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 征收排污费 资料库:郯城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郯城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section/1/article/43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2/section/1/article/43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排污费征收 1980年,县环保办根据国家及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对3家排污超标的大企业开始征收排污费。1985年被征收单位增加到11个,全年征收排污费35.8万元。同年改登门征收为银行划拨。1992年征收范围扩大到乡镇22家小企业。1997年排污费征收扩展到村、街,并新增建筑施工噪声收费。
    郯城县1980~1999年排污费征收情况表
    表 16-10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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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征收单位个数  ┃  征收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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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    3         ┃    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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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  ┃    5         ┃    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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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  ┃    6         ┃    6.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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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    7         ┃    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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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  ┃    7         ┃    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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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11        ┃    3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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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  ┃    21        ┃    4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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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  ┃    65        ┃    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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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  ┃    89        ┃    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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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  ┃    58        ┃    7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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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  ┃    88        ┃    5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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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  ┃    73        ┃    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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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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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  ┃    35  ┃    1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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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  ┃    46  ┃    1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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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  ┃    28  ┃    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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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  ┃    86  ┃    1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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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  ┃    97  ┃    1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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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  ┃    116 ┃    1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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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  ┃    208 ┃    1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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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  ┃    311 ┃    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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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费使用 1980~1982年,县环保办征收的排污费按先收后用的原则,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40%资金用于自身开支,60%资金用于郯城纸板厂白水回收工程。1982年7月至1986年12月,排污费作为环保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80%资金无偿拨付给企业治理污染源,20%资金用于环保部门自身建设。此间,拨付给郯城化肥厂、化工厂、酒厂57.2万元用于污染源治理,14.3万元用于环保部门自身建设。1986年7月至1988年12月,企业治理污染源的投资方式由无偿拨付改拨贷并行。排污费的72%用于治理污染上缴地方财政,10%和3%分别上缴省、地为污染综合治理费用,15%用于环保部门自身建设。1991年后,山东省污染治理资金使用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至1997年12月,全县共用污染源治理资金23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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