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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职工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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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被雇者更换职业或地方均自我选择,用工者用工多寡均据其经营情况自定。

建国初,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职工调配属人事科。1958年企事业单位迅速发展,职工调配始属劳动科。调配原则是:调剂余缺,保障生产;解决职工生活困难,调动工作积极因素;调进调出保持平衡,严防单位人员超编。照此原则,凡急需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位,优先调入;凡人员饱和的单位,调入严格控制,除对调外,一般不予办理。调配范围是:全民固定工不受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集体固定工则一般不能进入全民单位,且难于出县外调;一切计划外用工和学徒工均不能调动。调配方法是:单位需调配职工,应先报劳动部门审理;调出部门先转职工档案给调入部门,经调入部门同意并确定工作岗位后办理调动手续。跨县、跨地区、跨省调动,须报相应一级劳动部门批准。此调配原则、方法一直延用至1999年底未有变更。

1980年起,劳动部门根据有利于职工生活,又不妨碍各地建设的原则,为夫妻两地分居职工牵线搭桥,分期分批地进行解决。同时,对历年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家属,安置在县内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工作。

郯城县1990~1999年职工调动统计表 表20-1 单位:人
年度总计由外地单位调入调往外地单位
全民集体小计省外调入本省地市县调入小计调出省外调出本省地市县
全民集体全民集体全民集体全民集体全民集体全民集体
199017326103832112241478
1991231995544114148965
1992212189642513127864
19931921510273314117972
1994181887464110115754
19951922593623141381162
19962323774532161612947
19972417510273319714453
199825159106213816510362
19992513134201141299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