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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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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由县农业局和县民政局负责管理。1987年7月,县成立土地管理局,负责全县土地管理工作,设局长1人,工作人员4名。后又配副局长2人。1988年设郯城镇土地所。1991年各乡镇成立土地管理所,股级事业单位,隶属县土地管理局。1993年机构改革前,土地管理局设办公室、建设用地股、农房股、地籍股、档案股、宣教股、地价评估事务所、监察信访股、财务股、土地勘查规划站,干部职工43人。
郯城县矿产管理局于1988年成立,设局长1人,后配副局长2人。局设办公室、财务股、监察室、直属矿管所及店子矿管所5个单位,共有干部职工26人。
1993年底政府机构改革,土地管理局和矿产管理局合并,成立郯城县土地矿产管理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3人,局内设人秘综合科、财务科、地政科、监察科、矿管科、地价评估事务所和店子、新村、褚墩、沙墩四个矿产管理所。干部职工69人,各乡镇土地所(郯城镇土地所除外)下放乡镇政府管理。
1999年1月,局内机构调整,设办公室、后勤科、地政科、农房科、执法队、监察信访科、地籍科、车队、政工科、矿管规划站、财务科、宣教科、矿管科、土地规划站、地资科、档案科及褚墩、店子、新村、郯城四个矿管所,有干部职工118人。