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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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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6月,县九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郯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并为常设机构。按照《地方组织法》关于县人大常委会每两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的规定,郯城县人大常委会从1981年6月至1999年12月之间,五届共举行135次会议,讨论决定了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九届人大常委会 主持召开了3次人代会议,举行了21次常委会议,组织视察了工业、农业、林业、文教卫生等七个方面的工作。批准了县人民政府《关于按规定建房,制止滥占耕地的布告》,《关于加强城镇卫生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暂行规定》等十多个布告和规定。听取审议了“一府两院”的27个工作报告,任免了“一府两院”的工作人员159人次。3次人代会议共收到提案916件,受到县政府的重视。3个月内,60%的提案得到妥善处理,其他逐步落实。
十届人大常委会 主持召开了3次人代会议,共收到提案749件,农业方面的内容占1/5强;举行了20次人大常委会议,听取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农业、财政、工商、税务、教育、文化、卫生等25个工作汇报。开展了3次较大规模的视察。作出了《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四年规划的决议》,《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关于加快校舍改造步伐的决定》等决议决定。共任免了县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工作人员135人次。
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主持召开了3次人代会议,收到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481件,一年内即解决183件。另外还举行了21次常委会议。先后听取审议了县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有关计划、财政、工业生产、双增双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城建、商业、粮食、劳动、物价、审计、多种经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惩治腐败等项工作汇报。作出了《搞好双增双节的决议》,《搞好劳动制度改革,坚决纠正招工替考不正之风的决议》,《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决议》等决议决定。三年共任免“一府两院”工作人员140人次。
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主持召开了3次人代会议,收到议案、建议635件,并举行了23次常委会。分别听取了县政府、法院、检察院有关计划、财政、工业、农业、制止“三乱”、水利、土地、银杏生产、畜牧、工商、税务、交通、城建、文教卫生、惩治腐败等40项工作汇报。作出了《认真搞好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决议》,《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的决议》,《大力发展银杏生产的决议》,《命名银杏为郯城县树的决议》,《争创体育先进县的决议》,《九月十九日为中国郯城银杏节的决定》,《关于认真做好房改工作的决议》,《关于在全县深化普法教育,开展依法治乡、治村的决议》等项决议决定。依法任免了县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工作人员138人次。录制《牢记人民重托》和《神圣使命》两部电视专题片,组织了优秀人民代表事迹报告团,宣扬了代表的先进事迹。
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主持了5次人代会议,共收到提案、建议、批评和意见519件,均得到妥善处理。还举行了36次常委会。先后听取审议了“一府两院”有关《农业法》、《城市规划法》、《劳动法》、《教育法》、《统计法》、《土地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卫生法》、《农民负担条例》等25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作出了《关于在全县国家机关中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决议》,《关于县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决定》等。召开了3次“人大代表带领群众致富总结表彰大会”,评选出二百多名在“三个一”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人大代表。对王永立、佟克本、张全德等三名在全县经济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代表授于“郯城人民勋章”荣誉称号。有8名代表被评为全市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建功立业人大代表。
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至1999年12月主持了两次人代会议,共收到提案、建议、批评和意见166件,均陆续得到解决。还举行了14次常委会。听取了“一府两院”有关计划、财政、审计、城市规划、议案办理、公检法队伍教育整顿情况、环境保护、教育、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计划生育、农林水等项工作汇报。作出了《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节水、农业等几个问题的决议》,《关于加强监督的暂行办法》等项决议决定。两年共任免“一府两院”工作人员101人次。
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 1981年6月县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县人大常委会后,设立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1984年10月,增设代表联络科、调研科、法制科,均为正科级单位。1990年7月,根据工作需要,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代表联络科、调研科、法制科,设立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调整后的一室六委均为正科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