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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土地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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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土地资源保护受到各级政府重视。20世纪50~60年代,主要开展以水土保持工作为重点的土地资源保护,采取修复地堰、平整土地、兴修水利、封山育林、疏林补植、严禁陡坡开荒等措施,预防水土流失,防止耕地沙化、盐渍化。20世纪70年代后,工业用地日趋增多,县革委会本着控制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用地申请制度,对没有用地指标的项目不予批准,对建设项目严格审查,尽量少占耕地。对建设用地单位实行“批前、批中、批后”的全过程管理。20世纪80年代后,针对城镇、农村建设用地较多,耕地迅速减少的局面,严格实行控制建设征地数量和征地审批权限,对征而不用的闲置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新的建设项目,不能重新安排使用的及时复垦,对村庄建设用地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土地;平原村庄建设改造要求逐步向楼房发展。1986年,国家《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土地资源保护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对非农业生产用地采用经济、行政加法律手段进行严格控制。对采矿、砖瓦窑用完的非耕地实行复垦,复垦后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依照国家规定减免农业税,用于基本建设的给予优惠。对农村部分承包土地户弃农经商务工出现的土地荒芜现象,县政府采用收取土地荒芜费的经济手段加以制止,或通过转包形式转给其他农户承包。
为保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需要,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统筹安排各业用地,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1998年10月修定完成郯城县1996~2010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全县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基础上,又细化为9个区,分别是农业用地区、园地区、林业区、牧业区、基本保护区、城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自然和人文景观区及其它区。划定基本农田1101373.7亩,设立22个基本农田保护区,880个基本农田保护片,5016个基本农田保护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对149058.0亩土地进行整理,通过土地复垦、开发,新增耕地34510.8亩。1989年后,对违法占地单位和个人进行清查,遏制违法占地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