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3月,遵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收集、整理、陈列著名革命烈士的遗物和斗争史料。编写《革命烈士英名录》,大力宣扬烈士的高尚品质。”县民政局组织58人,分6组逐社队调查落实登记,开始编写县籍《革命烈士名录》。最后确知县籍烈士共计1272名。其中,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牺牲8人,抗日战争中牺牲364人,解放战争中牺牲722人,抗美援朝牺牲118人,中印、中越边界自卫还击战及其它战争牺牲60人。烈士中有县团级以上9人,区营级以下1263人;荣立特等功者2人,一等功者6人,二等功者16人,其它功者17人。
第二节 烈士褒扬
1981年3月,遵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收集、整理、陈列著名革命烈士的遗物和斗争史料。编写《革命烈士英名录》,大力宣扬烈士的高尚品质。”县民政局组织58人,分6组逐社队调查落实登记,开始编写县籍《革命烈士名录》。最后确知县籍烈士共计1272名。其中,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牺牲8人,抗日战争中牺牲364人,解放战争中牺牲722人,抗美援朝牺牲118人,中印、中越边界自卫还击战及其它战争牺牲60人。烈士中有县团级以上9人,区营级以下1263人;荣立特等功者2人,一等功者6人,二等功者16人,其它功者1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