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婚姻制度改革 资料库:郯城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郯城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section/1/article/51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section/1/article/51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建国前,郯城县男婚女嫁多依“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没有婚姻自由。早婚、买卖婚姻、一夫多妻盛行。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公布了《婚姻法》,郯城县同时制定了贯彻执行《婚姻法》实施细则,强调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禁止重婚纳妾,禁止早婚及买卖婚姻,青年男女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1981年1月,郯城县实施新的《婚姻法》,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宣传,使新的《婚姻法》家喻户晓。
    1996年4月,全县各村成立“红白理事会”,帮助村民喜事新办。
    1997年6月8日,县民政局成立了“婚嫁服务中心”和“非法婚姻稽查大队”。“服务中心”在为群众搞好婚姻介绍的同时,为婚姻当事人提供婚嫁服务。“稽查大队”对全县的婚姻进行督查和监控,减少非法婚姻的发生。至1999年底,全县共清理非法婚姻6536对,为已到法定年龄的2610对青年男女补办了《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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