小学正副校长及其以下干部由县政府任免。1953年省政府规定,正副科局长、正副区长由专署任免,股长、科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县政府任免。1957年11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规定:县人民委员会各科局、委、办正副职;公安、税务等局正副股长、正副所长;各区公所正副区长;县属重要地方国营企业、地方公私合营企业正副厂长、经理、场长;初级中学、完全小学正副校长;县属医院正副院长及相当上列各职位的人员,由县人民委员会任免。

文化大革命”时期,县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由省、地革命委员会任命,公社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县革命委员会任命,其它调配事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1981年根据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政府所属委、办、局的正职,由县长提名,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其它部门的相当职务及副职干部,由县政府任免。1984年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后,各委、办、局所属正副股长、科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主管局报人事局备案直接任免。此规定一直延用至1999年未有变更。

1953~1954年,在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觉悟、根据德才表现、重视实际工作成效、深入考察的基础上提拔股级以上干部60人,其中县级干部12人,区级干部37人,股级干部11人。1955年干部调配任免工作有所改进,对准备提拔的干部先行考察,在考察的基础上,领导提名,单位呈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当年提拔股级以上干部16人,其中区级6人,股级10人。1956年,临沭县撤销建制,其所属大兴、石门、李庄、岌山四区划归郯城县,故年内干部调配面较大,共调配干部330人,其中跨省调入8人,调出4人,跨县调入105人,调出83人,县内调整130人。1958年,根据省、地委“全面规划、统一调整、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干部管理原则,在当年“整风”审干的基础上,提拔区级和乡委员干部97人。为加强工业和文教战线,从县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抽调125名干部支援工业,抽调41名干部到文教部门任职。次年干部调配继续按此原则,调配干部112人,其中跨省调入3人,调出8人,跨县调入7人,调出20人,县内调整74人。1960年,根据工作需要,全县提拔干部191人,占干部总数的7.7%,其中县级干部3人,科、区级干部52人,股级干部136人,调配干部204人,其中照顾夫妻两地分居36人。

1961年,临沭县恢复建制,郯城的6个公社复归其辖,全县抽调624名干部支援临沭县工作,其中县级4人,科级48人,一般干部572人。县内调整干部238人,重点支援公社和工业、文教系统。此外县内还提拔干部100人,其中县级5人,科级56人,股级39人。1962年,提拔干部4人,其中科级2人,股级2人。调配干部65人,其中跨县调动6人,县内调整59人,重点充实基层财贸单位。1963年,调配干部167人,其中跨县调配29人,县内调配138人,加强了农业第一线和基层财贸工作。1964~1965年,根据上级关于培养大批年轻有为、“又红又专”的干部指示,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全县培养选拔了348名干部,其中县级14人,科级、区级干部60人,股级干部274人,为各级领导机构注入新鲜血液。同时调配干部151人,其中跨县调动46人,县内调配105人。1966年,为加强供销、粮食、商业和文教卫生部门工作,在这些单位提拔股级以上干部181人。调配干部163人,其中跨县调动25人,县内调整138人。

1967~1977年,县人事机构瘫痪,干部调配任免基本停滞,资料无存。1977年县革委人事局后,调配任免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程序化。1978年跨县调入20人,调出45人;县内调整98人。

郯城县1979~1999年干部调配情况表(表20-7 单位:人)
年份 调入人数 调出人数 县内调整
省外市外县外合计 省外市外县外合计
1979143102728192269205
1980896986223387142180
19811418467822464311190
19824239451842648108
1983612229193254732
19844317241562344376
19857111028740176487
198682674193374987
198763182785324562
1988166224489324993
19891162744642939109
19903451224131985
19913461336112089
19922351034101790
19932241591599
1994124724121885
1995331371195
19961146134874
199723536961
199813610581399
1999134122549
总计1091103285471762414258422255
郯城县1979~1999年政府序列干部任免表(表20-8 单位:人)
年份 副县级、正科级 副科级 股级 合计
代政府起草行文提交县人大任免 代政府起草行文任免 人事局公布、备案
197986137223
198011056166
1981169746159
198246154193393
1983742109158
1984564107881254
1985523121149
1986104887145
1987168496196
198820103128251
1989830113151
1990638109153
1991867241316
19924127191322
19934795134276
1994738341386
19951179138228
19964511873
19971610736159
199859940144
19992614694266
总计318203432165568

考核

1993年10月,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制定了《一九九四年郯城县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意见》,自1994年起,对县乡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考核,主要考核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工作人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也参照实施意见办理。

郯城县县乡党政群机关(事业)工作人员考核情况表(表20-9)
年份 参加考核人数 优秀 称职(合格) 不称职(不合格)
人数% 人数% 人数%
1995167824614.6143285.4
199612424185114.91057185.120.015
199714066215215.31190884.760.042
199814186218015.51200184.550.035
199914830285519.21196880.770.047

注:1995年度事业单位人员未统计在内。

监察惩戒

1950年县人民政府设立监察委员会,具体办理行政监察业务。1953年监察委员会撤销,行政监察工作交由人事科办理。“文化大革命”中监察工作由县革委组织组负责。1977年,行政监察工作复由人事局办理。1990年,县人民政府设立监察局,干部惩戒工作移交监察局负责。

1941年山东省奖惩暂行条例规定,惩戒分申诉、记过、免职三种;1943年山东省修定奖惩暂行条例规定,惩戒分批评、警告、记过、停职、撤职、撤职查办六种;1952年规定,惩戒分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六种;1957年国务院奖惩暂行条例规定,惩戒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至1990年,该项工作移交监察局时,惩戒的种类未再变更。

对干部惩戒监察,一直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依其所犯错误轻重和认识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按惩戒种类给以必要的处分。

1966年前,人事行政监察工作,主要结合历次政治运动和日常发生的干部违法案件的查处进行。1953年结合“三反”运动,受理并查处欺上压下、乱搞男女关系、贪污盗窃10人,其中警告5人,记过3人,降级1人,撤职1人。1955~1957年结合“审干”,受理贪污盗窃、强迫命令、违法乱纪、屡教不改的蜕化变质分子44人,其中警告10人,记过5人,降级3人,撤职4人,开除留用察看6人,开除公职3人,提交纪委开除党籍7人,另有6人因认错态度较好,且有一定改错实际表现被免予处分。1960~1965年,结合农村“社会主义教育”、“五反”、“四清”运动,受理187起案件,其中私分挪用、多吃多占、挥霍浪费57起;贪污盗窃、投机倒把52起;道德败坏、腐化堕落48起;历史反革命案4起;工作失职、其它方面26起。上述人员中有64人经教育提高觉悟、主动退赔、表现较好免予行政处分,1人按自动离职处理,2人送政法机关劳动教养,其余120人分别受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处分。

1966~1976年因受“文化大革命”影响,此工作基本停滞。

1977年人事局设立后至1990年该项工作移交监察局前,共受理干部违法违纪案件113起,其中警告5人;记过19人;记大过15人;降级1人;降职4人;撤职15人;开除留用察看42人;其它12人。

落实政策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历次政治运动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的案件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和复议,根据党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给受错误处理的干部落实了政策,恢复了名誉。

1978年为6名退职人员改办退休,2名病故干部落实了遗属补助。1979年为47名错处理回家的干部恢复原单位工作,为48名退职人员改办退休,为10名干部补办退职。1980年恢复工作6人,退职改办退休16人,撤销处分3人。1981年重点对“文化大革命”和“四清”运动中处理干部案件以及其它历史案件进行复议,在复议“四清”处理的12起案件中,改变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的5起,维持原决定的7起;复议“文化大革命”间处理的132起案件中,改变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的99起,维持原决定的33起;复议历史案件66起,改变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的24起,维持原决定的42起。以上复议,凡属原处理错误者,均根据有关政策视情况予以重新安排工作或改办退职、退休或其它符合政策规定之处理。1982年复议落实了130起案件,其中重点落实了1962年下放“四保留”教师问题,对103名“四保留”教师分别作了妥善安置,其中恢复工作70人,改办退休28人,病故5人落实了遗属补助。对历史案件复议27起,其中撤销原处理决定的3人,改办退休退职的6人,恢复工作1人,发给护理费的7人,安置子女就业和家属子女“农转非”9人,维持原结论的1人。1983年,落实政策5人,其中恢复安排工作1人,办理离休退休3人,撤销原处分1人。1984年落实政策27人,其中恢复安排工作6人,办理离退休手续4人,撤销原结论和处分的17人。1985年,复查历史案件14起,其中改变原处理决定10人,办理退职1人,撤销原处分3人。1986年,复查历史案件60起,其中全错全纠的40起,部分错部分纠的6起,维持原处理决定的14起。1987年复查案件44起,其中全错全纠的27起,维持原结论6起,转办4起,办理生活补助费7起。1989年落实政策8起,其中办理退休1人,办理退职4人,发生活补助费的3人。至此,历次政治运动中的冤假错案已基本落实完毕。

1978~1999年,全县共受理申诉案件643起,其中全错全纠的67人,部分错部分纠的16人,撤销原处理决定的162人,恢复工作的131人,办理退休的112人,办理退职15人,办理生活补助费17人,办理遗属补助7人,安排子女就业和“农转非”9人,转办4人,维持原结论的103人。

人才交流

198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从政策上鼓励各类人才进行流动。1985年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设立后,负责全县人才交流服务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签证仲裁和组织工作的实施。

1985~1988年,摸清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底子,分门别类建档立卡,建立人才信息库。全面掌握了县籍在外地工作的人员底子,用书信等方式从中聘请了158名信息员,与之建立密切联系,编印了县籍在外地工作的人员通讯录,形成了遍布全国各地的信息交流网络。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给外地工作人员发信610封,收到信息38条。

1988年县政府下发了《关于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该年为乡镇企业输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132人,其中调入1人,组织选派20人,聘用离退休人员97人,对口支援人员14人。1989年继续开展了以人才智力支乡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双放”工作,全县有93名专业技术人员采取各种形式支援乡镇企业,其中正式调入11人,对口支援82人。

1988~1999年,为支援企业生产,解决企业急需专业技术人才,从外地引进本科以上学历和中专以上学历并获得工程师以上职称的293人。1994~1999年,组织企业用人单位负责人,一同到省内六所大专院校招聘应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69人。与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联系,引进外国专家5人。

1993年6月临沂地委组织部地区人事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临沂地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机关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对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能力,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有三年以上工龄的职工,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下,转为聘用制干部。1994~1999年,共为全县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5690人办理了聘用制干部,其中事业单位3306人,企业单位2384人。

离休、退休、退职

建国前和建国初,无干部退休之政策规定,亦无干部退职之说。对体弱多病或年老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往往采取住院治疗或离职休养一段时间,待身体康复后再行工作。

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这是建国后第一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958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把工人、干部的退休规定统一起来。1978年6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前两次办法规定作了较大修改,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①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十年的;②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③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1978~1999年,此《暂行办法》一直作为干部退休的依据。

1978年以前,退休费标准主要按退休人员工龄长短计发,从1978年6月起,改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龄两个条件来确定退休费。即: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9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80%;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0%;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60%计发;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因公致残的退休人员,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并发给护理费。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对1993年10月后退休干部退休费的计算做了修改;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计发。

郯城县1958~1999年干部退休情况表(表20-10)
年度(年)人数(人)年度(年)人数(人)年度(年)人数(人)
19583197238198618
19590197325198724
1960019745198821
196131975176198916
1962819769199078
1963919770199160
1964519782021992154
19651131979331993206
19665519804901994104
1967119812311995153
1968119821431996113
19690198325199718
197001984211998109
1971241985151999113

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一条规定: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根据该政策规定,自1982年下半年开始对符合离休条件的,到龄时直接办理离休手续,对已办理退休手续又符合离休条件的,由退休改办离休。到1993年共办理离休和退休改办离休的903人,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享受加发本人标准工资2个月工资的2人;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年享受加发本人标准工资一个半月工资的142人;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年享受加发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工资的187人;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不享受加发工资的572人。

195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对因年老或病残不能继续工作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给以办理退职,退职金按照规定一次性发给。据此,1956~1978年,共办理干部退职417人。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第七条对退职作了进一步明确: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1978~1984年,按此办法办理干部退职193人,此后再没有申请要求办理退职的干部。

职称评定

1956~1978年,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知识分子处于“团结、利用、改造”的地位,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认真落实了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全县形成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气。1981年5月,县政府成立了工程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进行职称评定工作,当年晋升工程师17人,技师3人,技术员110人。1987年,进行职称改革,全县各技术专业系列相继开展了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当时由科委主持。1992年7月转为人事局主管后,制定了《郯城县企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方案》,使职称评定工作转入经常化、制度化。相继成立了小学教师、中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卫生、农业、工程、建筑、图书文博、水利、体育教练、档案、计生12个初级评审委员会,评聘系列17个。从1992年开始,按照以“考”代“评”的规定,经济系列、会计系列、审计专业、统计系列、计算机软件专业、造价工程专业、国有资产评估师专业、注册税务师专业、国际商务专业、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人员消防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城市规划师18个专业相继开考。至1999年底,全县各系统共评聘、考聘专业技术人员28526人,其中取得高级职称566人,取得中级职称4997人,取得初级职称22963人。经评审和考试取得技术职称并被本单位聘用的,从次月起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1993年起,年年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和任职期满考核,为奖励专业人员及晋升提供重要依据。至1999年底,经考核优秀率占15%,不称职率占0.5%。

郯城县1987~1999年职称晋升统计表(表20-11)
年度高级中级初级备注
1987392541118
19889110353369
1989111812392
1990641325
1991211358
1992273462551
1993274543331
199413810382061
1995513441355
1996433381091
1997381601821
1998472721064
1999525001127

考工晋级

1995年底,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以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为主要内容的考核。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高级工;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中级工;工作年限14年以下并从事本工种工作4年以下或从事本工种工作不到10年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经考核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从取得证书的次月起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1996~1999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113个工种的技术工人申报考核3200人,考核合格3186人,其中高级工1078人,中级工1332人,初级工776人,考核不合格的1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