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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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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制度 民国年间用工制度主要有招聘制、雇佣制、典当制3种。招聘制,多在技术行业实行。用工者聘请他人办理企事业,其工资待遇较高。他们多在重要岗位任职,用工者可随时解聘,被聘者亦可自由辞聘,但应有聘书或相应手续,此类人员多怀有一技之长。雇佣制,在境内作坊工场中最为普遍。用工者与雇员达成协议,然后按协议付给报酬;被雇者则按协议出工。同招聘制一样,用工者可随意决定雇工存留,被雇者亦可随时辞雇。此类人员多系普通劳动者,且因寻找职业困难,故多数不敢冒犯用工者。典当制,多发生在极为贫困者之中。用工者以金钱或财物典当劳动者为其劳动,被典者在无力赎身之前,必须无条件为用工者劳动,且报酬极低,劳作辛苦,除供给食宿外,几乎一无所有,实质上就是卖身工。此类人员多为妇女、儿童。
建国后,实行企业固定工制度。1956年完成对手工业和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开始有计划地招收新工人,并对临时工、合同工、试用工分批转为企业固定工。1958年,大办钢铁、大办水利等,全县各企事业单位竞相招工。1957年全县包括联营企业实有职工3087人,1958年即达17037人,一年净增4.5倍。1959年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减少机构,压缩非生产性人员。1961年初开始大量精简清退职工。清退对象是1958年来自农村的职工和之后就业的职工家属,当年清退10721人,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2230人,集体所有制企业8491人。时因农村生活高于城镇,故精简清退易于进行。此后,严格控制招收使用农村劳动力,招收新工人及合同工、临时工转正等手续须报地区劳动局审查、省劳动厅批准。1968年在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回乡的同时,对留城知识青年进行就业安置,实行统包统配。1971年推行固定工和“亦工亦农”用工制度。“亦工亦农”制工人,均系农村户口,亦系计划外用工。农业生产责任制前,交纳月工资50%给生产队记工参加分配;责任制后工资全部归己而自种责任田增加收入。1977年7月,全县共有“亦工亦农”人员2901人,占职工总数38.7%。1980年1月,均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至1982年底,合同期满,此用工制度取消,80%以上人员辞退,其余多转为临时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乡镇企业、村办企业、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异军突起,用工制度亦出现多种形式。1979年推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就业、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用工制度。1984年推行劳动合同制度。1989~1991年,计划外用工分别转为城镇合同制、农民合同制或清退。1992年,企业进行人事、工资、社会保险三项制度改革,国家对企业用工实行宏观调控,企业自立,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废除统包统配的用工制度。1993年底,全县企业普遍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
职业介绍 民国年间,大多采取直接洽谈或第三者介绍两种方式。前者当面谈妥,双方同意即可;后者则须覆行一定程序。此间,县内招收徒工或雇工时,此第三者通称为“引进师”或“荐工的”,自当熟悉双方情况,从中撮合,达成协议,签订契约,招工即算完毕。
建国初,私营企业招工仍沿用民间方法。县以下集体企业用工则须先造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名额分至基层村队。被推荐者持村队介绍信到用工单位报到即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县级集体企业用工,须先向县统计科(后改为劳动科)写出招工申请报告,待批准后再据此物色人选,被选中者填写登记表,用工单位在表上盖章后返交统计科存档,招工即告完毕。1964年改为县劳动局接上级下达招工指标后,报县政府批准,将指标分至各单位,由单位选拔推荐,劳动局组织体检合格后分配工作。1982年始,改为一年一度招工,时间定在12月下旬。待业者按招工条件到劳动局报名,经文化考核,按考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文化成绩合格者须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领取录取通知书到用工单位报到。1990年为县化肥厂、农机厂、黄山煤矿、服装厂招收工人220名。同年全县清退农村劳动力补充安置城镇待业青年339人,安置城镇退伍军人123人。1991年安置城镇待业青年520人。1993年实行企业自主用工制度。同年6月,县劳动局成立职业介绍所,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为用工单位和个人办理招聘介绍手续,开始由政府统配就业转向市场就业。至1999年12月底,职业介绍所共为7800人办理了用工招聘手续。
劳务输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增加。1985年,全县农村剩余劳动力达25万人。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1986年县劳动局增设劳务输出办公室,负责全县的劳务输出管理工作,当年就向济南、东营、南京等地输出劳务工500多人。1992年6月,全县22个乡镇建立了劳动服务站,设专人负责本乡镇的劳务输出工作。县劳务输出办公室在东营胜利油田、青岛双星鞋厂、上海虹桥国际机场等劳务工集中地设立办事处,劳务输出渐成规模。
劳动部门进行劳务输出时,一般要派人对用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对输出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签订劳务合同,实行跟踪管理服务,确保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1986~1999年底,全县共输出剩余劳动力36万人次,输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8万人次,向国外输出50多人次。县劳务输出务工人员不仅技术素质较高,而且思想素质过硬,如东营胜利油田务工人员宋敏旺(归义乡茅茨村人),为保护油田财产,只身勇斗盗窃歹徒,壮烈牺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追认为革命烈士;青岛黄岛油库务工人员王玉宝(郯城镇王卸村人)在黄岛油库扑火战斗中表现英勇,受到李鹏总理的亲切接见。
在非劳动部门输出人员中,以花园乡、高峰头镇成建制输出建筑工、重坊镇成建制向上海输出经商、炒货人员为多。另有众多个人外出务工者。
劳服企业 郯城县自1990年始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简称劳服企业),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失业人员任务。当年建劳服企业12家,安置待业人员300人。1991~1998年间,劳服企业户数虽几经增减,但累计发展户数仍达60家,累计安置城镇待业、失业、下岗职工及企业富余人员2087人。至1999年底,全县有劳服企业13家,安置失业下岗职工589人。
下岗职工再就业 20世纪90年代,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调整产业结构,出现了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至1997年,全县共有破产、改制企业5家,企业富余人员、下岗职工达2000人。1998年7月,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劳动局,简称再就业办公室。1998年对企业富余人员、下岗职工实行分流安置,当年有1500人分流到效益较好的企业。对实在没有工作单位、无收入者,由劳动部门发放困难补助金,至1999年,共发放241万元。再就业办公室设立后,负责审批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下岗职工托管协议,进行再就业培训及管理,发放基本生活费等工作。县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1999年底,有535名下岗职工经再就业培训中心培训后实现了再就业,有47名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再就业率达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