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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人民代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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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为建立和巩固抗日民主政权,采取民主选举的方式,按村、区(乡)、县,自下而上选举各方代表,并聘请社会名流、开明士绅参加,成立县参议会,召开参议员大会,人民当家作主,参政议政,巩固和发展了人民政权。解放战争时期,人民代表的产生,由解放区各人民团体民主选举产生。

新中国成立初期,实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民主选举人民代表。

自1949年12月至1953年12月,全县共召开十三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县各次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采用选派、选举和聘请的办法产生。除县级机关和工、农、青、妇群众团体外,其余各界多采取会议民主产生。

农民代表,首先在农会中进行代表会动员,选出区选举会代表。一般百户以下的村庄选举一人,百户以上选二人,到区参选县会议代表。文教、医药、工商,则与文助、医救会、工商界负责人商讨,由区公所统一动员,分别选举。合作社代表由该社推选。少数民族代表,由区公所召开少数民族会议单独选举。军、工、烈属、开明士绅,采取先提名单,再由政府聘请方式。区代表由区和出席区代表数进行选举。由选民在选举本区(乡、镇)政府领导人的同时选举出席县代表会的代表。

自1953年7月始,县即行基层选举试点。在此基础上,9月中旬,首批乡普选在38乡、172村,95907人中展开。至12月初,首批普选结束。1954年3月,全县基层选举工作全面展开,共79998户,338774人参加选举,历时两月告终。7月初,首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

历次选举的方法步骤大致如下:成立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试点、制定选举计划、组织宣传发动、划分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选民资格审查,颁发选民证、酝酿代表候选人、基层人民代表选举、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镇政府领导人,同时选举县人代会代表。第九届开始,县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从选民推荐的侯选人中选举产生。

成立选举委员会。历届县级选举委员会,一般由9~15人组成,其中一名县级领导担任主席或主任委员,吸收组织、宣传、监察、民政、人事、财政以及各群众团体负责人参加。各基层单位亦分别成立5~9人的选举委员会。各级选举委员会下设秘书组、宣传组、选民登记组、选民资格审查组、后勤组、保卫组等,各组组长均由选举委员会兼任。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由同级中国共产党组织和人民团体提名、再经同级人民委员会(人民政府)通过,然后报上级政府备案。

试点。为了取得经验和保证选举成功,每次选举前,选举委员会选取几个基层单位作为选举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全面展开选举工作。

划分选区。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城镇各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力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力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力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经选民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后张榜公布,大多数选民无意见,颁发选民证。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候选人名单,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代会的选举办法确定具体差额比例,再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无记名的民主投票选举。

选举程序,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确定选举日,选民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或另选其他任何选民。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加以核对、统计、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代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为保证代表的合法化及其权利,第一至十四届(第七届除外)选举中均建立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选出代表的基础上,召开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政府领导人,并选举出席县人代会的代表。自1980年11月至1981年3月第九次普选开始,县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选举委员会将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区,经反复酝酿选举产生县人大代表

自1954~1999年,县共召开14届人民代表大会。其中,第一届至第八届人代会实行等额选举;第七届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召开,无资料可查;第九届至第十届县人代会实行差额选举。

郯城县历次普选人代会代表组成情况表 表18-1 1999年12月
届次 时间 全县总人口 选民总数 参选人数 代表人数 代表组成情况
1 1954.7 338770 192297 143754 应到350
实到334
在基层代表中,其中,工人3名,农民118名,妇女58名,青年16名,民兵代表14名,公安部队1名,合作代表16名,文教13名,列军属13名,医药界6名,工商代表14名,民主人士5名,回民3名,宗教4名,县级干部10名。
2 1957.1 571189 305581 233622 应到380
实到300
实到代表中,男247名,女53名,群众188名,脱产干部56人,半脱产干部19人。
3 1958.5 583850 318453 283368 应到382
实到325
4 1960.12 662319 329325 285700 实到377 其中党员占61%,妇女占20%。
5 1963.5 529724 268624 237722 应到351
实到332
会议签到的332人,实际参选的326人,未参选的6人。妇女77人,占总数的22%,党员174名,占49%,民主人士35名,占10%,非党劳动人民及其他代表65名,占19%。
6 1966.2 应到377
实到341
其中妇女88名,占23.4%,党员203名,占83.8%,文教18名,占4.9%,医药11名,占2.9%,工商19名,占5%,少数民族6名,占1.6%,党政代表团50名,占13%,民兵83名,占21.8%,青年80名,占21%,武装5人,占1.2%,贫下中农299名。
7 1968.2
8 1978.5 742265 应到700
实到682
其中工人92名,占13.1%,农民343名,占49%,其它劳动者45人,占6.5%,人民解放军9名,占1.3%,爱国人士7名,占1%,归侨1名,占0.1%,女154名,占22%,少数民族6名,革命干部119名,知识分子84名,党员490名。
9 1981.6 761483 432397 404589 应到384
实到376
其中,农民227名,占59%,工人39名,占10.1%,干部72人,占18.7%,知识分子39名,占10.2%,爱国人士4名,侨眷2名,解放军1名,女84名,党员234名,少数民族4名。
10 1984.8 777380 471373 446330 应到385
实到373
其中,工人36名,占9.3%,农民209名,占54.3%,解放军1名,占0.3%,干部代表70名,占18.2%,知识分子60名,占15.6%,无党派爱国人士7名,归侨2名,非党员212名,妇女107名,少数民族5名,“两户”代表35名。
11 1987.4 793039 应到324
实到305
其中,党员146名,占45.1%,妇女81名,占25%,干部69名,占21.3%,工人28名,占8.7%,农民187名,占57.7%,知识分子35名,占10.8%,其它代表5名,占1.5%,少数民族3名,占1%。
12 1990.4 834317 558337 493782 应到336
实到326
其中,农民187名,工人31名,工农代表占总数的66.8%,干部61名,占18.7%,知识分子45名,占13.8%,侨胞、侨眷2名,占0.61%,党员196名,占60%,妇女81名,占24.84%,少数民族3名,占0.92%。
13 1993.3 885930 588344 523371 应到322
实到319
其中,职工39名,农民170名,知识分子49名,干部61名,侨眷2名,妇女87名,党员201名,少数民族3名。
14 1998.2 922397 624284 594320 应到289
实到283
其中,男212名,占73.4%,女77名,占26.6%,党员191名,占66.1%,无党人士1名,群众97名,少数民族2名,工人19名,占6.6%,农民153名,占52.9%,知识分子50名,干部66名,军人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