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并于1988年6月1日起试行。1987~1999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严格按法定程序选举。五届村委员会换届选举完成的时间分别是:第二届1987年12月份完成;第三届1990年12月份完成;第四届1994年4月份完成;第五届1997年4月份完成;第六届1999年4月完成,其方法为:
选民登记 成立村选举领导小组,村选举领导小组由村民会议推选3~5人组成。村选举领导小组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进行登记。方法是:规模较大的村可由村民小组将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名单及户口证明报村选举领导小组审查登记;较小的村可由村选举领导小组审查登记。
推选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村民小组民主推选,各村民小组推选的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人数,村民小组推选的候选人名单,由村选举领导小组汇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等于或少于上述最高差额数,均为正式候选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上述最高差额数,由村选举领导小组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选民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按照候选人数的最高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的五日前张榜公布。
投票选举 选举大会由村选举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选民参加的选举大会有效。选举大会当场推选出监票人、计票人,负责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选民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投票选举时,选民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经村选举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对无行走能力的老、弱、病、残选民,设流动票箱。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参加选举选民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是得赞成票数须超过选票的二分之一。选举大会当众检票、计票和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并将选举结果上报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
村民委员会一经产生,应当在10日内组织选民选举产生下属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一般村的村委会可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并于1988年6月1日起试行。1987~1999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严格按法定程序选举。五届村委员会换届选举完成的时间分别是:第二届1987年12月份完成;第三届1990年12月份完成;第四届1994年4月份完成;第五届1997年4月份完成;第六届1999年4月完成,其方法为:
选民登记 成立村选举领导小组,村选举领导小组由村民会议推选3~5人组成。村选举领导小组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进行登记。方法是:规模较大的村可由村民小组将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名单及户口证明报村选举领导小组审查登记;较小的村可由村选举领导小组审查登记。
推选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村民小组民主推选,各村民小组推选的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人数,村民小组推选的候选人名单,由村选举领导小组汇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等于或少于上述最高差额数,均为正式候选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上述最高差额数,由村选举领导小组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选民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按照候选人数的最高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的五日前张榜公布。
投票选举 选举大会由村选举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选民参加的选举大会有效。选举大会当场推选出监票人、计票人,负责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选民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投票选举时,选民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经村选举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对无行走能力的老、弱、病、残选民,设流动票箱。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参加选举选民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是得赞成票数须超过选票的二分之一。选举大会当众检票、计票和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并将选举结果上报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
村民委员会一经产生,应当在10日内组织选民选举产生下属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一般村的村委会可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