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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敬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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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建县级敬老院1处,地址在烈士陵园南侧,入院15位老人,其中烈属13人,退休老人2人。该院实行“勤俭办院、以副养院”方针,自种3亩地,年产粮食500公斤。入院老人除按国家标准供应粮食外,每人每月再补粮1.5~2.5公斤。敬老院还自办弹棉厂,当年收入900元;喂养生猪7头,食肉自给有余。
1958年12月10日,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指出:“要办好敬老院,为那些无子女依靠的老年人(五保户)提供一个较好的生活场所。”由于受“左”倾思潮的影响,全县各公社不顾实际需要和经济能力,一哄而上,均办起了各种形式的“敬老院”、“幸福院”。因条件不成熟,加之经济困难,至1960年底,随人民公社“大食堂”的停办,大部分敬老院随之解体。“五保”对象只好回村分散居住,仍由集体供养。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敬老院工作再一次受挫,部分“五保”对象被批斗,使仅存的几处敬老院被迫解散。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敬老院工作得到县委、县政府重视。1984年,县民政局对全县“五保”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建档立卡。1985年,全县共建起敬老院16处,房屋90间,入院老人139位。
1986年,小埠乡孙港口村自筹资金建起县境内第一家村办敬老院。该院占地2600平方米,建住房18间,配服务员1名,入院“五保”老人21位。1990年,县政府把兴办乡镇敬老院工作列入农村经济工作指标。同年,归义乡和杨集镇各建敬老院1处。1994年初,县政府规定,全县每个乡镇至少要建有1处乡办敬老院。至年底,随重坊镇、高册乡、港上镇敬老院的建成并交付使用,全县22个乡镇均建成敬老院,入院“五保”老人843人。
1998年10月,庙山镇政府投资76万元,建成占地9920平方米、建筑面积1250平方米,并安装取暖设备的敬老院1处,入院五保老人30位,成为县内唯一的一处山东省一级敬老院。至1999年10月,全县22处乡镇敬老院中,有省一级敬老院1处,省二级敬老院5处,省三级敬老院3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