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无统一规划管理。房屋建筑、林木栽植等均由个人任意安排,街道开通亦多顺其自然,故建设管理呈自由放任状态,村庄布局呈房屋多样化、居住分散化、场院自由化等特点。
建国后至20世纪70年代末,除少数村庄自发管理外,全县大多仍处自由放任状态。县内无乡村建设管理机构,无统一布局建设规划,即使个别村庄建起排房,亦为各大队根据自己意图而各行其事。乡镇驻地建设亦由各乡镇根据自己情况自行设计处理,故各地形成较大差异且呈杂乱无章状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县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乡镇建设规划管理开始纳入议事日程。1981年12月成立县农房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农房建设管理工作。1983年5月,县建委又设立农房办公室,次年4月改称“乡村建设办公室”,负责全县乡村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各乡镇亦成立农房建设办公室,配备农房助理员,具体负责本乡镇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
至1989年,各乡镇已全部绘制出现状图、规划图和情况说明书。全县99%以上的村庄亦编制出建设规划并报县政府审批同意,付诸实施。由于各乡镇都把乡村建设管理作一大事来抓,故乱造乱建之放任状态基本杜绝。各乡镇按规划设计建设,既节约了大量耕地,又使民房整齐美观、实用舒适,使经济发展与乡村建设同步前进。
1986年10月30日,县政府公布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暂行管理规定》,规定居民建房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批准发给准建证(1989年后,改为居民建房批准证书)。建房证发放半年内必须建起新房,否则收回建房证。子女不超过18岁,不划给宅基地。乡镇驻地每户宅基地面积0.2~0.25亩。村庄每户宅基地面积0.25~0.3亩。
1994年12月1日起,在全县村镇建设中统一实行“一书两证”(即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制度。
1996年5月,县人民政府公布《郯城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同年5月,依法对村镇房屋进行产权登记,并统一发放房产证书。截止1999年底,已有80%以上村庄完成了房产证的发放。这是全县第一次有组织、较系统的对村镇房屋进行确权。
1999年3月,建立村镇建设监察制度,乡(镇)均已成立监察队伍,主要负责查处违章建筑和非法施工。
第二节 乡村建设管理
建国前无统一规划管理。房屋建筑、林木栽植等均由个人任意安排,街道开通亦多顺其自然,故建设管理呈自由放任状态,村庄布局呈房屋多样化、居住分散化、场院自由化等特点。
建国后至20世纪70年代末,除少数村庄自发管理外,全县大多仍处自由放任状态。县内无乡村建设管理机构,无统一布局建设规划,即使个别村庄建起排房,亦为各大队根据自己意图而各行其事。乡镇驻地建设亦由各乡镇根据自己情况自行设计处理,故各地形成较大差异且呈杂乱无章状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县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乡镇建设规划管理开始纳入议事日程。1981年12月成立县农房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农房建设管理工作。1983年5月,县建委又设立农房办公室,次年4月改称“乡村建设办公室”,负责全县乡村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各乡镇亦成立农房建设办公室,配备农房助理员,具体负责本乡镇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
至1989年,各乡镇已全部绘制出现状图、规划图和情况说明书。全县99%以上的村庄亦编制出建设规划并报县政府审批同意,付诸实施。由于各乡镇都把乡村建设管理作一大事来抓,故乱造乱建之放任状态基本杜绝。各乡镇按规划设计建设,既节约了大量耕地,又使民房整齐美观、实用舒适,使经济发展与乡村建设同步前进。
1986年10月30日,县政府公布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暂行管理规定》,规定居民建房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批准发给准建证(1989年后,改为居民建房批准证书)。建房证发放半年内必须建起新房,否则收回建房证。子女不超过18岁,不划给宅基地。乡镇驻地每户宅基地面积0.2~0.25亩。村庄每户宅基地面积0.25~0.3亩。
1994年12月1日起,在全县村镇建设中统一实行“一书两证”(即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制度。
1996年5月,县人民政府公布《郯城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同年5月,依法对村镇房屋进行产权登记,并统一发放房产证书。截止1999年底,已有80%以上村庄完成了房产证的发放。这是全县第一次有组织、较系统的对村镇房屋进行确权。
1999年3月,建立村镇建设监察制度,乡(镇)均已成立监察队伍,主要负责查处违章建筑和非法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