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资源调查 1958年进行第一次土壤普查,基本查清了全县土壤的状况,为制定国民经济计划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并建立起土地统计登记制度。
1980年5月开始第二次土壤普查。县建立土壤普查办公室,组成100余人专业队伍。采取专业人员、干部、群众三结合办法,1982年土壤普查工作结束。根据国家土地分级标准,把全县土壤表层综合养分情况分为7级。一级土壤约81190.1亩,占可利用面积的5.9%,大多分布在沂、沭、武河两岸的平原阶地,多数为轻壤均质潮土,肥力较高,适耕性好。二级土壤约322666.1亩,占可利用面积23.3%,分布在河流的两岸高地及涝洼平原,为砂壤均质河潮土,肥力高,生产潜力大。三级土壤约350389.1亩,占可利用面积的25.3%,分布在河间、岭间、涝洼平原的中坡地,灌溉设施差,氮磷比例失调。四级土壤402243.0亩,占可利用面积的29.1%,分布在涝洼平原的底部,多为砂姜黑土,质地粘重,耕种困难,极度缺磷。五级土壤146085.0亩,占可利用面积的10.6%,分布在马陵山及西北部孤山丘陵以下的坡地,多为潮棕壤地,质地砂,养分少,漏水缺肥,易旱易涝,严重缺磷。六级土壤37474.1亩,占可利用面积的2.7%,七级土壤43743.0亩,占可利用面积的3.2%。六、七级土壤主要分布在低山丘陵上,土层薄、质地粗、易旱涝,水土流失严重,属棕壤性土及褐土性土。查得全县土壤养分有机质平均含量为1.12%,含氮量平均为0.072%,速效磷平均为8.29ppm,速效钾平均为7.0ppm,碱解氮53.1ppm。
1989年开始第三次土壤普查,县利用航片、正射影像图等先进技术对全县各种地类进行大规模的调查汇总。1990年末,查得全县土地面积为131233.86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94523.05公顷,耕地面积83387.23公顷。此次调查准确地掌握了全县各类土地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源开发利用等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
为保持土地利用现状的现实性和连续性,全县于1991、1992、1994、1995年连续四次进行了土地资源变更调查。1996年10月31日全国性同一时点进行1996年度土地资源变更调查、汇总,至年末土地总面积131261.33公顷,其中农业用地93848.7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15743.07公顷,交通用地4881.02公顷,水域用地面积13213.0公顷,未利用地面积3575.54公顷。
1988年12月,开展城镇土地申报登记工作。翌年初,全县国家、集体单位申报587个、925宗,面积851.5万平方米;城镇居民申报7777户、8987宗,面积168.7万平方米。2月进入地籍调查阶段,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有宗地图的宗地颁发土地使用证书,建立地籍档案。当年完成调查505宗,占单位申报宗地数的54.6%。
土地征用管理 建国初期,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基本建设逐年增多,但对建设用地的管理却处在放任自流状态。1953年12月政务院颁布《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5年山东省政府下达了实施细则,规定按3~5年的实际产量总值累计计算土地补偿费。1962年,国家为严格控制征用土地,杜绝浪费,将县级征用土地的审批权归省人民委员会。1964年,国家将征用土地审批权下放到县级,对征用生产队土地、收归生产队耕种的国有土地和划拨国有土地10亩以下并迁移居民5户以下(不论是耕地、良田、空地及其它非耕地),均由县人民政府批准。1971年3月,山东省政府又规定征用土地5亩以下的由县批准;5亩以上、20亩以下的由地(市)批准;20亩(含20亩)以上的由地(市)审核后报省批准。补偿费一般每亩耕地(3年总值累计)217.17元,非耕地25元,良田694.94元。
1982年后,国家开始严格控制建设征地数量,征用土地需经申请迁址、协商征地数量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定用地面积、划拨土地四步程序。规定征用土地3亩以下由县政府批准;3~10亩由地区行政公署批准;10亩以上报省政府批准,并需支付被征方土地补偿费、人口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收入高的菜地、渔塘等土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年产量的6倍,一般耕地补偿年产量的4~5倍。1987年开始执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征用土地必须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经各级政府审批,对征用、划拨土地1000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耕地10亩以上,其它土地20亩以上的,由地(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耕地3亩以下,其它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支付被征地单位补偿费,一般耕地为被征用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青苗补偿按一年的产值计算,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按折价补偿,安置补助费为被征用土地前3年平均每亩产值的3倍以上,不超过10倍,征用其它土地安置补助费为亩产值的2倍。1988年以前,征地费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村自行协商解决,故用地单位拖欠征地费较为严重。1988年后,征地款由土地管理局与征地单位进行结算,存入县建设银行土地管理局帐户,按被征地单位经济发展需要拨付。
农村宅基地管理 从1957年成立高级合作社开始,土地归集体所用,农民建房用地须经生产队批准。20世纪70年代后,改由大队同意,公社审批,县政府农房办公室批准,并发给《宅基地使用证》。规定每户的住宅面积,平原地不超过0.25亩,山区、丘陵地不超过0.4亩,并按村规划建设。农村公社建设用地,除经批准领取《集体宅基地使用证》外,还由公社农房办公室给予放线。20世纪80年代初始,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提高,农村兴起建房热,乱占滥用宅基地的现象十分严重,耕地大量减少,民事纠纷增多。为改变这种状况,1989的6月15日,山东省土地管理局下发《关于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进一步严格审批手续,并对建房的对象、条件、用地标准、审批手续作出明细规定,要求建房户必须提出申请,村委会同意,经乡镇审核,由县政府审批。1988年,县搞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翌年在全县推行,以实现宅基地使用良性循环。1993年,政府遵照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取消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取。
乡镇村集体用地管理 20世纪50年代末,公社工业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方式,单位提出申请,由公社审查,报县批准。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公社工业的崛起,企业用地大量增加。为严格控制工业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和节约用地,1982年,执行山东省颁布的《贯彻实施〈国家建设用地条例〉暂行规定》,全县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开始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1986年,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乡(镇)村企业用地单位须持县级以上政府设计任务书或其它批准文件,向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给被用地单位以适当的补偿,并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1987年后,乡镇村企业用地根据县土地利用规划和用地定额,考虑企业、公益事业发展计划,经县计划部门综合平衡,报县政府审核,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掌握,根据用地定额逐级下达指标,不能突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管理 1991年上半年,县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在城区进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试点,下半年全面推开。规定凡需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土地管理局代表县政府征为国有,然后采取协议或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给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在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之后实行国有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办法。
第二节 土地管理
土地资源调查 1958年进行第一次土壤普查,基本查清了全县土壤的状况,为制定国民经济计划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并建立起土地统计登记制度。
1980年5月开始第二次土壤普查。县建立土壤普查办公室,组成100余人专业队伍。采取专业人员、干部、群众三结合办法,1982年土壤普查工作结束。根据国家土地分级标准,把全县土壤表层综合养分情况分为7级。一级土壤约81190.1亩,占可利用面积的5.9%,大多分布在沂、沭、武河两岸的平原阶地,多数为轻壤均质潮土,肥力较高,适耕性好。二级土壤约322666.1亩,占可利用面积23.3%,分布在河流的两岸高地及涝洼平原,为砂壤均质河潮土,肥力高,生产潜力大。三级土壤约350389.1亩,占可利用面积的25.3%,分布在河间、岭间、涝洼平原的中坡地,灌溉设施差,氮磷比例失调。四级土壤402243.0亩,占可利用面积的29.1%,分布在涝洼平原的底部,多为砂姜黑土,质地粘重,耕种困难,极度缺磷。五级土壤146085.0亩,占可利用面积的10.6%,分布在马陵山及西北部孤山丘陵以下的坡地,多为潮棕壤地,质地砂,养分少,漏水缺肥,易旱易涝,严重缺磷。六级土壤37474.1亩,占可利用面积的2.7%,七级土壤43743.0亩,占可利用面积的3.2%。六、七级土壤主要分布在低山丘陵上,土层薄、质地粗、易旱涝,水土流失严重,属棕壤性土及褐土性土。查得全县土壤养分有机质平均含量为1.12%,含氮量平均为0.072%,速效磷平均为8.29ppm,速效钾平均为7.0ppm,碱解氮53.1ppm。
1989年开始第三次土壤普查,县利用航片、正射影像图等先进技术对全县各种地类进行大规模的调查汇总。1990年末,查得全县土地面积为131233.86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94523.05公顷,耕地面积83387.23公顷。此次调查准确地掌握了全县各类土地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源开发利用等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
为保持土地利用现状的现实性和连续性,全县于1991、1992、1994、1995年连续四次进行了土地资源变更调查。1996年10月31日全国性同一时点进行1996年度土地资源变更调查、汇总,至年末土地总面积131261.33公顷,其中农业用地93848.7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15743.07公顷,交通用地4881.02公顷,水域用地面积13213.0公顷,未利用地面积3575.54公顷。
1988年12月,开展城镇土地申报登记工作。翌年初,全县国家、集体单位申报587个、925宗,面积851.5万平方米;城镇居民申报7777户、8987宗,面积168.7万平方米。2月进入地籍调查阶段,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有宗地图的宗地颁发土地使用证书,建立地籍档案。当年完成调查505宗,占单位申报宗地数的54.6%。
土地征用管理 建国初期,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基本建设逐年增多,但对建设用地的管理却处在放任自流状态。1953年12月政务院颁布《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5年山东省政府下达了实施细则,规定按3~5年的实际产量总值累计计算土地补偿费。1962年,国家为严格控制征用土地,杜绝浪费,将县级征用土地的审批权归省人民委员会。1964年,国家将征用土地审批权下放到县级,对征用生产队土地、收归生产队耕种的国有土地和划拨国有土地10亩以下并迁移居民5户以下(不论是耕地、良田、空地及其它非耕地),均由县人民政府批准。1971年3月,山东省政府又规定征用土地5亩以下的由县批准;5亩以上、20亩以下的由地(市)批准;20亩(含20亩)以上的由地(市)审核后报省批准。补偿费一般每亩耕地(3年总值累计)217.17元,非耕地25元,良田694.94元。
1982年后,国家开始严格控制建设征地数量,征用土地需经申请迁址、协商征地数量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定用地面积、划拨土地四步程序。规定征用土地3亩以下由县政府批准;3~10亩由地区行政公署批准;10亩以上报省政府批准,并需支付被征方土地补偿费、人口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收入高的菜地、渔塘等土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年产量的6倍,一般耕地补偿年产量的4~5倍。1987年开始执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征用土地必须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经各级政府审批,对征用、划拨土地1000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耕地10亩以上,其它土地20亩以上的,由地(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耕地3亩以下,其它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支付被征地单位补偿费,一般耕地为被征用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青苗补偿按一年的产值计算,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按折价补偿,安置补助费为被征用土地前3年平均每亩产值的3倍以上,不超过10倍,征用其它土地安置补助费为亩产值的2倍。1988年以前,征地费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村自行协商解决,故用地单位拖欠征地费较为严重。1988年后,征地款由土地管理局与征地单位进行结算,存入县建设银行土地管理局帐户,按被征地单位经济发展需要拨付。
农村宅基地管理 从1957年成立高级合作社开始,土地归集体所用,农民建房用地须经生产队批准。20世纪70年代后,改由大队同意,公社审批,县政府农房办公室批准,并发给《宅基地使用证》。规定每户的住宅面积,平原地不超过0.25亩,山区、丘陵地不超过0.4亩,并按村规划建设。农村公社建设用地,除经批准领取《集体宅基地使用证》外,还由公社农房办公室给予放线。20世纪80年代初始,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提高,农村兴起建房热,乱占滥用宅基地的现象十分严重,耕地大量减少,民事纠纷增多。为改变这种状况,1989的6月15日,山东省土地管理局下发《关于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进一步严格审批手续,并对建房的对象、条件、用地标准、审批手续作出明细规定,要求建房户必须提出申请,村委会同意,经乡镇审核,由县政府审批。1988年,县搞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翌年在全县推行,以实现宅基地使用良性循环。1993年,政府遵照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取消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取。
乡镇村集体用地管理 20世纪50年代末,公社工业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方式,单位提出申请,由公社审查,报县批准。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公社工业的崛起,企业用地大量增加。为严格控制工业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和节约用地,1982年,执行山东省颁布的《贯彻实施〈国家建设用地条例〉暂行规定》,全县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开始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1986年,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乡(镇)村企业用地单位须持县级以上政府设计任务书或其它批准文件,向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给被用地单位以适当的补偿,并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1987年后,乡镇村企业用地根据县土地利用规划和用地定额,考虑企业、公益事业发展计划,经县计划部门综合平衡,报县政府审核,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掌握,根据用地定额逐级下达指标,不能突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管理 1991年上半年,县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在城区进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试点,下半年全面推开。规定凡需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土地管理局代表县政府征为国有,然后采取协议或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给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在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之后实行国有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