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福利 建国前,县用工单位或个人均无劳动保险。聘工、雇员、典当工等生、老、病死诸项全凭用工者施舍。舍者为仁义,不施亦“公道”,不受法律约束。重坊镇太平村徐慎昌,雇给该镇“恒祥号”炸糕点,辛勤劳作37年,到年老体衰被辞退,沦为乞丐,最后冻死在一过道内。该镇胡昌伍雇刘金贵为其做工,工作中遭车祸致残,胡非但医药费分文未付,反将刘立刻逐出厂门……。此类事举不胜举,此间视之为“常理”。雇工生活福利亦无法定,其发放多带施舍与奖励性质。新村乡西鲍村地主金苏氏(女),1941~1946年间雇刘学栋、冯××(外号“大傻”)二人为长工。每年夏,她都要背着冯送刘一套白布裤褂、一顶斗篷、一领蓑衣,表扬刘干活比冯卖力,并嘱咐刘瞒住冯。反之,又以同样方式与冯。二人皆感其恩,拼命干活力争高低,有时竟恼羞成怒。冯体力不佳未胜刘,积劳成疾,临终前还非常抱歉地对金苏氏说:“我对不起您的小白褂……。”时农业雇工,多数在夏天可享受一套汗裤褂、一顶斗篷、一领蓑衣、一条毛巾。工商雇员可领两吊钱梳洗打扮费(折米4~8斤)。部分大字号亦发放工作裙之类。无论工农商,雇工过节均有额外待遇,但只改善伙食或赠送少量礼品,发放现金的很少。
建国后,固定工和长期临时工即有困难补助费。1956年增加取暖费,但仅限于住集体宿舍单身职工,不发现金,免费供应煤炭。1978年始,改为取暖费每年12元,防暑费每年6元,人人均有。1989年取暖费、防暑费分别增至24元、12元。修车费自1975年始,每人每月1.5元,后增至5元,1997年调至10元。1980年给予职工每人每月洗理费男2元、女2.5元,1984年调整为男4元、女5元,1997年调至每月15元。此外还有回民伙食补助费、粮差补助、书报费等。在供给制时期,县职工亲属在农村者,享受免费代耕代种。1958~1979年间,全民和县以上集体固定工、长期临时工家属在农村者,如工分过低,吃不上平均口粮,可照顾吃平均,所欠工分折为现金由职工向生产队交纳。1980年后,农村普遍实行生产责任制,每到农忙季节,单位照顾家居农村职工10天左右假期,期内工资照发。
因工伤残 全县和县以上集体固定工和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合同制工人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期间膳食费和就医费用,均由用工单位负担。医疗期间照发原工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他人照顾的,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70~100%,直至死亡为止;虽丧失劳动能力,但饮食起居尚能自理的,按月领取工资的60%;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位分配做适当工作,并付以相应工资。临时工、季节工和试用人员,医疗期间费用与工资均同固定工,残废抚恤则一次付给本人12个月工资。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位分配做适当工作。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医疗费用、工资待遇同国营,但残废抚恤和安置条件各异。
疾病和非因工伤残 全民、县以上集体固定工和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合同制工人的诊疗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等均由企业负担;个别经济困难者企业酌情补助。停止工作连续医疗半年以内者,1980年前有统一规定,即工龄8年以上者发工资100%;2年以内者发60%;介于中间者发70~95%。1980年后不少企业单位自行定规,差异较大,但多数企业单位仍发工资50%以上。停止工作连续医疗半年以上者,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为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救济费,3年以上发原工资60%;不满1年发40%;之间发50%。此费用发至恢复工作或确定残废、死亡为止。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丧失劳动能力退职后,除领取非因工残废救济费、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外,其它劳动保险待遇均停止享受。临时工、季节工和试用人员医疗费用,3个月内同固定工,但工资只发50%;3个月后仍未痊愈者,企业单位一次性付给本人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折合本人3个月工资)。1985年后,职工医疗费改革,企业单位多自行定规,方法各异。
死亡和遗属抚恤 全民和县以上集体固定工、长期临时工、合同制工人,丧葬费数额为单位人均月工资的3倍;抚恤费供养标准,供养1人者发月工资25%,2人者发月工资40%,3人以上者发50%,该费用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子女为年满16周岁。临时工、季节工和试用人员,丧葬费数额为单位人均月工资额的2倍,无其他抚恤补助。
退休退职 全民和县以上集体固定工,计划内长期临时工,1953年规定,男60周岁、女50周岁可退职养老,养老费数额,连续工龄5~10年为月工资额50%,10~15年为60%,16年以上为70%,供养至去世为止。井下矿工和高温、低温等特殊行业条件放宽。1978年规定,男60岁,女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可办退休。退休费发放标准,抗日战争期间参加工作,发月工资90%,解放战争时期的发80%,建国后工作连续工龄20年以上的发75%,15~20年发70%,10~15年发60%,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退职标准,不具备退休条件,而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职费发月标准工资40%,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发至去世为止。1984年后规定,男60周岁,女55周岁,连续工龄满25年的可办理退休,退休费领取标准: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发100%,抗日战争时期的每年加发1~1.5个月工资,抗日战争前加发2个月工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待遇,自1986年10月1日起,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但退休费标准需按个人和单位缴纳退休养老金年限长短、金额多少和本人工资状况等不同比例确定。
遗属就业 自1977年,县内允许因公死亡职工1名遗属就业,具体方法:①职工死亡当年,凡子女符合招工条件的,无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均可安排招收1人就业;②子女年幼,爱人符合条件的可招工就业,无子女的,家属招工条件可放宽至农业户口;③若未婚的可招收1名符合条件的弟妹工作。1978年5月实行凡办理退休、退职的工人均可享受1名子女顶班制度。1984年对子女顶班制度进行修改,1986年10月1日废除子女顶班制度。
妇女生育补助 1950年“妇婴费”规定:女职工每月发火纸(草纸)30张;大产发红糖1公斤,鸡2只,鸡蛋60个,火纸200张,棉花2公斤,白布80尺;双生的加倍;4个月以上小产,按照大产标准,但白布、棉花不发;4个月以内流产按小产标准减半;父母均为职工的婴幼儿保育费,2周岁内月发小米80斤,2~4周岁增为100斤,4~6周岁为110斤,6周岁以上按成人标准。1953年规定女工产假56天,工资照发;难产和双胞胎的增产假14天,不满7个月小产假期30天,工资照发;孕期检查费、接生费及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女职工或男职工之妻生育时发给旧币4万元生育补助费。1979年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每月补助5元独生子女费,产假为70天,女职工婴儿两周岁内请长假可发60~75%本人月标准工资,工龄连续计算;男职工绝育手术假期30天,工资照发;女职工绝育手术假期70天,工资照发。
第五节 劳保福利
生活福利 建国前,县用工单位或个人均无劳动保险。聘工、雇员、典当工等生、老、病死诸项全凭用工者施舍。舍者为仁义,不施亦“公道”,不受法律约束。重坊镇太平村徐慎昌,雇给该镇“恒祥号”炸糕点,辛勤劳作37年,到年老体衰被辞退,沦为乞丐,最后冻死在一过道内。该镇胡昌伍雇刘金贵为其做工,工作中遭车祸致残,胡非但医药费分文未付,反将刘立刻逐出厂门……。此类事举不胜举,此间视之为“常理”。雇工生活福利亦无法定,其发放多带施舍与奖励性质。新村乡西鲍村地主金苏氏(女),1941~1946年间雇刘学栋、冯××(外号“大傻”)二人为长工。每年夏,她都要背着冯送刘一套白布裤褂、一顶斗篷、一领蓑衣,表扬刘干活比冯卖力,并嘱咐刘瞒住冯。反之,又以同样方式与冯。二人皆感其恩,拼命干活力争高低,有时竟恼羞成怒。冯体力不佳未胜刘,积劳成疾,临终前还非常抱歉地对金苏氏说:“我对不起您的小白褂……。”时农业雇工,多数在夏天可享受一套汗裤褂、一顶斗篷、一领蓑衣、一条毛巾。工商雇员可领两吊钱梳洗打扮费(折米4~8斤)。部分大字号亦发放工作裙之类。无论工农商,雇工过节均有额外待遇,但只改善伙食或赠送少量礼品,发放现金的很少。
建国后,固定工和长期临时工即有困难补助费。1956年增加取暖费,但仅限于住集体宿舍单身职工,不发现金,免费供应煤炭。1978年始,改为取暖费每年12元,防暑费每年6元,人人均有。1989年取暖费、防暑费分别增至24元、12元。修车费自1975年始,每人每月1.5元,后增至5元,1997年调至10元。1980年给予职工每人每月洗理费男2元、女2.5元,1984年调整为男4元、女5元,1997年调至每月15元。此外还有回民伙食补助费、粮差补助、书报费等。在供给制时期,县职工亲属在农村者,享受免费代耕代种。1958~1979年间,全民和县以上集体固定工、长期临时工家属在农村者,如工分过低,吃不上平均口粮,可照顾吃平均,所欠工分折为现金由职工向生产队交纳。1980年后,农村普遍实行生产责任制,每到农忙季节,单位照顾家居农村职工10天左右假期,期内工资照发。
因工伤残 全县和县以上集体固定工和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合同制工人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期间膳食费和就医费用,均由用工单位负担。医疗期间照发原工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他人照顾的,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70~100%,直至死亡为止;虽丧失劳动能力,但饮食起居尚能自理的,按月领取工资的60%;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位分配做适当工作,并付以相应工资。临时工、季节工和试用人员,医疗期间费用与工资均同固定工,残废抚恤则一次付给本人12个月工资。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位分配做适当工作。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医疗费用、工资待遇同国营,但残废抚恤和安置条件各异。
疾病和非因工伤残 全民、县以上集体固定工和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合同制工人的诊疗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等均由企业负担;个别经济困难者企业酌情补助。停止工作连续医疗半年以内者,1980年前有统一规定,即工龄8年以上者发工资100%;2年以内者发60%;介于中间者发70~95%。1980年后不少企业单位自行定规,差异较大,但多数企业单位仍发工资50%以上。停止工作连续医疗半年以上者,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为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救济费,3年以上发原工资60%;不满1年发40%;之间发50%。此费用发至恢复工作或确定残废、死亡为止。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丧失劳动能力退职后,除领取非因工残废救济费、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外,其它劳动保险待遇均停止享受。临时工、季节工和试用人员医疗费用,3个月内同固定工,但工资只发50%;3个月后仍未痊愈者,企业单位一次性付给本人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折合本人3个月工资)。1985年后,职工医疗费改革,企业单位多自行定规,方法各异。
死亡和遗属抚恤 全民和县以上集体固定工、长期临时工、合同制工人,丧葬费数额为单位人均月工资的3倍;抚恤费供养标准,供养1人者发月工资25%,2人者发月工资40%,3人以上者发50%,该费用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子女为年满16周岁。临时工、季节工和试用人员,丧葬费数额为单位人均月工资额的2倍,无其他抚恤补助。
退休退职 全民和县以上集体固定工,计划内长期临时工,1953年规定,男60周岁、女50周岁可退职养老,养老费数额,连续工龄5~10年为月工资额50%,10~15年为60%,16年以上为70%,供养至去世为止。井下矿工和高温、低温等特殊行业条件放宽。1978年规定,男60岁,女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可办退休。退休费发放标准,抗日战争期间参加工作,发月工资90%,解放战争时期的发80%,建国后工作连续工龄20年以上的发75%,15~20年发70%,10~15年发60%,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退职标准,不具备退休条件,而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职费发月标准工资40%,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发至去世为止。1984年后规定,男60周岁,女55周岁,连续工龄满25年的可办理退休,退休费领取标准: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发100%,抗日战争时期的每年加发1~1.5个月工资,抗日战争前加发2个月工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待遇,自1986年10月1日起,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但退休费标准需按个人和单位缴纳退休养老金年限长短、金额多少和本人工资状况等不同比例确定。
遗属就业 自1977年,县内允许因公死亡职工1名遗属就业,具体方法:①职工死亡当年,凡子女符合招工条件的,无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均可安排招收1人就业;②子女年幼,爱人符合条件的可招工就业,无子女的,家属招工条件可放宽至农业户口;③若未婚的可招收1名符合条件的弟妹工作。1978年5月实行凡办理退休、退职的工人均可享受1名子女顶班制度。1984年对子女顶班制度进行修改,1986年10月1日废除子女顶班制度。
妇女生育补助 1950年“妇婴费”规定:女职工每月发火纸(草纸)30张;大产发红糖1公斤,鸡2只,鸡蛋60个,火纸200张,棉花2公斤,白布80尺;双生的加倍;4个月以上小产,按照大产标准,但白布、棉花不发;4个月以内流产按小产标准减半;父母均为职工的婴幼儿保育费,2周岁内月发小米80斤,2~4周岁增为100斤,4~6周岁为110斤,6周岁以上按成人标准。1953年规定女工产假56天,工资照发;难产和双胞胎的增产假14天,不满7个月小产假期30天,工资照发;孕期检查费、接生费及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女职工或男职工之妻生育时发给旧币4万元生育补助费。1979年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每月补助5元独生子女费,产假为70天,女职工婴儿两周岁内请长假可发60~75%本人月标准工资,工龄连续计算;男职工绝育手术假期30天,工资照发;女职工绝育手术假期70天,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