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抚恤 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党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凡牺牲和病故,除对死者妥善安葬外,还凭死者所在单位所发的牺牲(病故)证明书,对其家属按规定发给抚恤金。
自1980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革命烈士条例》后,均按该条例规定的标准发给。
郯城县对牺牲、病故和失踪军人家属的抚恤,除按有关规定发给钱物外,还经常组织人员了解其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困难。建国前后,以组织群众帮助代耕代种为主;1958年后,则补助工分或发给临时困难补助;1980年后,按月发放固定补助金。
革命残废军人抚恤 1950年1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公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之后,国家对抚恤标准进行过5次调整。
随5次抚恤标准调整,郯城县对其抚恤证亦先后5次更换。1951年,为建国后第一次以旧证换发新证。
1962年12月17日至次年2月底,对全县192名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101名在职三等以上残废军人核实换发新证。该次换证人员中,1949年以前负伤致残239人,1950年后54人,调整等级22人。
1964年,又给在乡334名三等残废军人换发新证。其中三等甲级164人,三等乙级170人;革命残废军人327人,工作人员4人、人民警察1人、民兵民工2人。
1972年换证,基本保持1962~1964年间所评等级。
1981年,全县换发由国家民政部统一印制的《革命残废人员抚恤证》。全县换发780人,其中一等14人,二等在职39人,在乡208人,三等在职129人,在乡390人。
第一节 抚恤
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抚恤 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党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凡牺牲和病故,除对死者妥善安葬外,还凭死者所在单位所发的牺牲(病故)证明书,对其家属按规定发给抚恤金。
自1980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革命烈士条例》后,均按该条例规定的标准发给。
郯城县对牺牲、病故和失踪军人家属的抚恤,除按有关规定发给钱物外,还经常组织人员了解其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困难。建国前后,以组织群众帮助代耕代种为主;1958年后,则补助工分或发给临时困难补助;1980年后,按月发放固定补助金。
革命残废军人抚恤 1950年1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公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之后,国家对抚恤标准进行过5次调整。
随5次抚恤标准调整,郯城县对其抚恤证亦先后5次更换。1951年,为建国后第一次以旧证换发新证。
1962年12月17日至次年2月底,对全县192名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101名在职三等以上残废军人核实换发新证。该次换证人员中,1949年以前负伤致残239人,1950年后54人,调整等级22人。
1964年,又给在乡334名三等残废军人换发新证。其中三等甲级164人,三等乙级170人;革命残废军人327人,工作人员4人、人民警察1人、民兵民工2人。
1972年换证,基本保持1962~1964年间所评等级。
1981年,全县换发由国家民政部统一印制的《革命残废人员抚恤证》。全县换发780人,其中一等14人,二等在职39人,在乡208人,三等在职129人,在乡39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