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6月,县成立了由劳动、工会、经委三方代表组成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主任。同年,劳动局相应成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为管理劳动争议有关事宜的行政管理机构。1994年,设立了仲裁庭,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完善“三方机制”,严格按照办案规则,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至1999年底,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1起,全部按期结案,结案率达100%,其中调解结案14起,仲裁裁决结案7起。
县自1984年试行劳动合同制,至1987年,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逐步规范。1993年12月,在全县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并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严把劳动合同鉴证的质量关。至1999年底,共鉴证各类劳动合同3万余份。通过鉴证,增强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履约责任,有效避免了违法、无效劳动合同,减少了因违法无效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1997年10月,又建立健全了劳动合同台帐制度和劳动合同专管员制度。至1999年底,全县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除破产企业和长期停产企业外,全部建立起劳动合同管理台帐,配备了专、兼职劳动合同专管员。
1995年,县开始推行集体合同制度。1995年10月6日,县成立“郯城县企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领导小组”,同时,劳动局设立“集体合同审查办公室”,职能并入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至1999年底,共审查企业报送集体合同61户,对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第六节 劳动仲裁
1987年6月,县成立了由劳动、工会、经委三方代表组成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主任。同年,劳动局相应成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为管理劳动争议有关事宜的行政管理机构。1994年,设立了仲裁庭,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完善“三方机制”,严格按照办案规则,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至1999年底,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1起,全部按期结案,结案率达100%,其中调解结案14起,仲裁裁决结案7起。
县自1984年试行劳动合同制,至1987年,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逐步规范。1993年12月,在全县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并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严把劳动合同鉴证的质量关。至1999年底,共鉴证各类劳动合同3万余份。通过鉴证,增强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履约责任,有效避免了违法、无效劳动合同,减少了因违法无效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1997年10月,又建立健全了劳动合同台帐制度和劳动合同专管员制度。至1999年底,全县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除破产企业和长期停产企业外,全部建立起劳动合同管理台帐,配备了专、兼职劳动合同专管员。
1995年,县开始推行集体合同制度。1995年10月6日,县成立“郯城县企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领导小组”,同时,劳动局设立“集体合同审查办公室”,职能并入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至1999年底,共审查企业报送集体合同61户,对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产生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