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报酬 民国时期,全县经济落后,工商业大多以手工业、家庭作坊和私营商号为主,个人经营,不需支付工资。少数规模较大的手工业和私营商号才雇用几个或几十个伙计进行生产经营。报酬主要有货币工资、粮食(实物工资)和货币、实物加伙食等几种形式。计算报酬方法多为计时制,部分计件制。前者广泛应用于各行业,后者仅在短工和少数部门实行,工资标准均按等级发放。
家庭作坊或私营商号雇员大致可分为4级,即“大掌柜的”或称“经理”等,为领导者;“二掌柜的”(为帐房先生,技师一类人员);伙计(又称“伙友”、“二友”等,为普通劳动者);徒工(即学徒,中有相当数量童工)。农业雇员只在长工中分等级,如大管家、二管家、大工、二工、童工等;短工则多实行计件制而不划等级。
工资标准变化幅度较大,受季节、天气、丰歉等因素影响甚多,尤其短工更如此。最高时每人每天1~2块银元,而低者工钱分文不付,只有一日三餐而已。多数情况下,实行货币加伙食,即月付工资且供食宿。大掌柜的年薪70~80块银元(按一银元一斗米折算,下同);二掌柜的40~50块银元;伙计20~30块银元;学徒无工钱。农村雇工比照此等级,但多低于此。伙食标准无定规,随工场、商号效益而定,差别较大。大字号获利甚丰,雇员一日三餐有鱼肉酒食;小字号则略高于当地农户,仅年节可见酒肉。中等字号则介于二者之间。但无论何类,一家雇员多享用同等伙食。农村雇员多低于城镇,除大管家享用类同东家外,余者同一伙食。雇主之间差别较大。如新村乡黄村黄连壁、黄绍钦两家地主,前者“早晨茶(白开水)、晚上茶,一天三顿烂豆芽,短工吃了能受住,东家吃了屁股麻。”后者为雇工所表扬,歌曰:“黄连壁你眼没瞎,你看南头绍钦家,小麦糊涂(稀饭)绿豆芽,黄鲫子鱼儿一大掐,白面馒头尽着吃,青皮鸭蛋每人仨。”工钱、伙食等虽事先商定,但业主克扣雇工、巧取豪夺者仍不罕见。故许多雇工劳苦终生,到头仍一无所有。既使能得到报酬,亦仅供维持较低的生活水平。
供给制和工分制 建国初,国营企事业单位等实行供给制。主要是供给职工伙食、服装和肥皂等少量生活用品,并给予部分津贴。1952年4月16日,据华东军政委员会所颁《华东区统一工资计算单位办法》,职工报酬改定为“工资分”,每分中含粮食0.8斤、白细布0.2尺、植物油0.05斤、食盐0.02斤、煤2斤(折柴为4.4斤)。各项实物价格均按国营贸易公司或合作社零售牌价计算。
货币工资制 1952年,县花纱布公司和百货、粮食、油脂、木材贸易及烟酒专卖等公司职工,首先由供给制改为货币工资制。至1955年7月,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亦全部废除供给制而改用货币工资。此间,县生产工人工资标准为10个等级,月工资22~70元;技术人员为19个等级,月工资22~83元。为解决物价差额,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6%实行物价补贴。1956年8月工资改革,工矿企业干部实行职务工资,生产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1957~1963年间,均进行过数次不同程度调级,对煤矿、建筑等工资偏低行业上调与其它行业平衡。“文化大革命”期间除1971年曾有局部调整外,全县职工工资基本未动。1977年调资重点是低工资人员;1981年调资为普调,对1978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均普调一级,少数工作成绩优异,工龄较长与同类人员相比工资偏低者升两级。1982、1983年调资,基本同1981年,不同之处仅在于扩大普调范围,并明确界定升两级人员范围。1985年工资改革,企业推行岗位工资制,国家对企业逐步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国家不再统一安排职工工资调整。
工资形式 县工资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两种和浮动工资、奖励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等辅助工资。
计时工资是按照职工的工资等级和相应工资标准,用劳动时间计量支付工资。其中包括小时工资、日工资、月工资三种方法。民国期间一般计日标准在12小时以上;建国后至1956年前一般为10小时;1956年7月国家规定8小时为一工作日。
计件工资是按照劳动者完成的合格产品数量(或作业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核算和支付报酬的一种形式。建国前此法在县广泛应用。1950年后,在工业、基建和手工业操作或产品变动不大的企业中实行。1958~1962年间曾一度受到限制。1962年又在部分企业中恢复试行。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再次被废弃。直至1978年后,不仅个体、集体企业中普遍使用,国营企业中亦日渐推行。1999年底,全县凡能实行计件工资的厂矿、车间、工序岗位,全部实行了计件工资。采用的形式有直接计件、超额计件、包干计件等。
浮动工资有传统和现代两种做法。民国间和建国后部分个体企业均使用传统方法,即把劳动者全部工资与企业经营效益系在一起,经济效益好上浮,反之下浮。建国后,国营和集体企业,多使用现代做法,即把劳动者基本工资的一部分或全部与奖金捆在一起,随企业经营效益和劳动者贡献成果浮动。1980年前,极少使用此法。1982年后逐渐推开。到1985年,财贸系统基层单位和多数工矿企业已普遍使用,收到良好效果。财贸系统多为联销联利,工资全部浮动;工业系统多将工资30%左右与奖金捆在一起浮动。
奖金是对劳动者超额完成任务或做出突出贡献,除按标准工资发放外增发部分报酬作为奖励。建国前称为“赏钱”;建国后称“奖金”。建国前行赏,数额多寡多由用工者自决,但有时亦据劳动者争讨程度而定。当时用工者为自身发展需要,用此法较多且较注重实效。如马头镇胜利街徐颂廷,青年时代曾在该镇“美华同”商店当伙计,一次曾收购7万多斤板栗运销上海。业主初时嫌多,将其狠批一顿。待看到销后获利甚丰,即付奖金120块银元。时境内盛行此风,以马头为集中代表。该镇“还盛”、“长丰”等数百家工商企业几乎争相使用此法以招揽人才和提高效益。建国后,随国家奖励政策的变化,历经多次调整。建国初,实行年底双薪制度,1953年取消。1954年,企业实行单项奖,包括超产奖、节约奖、安全奖等。1958年停止发放单项奖,统一发放“大跃进奖”。1960年更名为“综合奖”。1965年对奖励名目进行清理整顿,在多数企业中推行“发明奖”、“技术革新奖”、“节约奖”等。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批判“奖金挂帅、物资刺激”,取消各种奖金。1974年后,部分企事业单位从工资总额中按月提取7%作为奖金,按人均摊,名曰“附加工资”。1978年后,试行一次性年终奖励办法。
津贴是付给特定条件下从事劳动的职工的额外劳动报酬。建国前罕见。建国后主要用于井下、野外、高温、夜班和出差等项。井下津贴自1963年10月开始,主要在煤矿中实行,标准为下井工人标准工资的15%,按下井天数计算。夜班津贴自1965年9月开始,按国家规定,对从零点至次日8点作业的生产工人实行津贴。1974年前标准为每班0.2~0.3元,1974年后改为0.4~0.8元;1990年为1元左右,至1999年底每人每月10~50元不等。出差津贴,民国间县内称之为“鞋袜磨损费”或“打尖费”;建国后改称“出发费”或“差旅费”。1970年县规定为每人每天县内补助0.5元,县外0.8元,之后多次变更,至1990年行政事业单位按县内每人每天1.5元,区内3.0元,区外3.5元,省外4.0元执行。企业视情况有多种形式,如购销额与出发费挂钩等,多与经营效益相联系。野外津贴,自1959年始行,范围是勘探、建筑、农村、交通等野外作业行业,标准为每天0.2~0.8元不等,后亦多动变更,至1999年每人每月补助10~30元不等。
第四节 劳动报酬
雇工报酬 民国时期,全县经济落后,工商业大多以手工业、家庭作坊和私营商号为主,个人经营,不需支付工资。少数规模较大的手工业和私营商号才雇用几个或几十个伙计进行生产经营。报酬主要有货币工资、粮食(实物工资)和货币、实物加伙食等几种形式。计算报酬方法多为计时制,部分计件制。前者广泛应用于各行业,后者仅在短工和少数部门实行,工资标准均按等级发放。
家庭作坊或私营商号雇员大致可分为4级,即“大掌柜的”或称“经理”等,为领导者;“二掌柜的”(为帐房先生,技师一类人员);伙计(又称“伙友”、“二友”等,为普通劳动者);徒工(即学徒,中有相当数量童工)。农业雇员只在长工中分等级,如大管家、二管家、大工、二工、童工等;短工则多实行计件制而不划等级。
工资标准变化幅度较大,受季节、天气、丰歉等因素影响甚多,尤其短工更如此。最高时每人每天1~2块银元,而低者工钱分文不付,只有一日三餐而已。多数情况下,实行货币加伙食,即月付工资且供食宿。大掌柜的年薪70~80块银元(按一银元一斗米折算,下同);二掌柜的40~50块银元;伙计20~30块银元;学徒无工钱。农村雇工比照此等级,但多低于此。伙食标准无定规,随工场、商号效益而定,差别较大。大字号获利甚丰,雇员一日三餐有鱼肉酒食;小字号则略高于当地农户,仅年节可见酒肉。中等字号则介于二者之间。但无论何类,一家雇员多享用同等伙食。农村雇员多低于城镇,除大管家享用类同东家外,余者同一伙食。雇主之间差别较大。如新村乡黄村黄连壁、黄绍钦两家地主,前者“早晨茶(白开水)、晚上茶,一天三顿烂豆芽,短工吃了能受住,东家吃了屁股麻。”后者为雇工所表扬,歌曰:“黄连壁你眼没瞎,你看南头绍钦家,小麦糊涂(稀饭)绿豆芽,黄鲫子鱼儿一大掐,白面馒头尽着吃,青皮鸭蛋每人仨。”工钱、伙食等虽事先商定,但业主克扣雇工、巧取豪夺者仍不罕见。故许多雇工劳苦终生,到头仍一无所有。既使能得到报酬,亦仅供维持较低的生活水平。
供给制和工分制 建国初,国营企事业单位等实行供给制。主要是供给职工伙食、服装和肥皂等少量生活用品,并给予部分津贴。1952年4月16日,据华东军政委员会所颁《华东区统一工资计算单位办法》,职工报酬改定为“工资分”,每分中含粮食0.8斤、白细布0.2尺、植物油0.05斤、食盐0.02斤、煤2斤(折柴为4.4斤)。各项实物价格均按国营贸易公司或合作社零售牌价计算。
货币工资制 1952年,县花纱布公司和百货、粮食、油脂、木材贸易及烟酒专卖等公司职工,首先由供给制改为货币工资制。至1955年7月,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亦全部废除供给制而改用货币工资。此间,县生产工人工资标准为10个等级,月工资22~70元;技术人员为19个等级,月工资22~83元。为解决物价差额,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6%实行物价补贴。1956年8月工资改革,工矿企业干部实行职务工资,生产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1957~1963年间,均进行过数次不同程度调级,对煤矿、建筑等工资偏低行业上调与其它行业平衡。“文化大革命”期间除1971年曾有局部调整外,全县职工工资基本未动。1977年调资重点是低工资人员;1981年调资为普调,对1978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均普调一级,少数工作成绩优异,工龄较长与同类人员相比工资偏低者升两级。1982、1983年调资,基本同1981年,不同之处仅在于扩大普调范围,并明确界定升两级人员范围。1985年工资改革,企业推行岗位工资制,国家对企业逐步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国家不再统一安排职工工资调整。
工资形式 县工资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两种和浮动工资、奖励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等辅助工资。
计时工资是按照职工的工资等级和相应工资标准,用劳动时间计量支付工资。其中包括小时工资、日工资、月工资三种方法。民国期间一般计日标准在12小时以上;建国后至1956年前一般为10小时;1956年7月国家规定8小时为一工作日。
计件工资是按照劳动者完成的合格产品数量(或作业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核算和支付报酬的一种形式。建国前此法在县广泛应用。1950年后,在工业、基建和手工业操作或产品变动不大的企业中实行。1958~1962年间曾一度受到限制。1962年又在部分企业中恢复试行。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再次被废弃。直至1978年后,不仅个体、集体企业中普遍使用,国营企业中亦日渐推行。1999年底,全县凡能实行计件工资的厂矿、车间、工序岗位,全部实行了计件工资。采用的形式有直接计件、超额计件、包干计件等。
浮动工资有传统和现代两种做法。民国间和建国后部分个体企业均使用传统方法,即把劳动者全部工资与企业经营效益系在一起,经济效益好上浮,反之下浮。建国后,国营和集体企业,多使用现代做法,即把劳动者基本工资的一部分或全部与奖金捆在一起,随企业经营效益和劳动者贡献成果浮动。1980年前,极少使用此法。1982年后逐渐推开。到1985年,财贸系统基层单位和多数工矿企业已普遍使用,收到良好效果。财贸系统多为联销联利,工资全部浮动;工业系统多将工资30%左右与奖金捆在一起浮动。
奖金是对劳动者超额完成任务或做出突出贡献,除按标准工资发放外增发部分报酬作为奖励。建国前称为“赏钱”;建国后称“奖金”。建国前行赏,数额多寡多由用工者自决,但有时亦据劳动者争讨程度而定。当时用工者为自身发展需要,用此法较多且较注重实效。如马头镇胜利街徐颂廷,青年时代曾在该镇“美华同”商店当伙计,一次曾收购7万多斤板栗运销上海。业主初时嫌多,将其狠批一顿。待看到销后获利甚丰,即付奖金120块银元。时境内盛行此风,以马头为集中代表。该镇“还盛”、“长丰”等数百家工商企业几乎争相使用此法以招揽人才和提高效益。建国后,随国家奖励政策的变化,历经多次调整。建国初,实行年底双薪制度,1953年取消。1954年,企业实行单项奖,包括超产奖、节约奖、安全奖等。1958年停止发放单项奖,统一发放“大跃进奖”。1960年更名为“综合奖”。1965年对奖励名目进行清理整顿,在多数企业中推行“发明奖”、“技术革新奖”、“节约奖”等。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批判“奖金挂帅、物资刺激”,取消各种奖金。1974年后,部分企事业单位从工资总额中按月提取7%作为奖金,按人均摊,名曰“附加工资”。1978年后,试行一次性年终奖励办法。
津贴是付给特定条件下从事劳动的职工的额外劳动报酬。建国前罕见。建国后主要用于井下、野外、高温、夜班和出差等项。井下津贴自1963年10月开始,主要在煤矿中实行,标准为下井工人标准工资的15%,按下井天数计算。夜班津贴自1965年9月开始,按国家规定,对从零点至次日8点作业的生产工人实行津贴。1974年前标准为每班0.2~0.3元,1974年后改为0.4~0.8元;1990年为1元左右,至1999年底每人每月10~50元不等。出差津贴,民国间县内称之为“鞋袜磨损费”或“打尖费”;建国后改称“出发费”或“差旅费”。1970年县规定为每人每天县内补助0.5元,县外0.8元,之后多次变更,至1990年行政事业单位按县内每人每天1.5元,区内3.0元,区外3.5元,省外4.0元执行。企业视情况有多种形式,如购销额与出发费挂钩等,多与经营效益相联系。野外津贴,自1959年始行,范围是勘探、建筑、农村、交通等野外作业行业,标准为每天0.2~0.8元不等,后亦多动变更,至1999年每人每月补助10~3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