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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五保户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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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广大农民在政治上翻了身,成为国家的主人。但生产仍以家庭为基本单位,许多鳏寡孤独残疾人,由于没有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问题仍无法解决。1956年1月,中央发布的《一九五六~一九五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十三条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内缺乏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的社员,应当统一筹划,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少年儿童)、保葬,使他们的生养死葬有指靠。”同年,郯城县对县内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残疾社员进行适当安排,保证其生活不低于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1956年,全县享受“五保”的有1896户、2084人。
1960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对农业合作社中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的供养作了明确规定。此后,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制度在县内确立。
20世纪70年代,县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集体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五保供养有了保障,五保户的供养由生产队负责安排。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五保供养的内容逐步由保吃、保穿、保烧、保住、保教、保葬演变为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未成年人保教)。1984年全县供养五保户2000户、2194人。当年,县政府拨付生活费12.7万元,粮食63.5万公斤,并解决棉衣700套,被褥和蚊帐各700床,单衣200件。1984年后,全县五保户供养由分散供养向集中供养发展,各乡镇先后建起了敬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