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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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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 自1950年《婚姻法》公布到1951年下半年,全县普遍实行自主结婚登记。年龄为男20岁,女18岁;不准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干涉。
1952年3月统计,全县要求重新自主登记结婚者2126对,依法离婚者879对,同时调解众多家庭矛盾。
1955年5月,《婚姻登记办法》公布。同年,省民政厅印发《结婚证书》样本,郯城县婚姻登记制度日趋完善。
1980年,新《婚姻法》公布后,婚姻登记制度又依新法相应修改完善。
1985年前,县婚姻登记由乡政府文书办理。1985年后,改由民政局办理。乡民政助理员兼职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
1997年5月,民政局成立了“郯城县婚姻登记管理处”,将全县22个乡镇的结婚登记收归民政局集中办理。到1999年12月,共为15498对青年男女办理了结婚登记,晚婚率达98.6%。
改革开放后,与外省通婚率逐年提高,1995~1999年,共有2623名青年与外省青年通婚。
离婚登记 根据《婚姻法》中关于“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规定,在办理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时,一般都慎重处理,首先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实在调解不好的,要了解当事人的婚姻基础,搞清当事人的婚姻是包办婚姻,还是出于逃避债务或计划生育处罚等目的。对出于不良目的者,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对确属感情基础不好,感情已经破裂的,准予离婚登记。在发给《离婚证》的同时,收回《结婚证》注销。注意保护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慎重处理离婚后财产,对子女、财产等处理有纠分者,交人民法院处理。1995~1999年,办理协议离婚登记45对。
复婚登记 部分已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经过一段时间的分居生活和冷静思考,有些又与原配偶复婚。复婚登记,基本和结婚登记相同,只是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婚姻登记机关在发给《结婚证》的同时,把原《离婚证》收回注销。1980~1999年,共办理复婚登记38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