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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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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救济 建国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十分关心人民群众生活疾苦,遵循“依靠基层,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的必要救济”的方针,对农村贫困户给予生产扶持和生活救济。1958年,县政府下发救济款19万元,生活贷款47.66万元。1963年,全县发放救济款58万元,救济布4.54万尺、棉花3万公斤。1965年,全县发放救济款112.66万元,生活贷款26万元,发放统销粮781.675万公斤,救济布111.9万尺、棉花11.145万公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经济迅速发展,但还存有一部分贫困户,县政府贯彻社会救济和扶贫相结合的方针,使社会救济工作由解决贫困户的温饱问题转移到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勤劳致富的轨道上来。
1987年冬,为解决贫困户口粮和棉衣被不足的问题,县政府于12月14日下拨4.5万元,发给全县贫困户;为乡镇敬老院拨款3.7万元,用于购置棉衣棉被。另外,拨给郯城镇东升村1400元,归义乡山南村400元救济款,拨给棉衣棉被款20200元。
1988年,为更好地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郯城县22处乡镇均建立了农村救济互助“储金会”和“储粮会”。至年底,全县“储金会”和“储粮会”共储金96万元,储粮50万公斤,共扶持847户、2986人发展副业。
1993年夏,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县政府号召全县干部职工捐款捐物,帮助群众度过难关。全县共捐款12.27万元,衣物600余件。县政府下拨救济款105万元,借销粮50万公斤。
1998年夏,郯城县又遭受洪涝灾害,全县干部职工向受灾群众捐献棉衣8971件,棉被5367床。
城镇社会救济 城镇社会救济是指政府对城镇中那些收入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贫困者提供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建国初期,县城中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随处可见,还有流入城区的外地难民。县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对这些城镇贫困者实施紧急救济,对孤、老、残、幼给予经常性救济,城镇贫困者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至20世纪60年代初,流入城区的贫困者已很少见到。1980年后,享受城镇社会救济的只是持有城镇户口,既无田地耕种,又无经济收入,且无依无靠,无法维持生活的城镇居民。1984年,全县享受城镇救济的只有34人,其中郯城镇7人,马头镇26人,李庄镇1人。县政府每年发放城镇社会救济款6000余元。1999年,全县城镇贫困居民31人,县政府为每人每月发放救济款27元。
特殊对象救济 建国初期,对麻风病患者实行免费医治和救济。1958~1982年,共收容隔离治疗麻风病患者1829人,治愈470人。县政府每月供给每位麻风病患者生活费100元,医疗费40元,粮食18公斤,食油0.5公斤。1993年,郯城县通过了山东省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20世纪50~80年代,又新增特赦释放战犯生活困难人员、工商业者遗属、归国侨眷、外逃回归人员、宽大释放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受害人员、摘掉右派帽子人员、受迫害错划成分人员、台胞台属、下乡知青因公致残人员等20多种特殊救济对象。1980年后,特殊救济对象不再增加,随自然减员,人数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