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于1993年开始,至1999年底,全县485个机关事业单位的16055名干部职工全部参保,2430名离退休、退职人员领取了离退休费用。养老金滚存结余已达2978万元。单位和个人投保率、保险金收缴率及养老金支付率均达100%。(详见本志《人事卷》)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县劳动社会养老保险于1987年8月开始,主要担负全县企业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至1999年底参保企业119户,参保职工18383人,离退休、退职职工2755人,累计收缴养老金10297万元,发放8823万元,滚存结余1850万元。
“文化大革命”前,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由各基层工会上缴全国总工会,实行全国统筹。“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改为企业直接支付。之后,由于县内退休职工大量增加,新老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不均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了改变企业职工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1987年,对全县企业单位的固定工退休费由劳动部门实行县级统筹。根据“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全民企业单位按每月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加退休费用总额的16%提取,县以上集体企业按每月固定职工工资额加退休费用总额的23%提取,并采取逐年测算的方式。1996年全市统一收缴比例,全县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20%,个人3%,并为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建立了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比例按11%记入,定期向职工公布。退休费的发放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形式,即离、退休和退职职工凭工资领取证到指定的银行直接领取。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于1994年4月开始。至1999年底,全县22个乡镇871个行政村的12.5万农民参加投保,养老金滚存结余达3150万元,有2200余名农村老人领取养老保险金。(详见本志《民政卷》)
失业保险 郯城县失业保险工作始于1986年12月。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失业保险基金,事业、企业单位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按工资总额的1%缴纳。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年终结转下年度使用。享受对象是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企业濒临破产在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1999年底,全县共有639家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3173人,收取失业保险金640万元。
医疗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于1995年7月。至1999年底全县机关、事业共161个单位17682人参加医疗保险,其中在职人员15181人,退休职工1778人,离休职工542人,革命伤残军人180人,老红军1人。(详见本志《卫生医药卷》)
工伤保险 1996年前,企业职工因工伤残,其诊疗费均由工作单位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非因工伤残,按疾病处理,职业病按因工伤残处理,另加特殊照顾。1996年1月,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由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工伤保险金,用于因工伤残职工的生活补助。
女工生育保险 1996年1月始,企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8%为职工缴纳女工生育保险金。女工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女工生育时所支付的住院费、医疗费、手术费及女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等。
第九节 社会保障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于1993年开始,至1999年底,全县485个机关事业单位的16055名干部职工全部参保,2430名离退休、退职人员领取了离退休费用。养老金滚存结余已达2978万元。单位和个人投保率、保险金收缴率及养老金支付率均达100%。(详见本志《人事卷》)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县劳动社会养老保险于1987年8月开始,主要担负全县企业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至1999年底参保企业119户,参保职工18383人,离退休、退职职工2755人,累计收缴养老金10297万元,发放8823万元,滚存结余1850万元。
“文化大革命”前,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由各基层工会上缴全国总工会,实行全国统筹。“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改为企业直接支付。之后,由于县内退休职工大量增加,新老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不均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了改变企业职工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1987年,对全县企业单位的固定工退休费由劳动部门实行县级统筹。根据“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全民企业单位按每月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加退休费用总额的16%提取,县以上集体企业按每月固定职工工资额加退休费用总额的23%提取,并采取逐年测算的方式。1996年全市统一收缴比例,全县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20%,个人3%,并为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建立了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比例按11%记入,定期向职工公布。退休费的发放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形式,即离、退休和退职职工凭工资领取证到指定的银行直接领取。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于1994年4月开始。至1999年底,全县22个乡镇871个行政村的12.5万农民参加投保,养老金滚存结余达3150万元,有2200余名农村老人领取养老保险金。(详见本志《民政卷》)
失业保险 郯城县失业保险工作始于1986年12月。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失业保险基金,事业、企业单位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按工资总额的1%缴纳。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年终结转下年度使用。享受对象是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企业濒临破产在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1999年底,全县共有639家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3173人,收取失业保险金640万元。
医疗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于1995年7月。至1999年底全县机关、事业共161个单位17682人参加医疗保险,其中在职人员15181人,退休职工1778人,离休职工542人,革命伤残军人180人,老红军1人。(详见本志《卫生医药卷》)
工伤保险 1996年前,企业职工因工伤残,其诊疗费均由工作单位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非因工伤残,按疾病处理,职业病按因工伤残处理,另加特殊照顾。1996年1月,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由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工伤保险金,用于因工伤残职工的生活补助。
女工生育保险 1996年1月始,企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8%为职工缴纳女工生育保险金。女工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女工生育时所支付的住院费、医疗费、手术费及女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