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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复退军人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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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复退军人接收安置

1950年初,县成立转业委员会,负责复员退伍干部、战士安置工作。对于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确实困难的,除给予钱、物等补贴照顾外,还协同当地政府帮助解决房屋、土地等问题,使其真正“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城镇户口的复员战士,一般在城镇就近安置,有就业机会时,优先照顾就业。在职参军者,一般回原单位复职;原系私人企业的,由主管该行业的部门安置。

农村户口复员战士,有较强工作能力的,可参加区、乡工作。对有家者,1956年前,要分配给足够的土地并帮助解决住房、农具等实际问题,1956年后,视情况解决相应困难。无家可归者,或配给公房或另盖新房,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重点补助解决。对患有慢性病、体弱或三等以上残废军人,医治疾病困难者,除国家给予补助外,当地政府亦给予相应照顾。

义务兵复员安置,按195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入伍前系农村户口的,原则上仍回农村劳动。对有特殊专长者,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招工安置。

郯城县农村复员军人统计表(表19-2 1955年)
总复员人数(人)2026
1950年7月前复员回乡数(人)425
1950.7~1954.10复员回乡数(人)1083
1954.11~1954.12复员回乡数(人)518
参加农业生产数(人)1963
安置工作数(人)63
资助金(旧币万元)银行:18912
用于生产:126384
用于生活:2327175

注:其数字仅系7个区的数字,尚缺5个区。

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至1958年底,志愿兵役制时期复员的战士已安置完毕。1960年后,复员退伍战士全为义务兵。1961~1965年间,全县共复员战士1263人,其中1245人回乡参加生产,10人回原企事业单位复职,8人安置新工作。对带病回乡军人,按政策规定均得到减免药费治疗。对回乡安家生产之军人给予重点扶持。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此工作由县人民武装部县革命委员会内务组负责,并联合成立“郯城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1970年撤销内务组恢复民政局后,工作复归民政局。

1984年12月,成立“郯城县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在同等条件下,招工招干优先从退伍军人中选拔录用。1982~1985年,全县退伍3078人,其中218名城镇退伍军人对口安置,163名农村退伍军人被乡镇企业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录用,160人成为专业户,从事副业或服务行业,194人担任基层领导干部。

城镇退伍军人和转业志愿兵在安置中,本着区别对待、妥善安置的原则,对军龄长、入党早、模范共产党员、优秀团员及立功受奖者,都得到妥善安置。

对残废军人,既照顾其身体状况,又考虑用人单位负担能力。对因公因病致残的二、三等残废军人,安排工作,实行轻重搭配、合理负担、分散安置方法。

郯城县1982~1985年退伍军人安置情况表(表19-3)
项目 退伍人数 安排工作(人) 党员(人) 团员(人) 立三等功(人) 残废(人) 带病回乡(人) 孤儿(人) 中途退伍(人) 住房困难(人) 建房(间) 修房(间) 经费(万元) 木材(立方米)
总数 农业户口 农业户口
1982162810171111114186971415105767138521.072
19831133108152523486812093932831471021.535
19846265961530247350539848942791.943
19853172833433215972812104144787350.730
郯城县1986~1999年退伍军人接收安置情况表(表19-4)
年度 总数 农业 农业 伤残 对越自卫反击战 党员 团员 分配工作 两用人才
198642132497519419097218
1987541464772026426376229
1988456367891619025489124
198948737611114345137111165
19905143681271014679
19913652757911二等功2名106
1992570397173志愿兵26伤残8人17382
1993529406123志愿兵20伤残12二等功2名12387
1994482330152志愿兵42伤残11二等功4名15289
1995469304153志愿兵12伤残18三等功8名15398
1996544329215志愿兵56伤残17二等功2名21598
1997656402128志愿兵108伤残9二等功4名家庭变迁5254104
1998387260127志愿兵38伤残13二等功4名家庭变迁812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