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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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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 1980年,县环保办根据国家及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对3家排污超标的大企业开始征收排污费。1985年被征收单位增加到11个,全年征收排污费35.8万元。同年改登门征收为银行划拨。1992年征收范围扩大到乡镇22家小企业。1997年排污费征收扩展到村、街,并新增建筑施工噪声收费。

郯城县1980~1999年排污费征收情况表 表 16-10 单位:万元
年度 征收单位个数 征收总额(万元)
198030.73
198157.03
198266.97
198377.08
198477.36
19851135.83
19862143.32
19876565.5
19888980.3
19895871.96
19908859.7
19917373.4
199235108.2
199346125.3
199428100.7
199586127.4
199697141.8
1997116183.2
1998208184.1
1999311192

排污费使用 1980~1982年,县环保办征收的排污费按先收后用的原则,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40%资金用于自身开支,60%资金用于郯城纸板厂白水回收工程。1982年7月至1986年12月,排污费作为环保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80%资金无偿拨付给企业治理污染源,20%资金用于环保部门自身建设。此间,拨付给郯城化肥厂化工厂酒厂57.2万元用于污染源治理,14.3万元用于环保部门自身建设。1986年7月至1988年12月,企业治理污染源的投资方式由无偿拨付改拨贷并行。排污费的72%用于治理污染上缴地方财政,10%和3%分别上缴省、地为污染综合治理费用,15%用于环保部门自身建设。1991年后,山东省污染治理资金使用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至1997年12月,全县共用污染源治理资金23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